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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专项施工技术措施

1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4.

现场进度协调会

15.

施工进度

16.

材料(设备)的封样

8

17.

材料(设备)采供

18.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

19.

材料价格的确认

9

20.

工程设计变更

21.

变更价款的原则

22.

变更价款的确认

10

23.

工程签证

24.

为第三方施工提供便利

25.

施工安全

11

26.

事故处理

27.

暂停施工

28.

终止施工或部分终止施工

29.

工程质量

12

30.

检查和返工

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2.

重新检验

33.

进度付款申报与审批

13

34.

竣工验收

35.

设备安装试运行与验收

14

1.说明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有序地顺利进行。

2.词语定义

建设单位:

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高新地产

监理单位:

指受建设单位合同委托实施施工监理的单位

施工单位:

指受建设单位合同委托实施建安工程施工的单位

3.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委派项目经理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全面的工程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质量、进度及其它义务完成工程施工;

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执照》和政府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4)办理验线、高程控制点的引测手续;

5)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场地和工程控制点的移交;

6)办理施工临时水、电审批手续;

7)组织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设计交底;

8)项目总建设计划的编制;

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的最终审批;

10)项目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认可;

11)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的最终确认;

1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计划的最终审批和组织供应;

13)工程进度和付款计划的核准;

14)参加工程施工现场协调会;

15)设计变更的发布;

16)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17)参加工程中间验收、阶段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18)办理正式水、电、气的接入手续;

19)处理其它应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事务。

4.监理单位职责

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实施以下工程管理职责:

1)施工图的审核和各专业施工图纸的综合审核,并将核定后的图纸发施工单位;

2)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施工的招标、评标工作;

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在工程开工的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招标计划和施工图纸供应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的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5)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将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6)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督促进场施工;

7)实施施工质量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工程拥有否决权,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督责任;

8)实施施工进度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合理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

9)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

经建设单位批准,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因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的施工单位通知清退,由建设单位解除施工合同;

10)对合格工程的进度审核,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核报告;

11)提交工程款拨付计划;

12)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简称:

甲供材)供应计划;

13)主持工程质量的中间验收和阶段性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整改结果;

1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

15)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5.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工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施工许可证;

2)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

3)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定和所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以及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施工;

4)编制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场区的安全保卫;

6)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建设单位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施工单位自费予以修复;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按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将施工造成的垃圾全部清理出场;

6.场地的移交

6.1移交施工场地。

此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全面管理。

施工单位有义务做好场地及其周边的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6.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移交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开工

7.1在征得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通知施工单位开工,并从开工令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工期。

7.2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组织施工力量进场,并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

8.临时设施

8.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任何临时设施的布置,包括现场办公设施、临时生活设施、施工给排水管线、施工供电线路、施工道路、围墙等,应首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任何未经审批而设置的施工临时设施,如需拆除重新设置,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8.2监理单位对施工临时设施的审批应符合建设单位的统一施工规划。

9.文明施工

9.1施工单位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尤其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安全生产管理;

2)施工场地的清洁;

3)生产、生活垃圾的集中管理和及时清运;

4)材料的整齐分类堆放;

5)生产、生活污水的管理;

9.2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发出限期整改的指令,对施工现场管理极其混乱的应在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下勒令停工整顿。

10.设计交底

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后应迅速组织技术人员阅读和复核。

建设单位应在图纸下发的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1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开工前14天内提交所承包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并组织实施。

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12.专项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对重大的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提出专门报告交监理单位审批。

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技术措施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根据施工合同规定,所采取的专项施工技术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则需在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3.施工总进度计划

13.1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开工前14天内提交所承包施工项目的内容详尽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供监理单位审批。

13.2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中间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要求。

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14.现场进度协调会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进度协调会。

协调会应由监理单位负责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

15.施工进度

15.1除不可合理预见的外界原因,或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负责的原因外,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15.2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按照合同规定处以相应罚金。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证明施工单位无力正常履行合同的,监理单位有权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通知终止施工,限期清退出场。

16.材料(设备)的封样

16.1除规定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

所选用的材料(设备)样品应首先送交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和认价。

16.2由施工单位采供的建筑内外装饰材料和设备,景观装饰材料和设备必须首先将样品报送建设单位(企划部)认可封样。

17.材料(设备)采供

17.1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申报应由建设单位采供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在每月20日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落实采购。

17.2施工单位应在所有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设备)进场后,按照报验制度向监理单位申请检验并提供质量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须监督清退任何不合格材料(设备),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18.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

18.1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在材料(设备)到货后应按照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制度通知监理单位检验认可。

18.2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8.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5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建设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

重要部位的材料代用应经过计算复核。

19.材料价格的确认

除总价承包合同外,施工合同中未确定价格的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必须首先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而采购的,建设单位只承担其确认的价格部分。

20.工程设计变更

20.1施工中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单位按照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纪要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或施工项目;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增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施工单位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20.3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直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20.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

21.变更价款的原则

21.1因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套用现行预算定额和合同价格的取费水平定价,或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21.2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计入工程决算。

21.3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1.4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减少的工程造价应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22.变更价款的确认

22.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变更工程价款的认价单(附相应工程变更、材料认价单的复印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22.2施工单位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监理单位申报变更工程价款的认价单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追加。

22.3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工程签证之日起14天内审核完毕报建设单位审批。

22.4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报送的变更工程价款认价单后7日内审批完毕。

23.工程签证

23.1变更工程量(包括因变更造成附加工作量)应根据相应的变更设计图纸计算,或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现场测量确定。

变更工程量必须填写“工程签证”申报批准。

23.2变更工程量需要通过现场测量确定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工作实施前通知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进行联合测量和记录,测量成果必须由三方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23.3应按照《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签证的审批。

24.为第三方施工提供便利

施工单位有义务按照监理单位的协调意见为与建设单位签约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25.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6.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7.暂停施工

因质量、安全等原因,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监理单位要求停工整改,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施工单位在按监理单位处理意见完成整改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监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施工单位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施工单位可自行复工。

28.终止施工或部分终止施工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有权通知终止或部分终止施工合同: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因其自身原因不能保证工程按照规定,在工期、质量和安全任何一方面满足合同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

因上述原因终止施工造成的任何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9.工程质量

2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0.检查和返工

30.1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0.2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单位应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24小时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1.2监理单位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31.3经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监理单位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单位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2.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有疑义时可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

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33.进度付款申报与审批

33.1除合同工期少于60天的工程项目外,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申报进度付款。

过期的申报合并至下月。

33.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申报进度付款后,按照施工合同、经审批的工程签证、材料认价单、变更工程价款认价单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当月日前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复核。

经复核后的进度付款报由建设单位在次月8日前审批。

33.3进度付款地申报与审批应按照《工程进度审核及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进行。

34.竣工验收

34.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前完成全部施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份数,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应在14天内完成审查后报送建设单位。

34.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施工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施工单位修改后提请建设单位验收的日期。

34.4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5.设备安装试运行与验收

35.1设备安装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试运行。

3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施工单位应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

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

施工单位准备试运行记录,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为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试运行合格,监理单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

35.3监理单位不能按时参加试运行,须在开始试运行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

3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监理单位组织试运行,并对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提出意见,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运行合格,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

35.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建设单位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设备供货安装单位负责拆除、重新购置或修理和重新安装。

费用由备供货安装单位承担;

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建设单位采供的,建设单位承担上述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施工单位施工原因试运行不到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6.本办法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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