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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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安徽大学文件

校政〔2010〕17号

关于印发《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大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与管理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具有必须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执行,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安徽省设立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审核推荐,省博士后科研经费审批等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有关校领导任委员,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校医院、校医保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博管办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聘、进出站手续办理、在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校博管办设专人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为单位组成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流动站负责人的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设站一级学科内的全部或部分博士生导师。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在站考核等工作。

各设站院系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流动站应于建站后及时组建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合作导师和工作联系人名单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

三、校博管办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人员招聘、进出站手续办理、工资福利待遇、博士后基金申请、档案的保管和转送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各项科研资助经费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计缴等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根据每年底学校对第二年博士后招收名额的决议安排住房。

(四)校医院、校医保办负责博士后医疗保障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及其家属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六)科学技术处与人文社会科学处协助各院、系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各项科研基金申请,专利、成果奖申报等工作。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办理在站博士后的出国事宜。

(八)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协助人事处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

(九)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博士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事宜。

第二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二)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招收

(一)招收条件

1.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设站一级学科内的博士生导师经本单位流动站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均可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

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二)招收类型

1.自主招收: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我校的计划指标及我校自筹经费确定的招收名额。

2.留学回国: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其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

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外籍博士后:

为提升学校影响力,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博士后进站申请、录用的程序

(一)校博管办根据全国博管会下达的招收指标及学校自筹经费招收名额向各设站单位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并对外公开发布博士后招聘启事。

(二)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向各流动站所在院系提交: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如:

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专利、鉴定等);

4.身份证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

6.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完博士毕业离校手续的证明;

7.非统招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函;在职人员还需提供能够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8.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

(三)以下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材料:

1.一站博士后人员:

申请作二站博士后需提供一站单位出具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辞职人员:

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3.转业(复员)军人:

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4.企业博士后人员:

另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5.外籍人员:

另需提供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6.留学博士: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7.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

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四)设站院系根据校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确定拟录用的博士后名单,并填写:

1.《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院系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五)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

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需先进行资格审核,将个人简历及设站院系初步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签定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设站院系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相关设站院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办审批,以上材料同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获批准后为博士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七、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身份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设站院系负责。

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因公示暂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在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作退站处理。

(二)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人员需报全国博管办备案,延长期与在站时间总计不超过3年,延期人数不超过当年在站人数的10%,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障、住房等学校不再负责,由博士后本人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三)博士后的开题

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之内应在设站院系进行开题并与之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

(四)博士后的在站考核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进行年度考核和出站考核。

2.博士后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

进行,单独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站领导小组负责。

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合格”四种。

考核“优秀”和“称职”者,次年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考核“基本称职”和“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3.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考核在出站前1个月进行。

博士后人员在流动站做博士后出站报告,由所在站站长、领导小组成员和合作导师等5-7人组成评审小组(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安徽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八、出站

(一)博士后从到校博管办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4个月将出站通知发至各设站院系,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二)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

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按违约规定处理。

(四)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根据出站通知办理各项出站手续、递交相关材料。

(五)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尽快回原单位报到。

如出站前原单位出具了可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亦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

并由人事处将本人材料转其出站后的单位,凭办理完毕的离校手续单办理人事、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九、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一)凡在站博士后和出站两年之内的原安徽大学博士后,无论是否留校工作,均有资格参加安徽大学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学校组织选拔优秀博士后参加安徽省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评选表彰。

(三)中国优秀博士后是由原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6年的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详见《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十、出国

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有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一)在站办理短期出国

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以上相关手续同我校正式教工,经各院系审批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各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博士后出国期间起薪、停薪(或津贴)由各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报人事处执行。

(二)出站后办理出国的博士后,户口必须迁出学校。

十一、退站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四)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六)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七)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八)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及经费管理

十二、博士后的生活待遇

(一)工资待遇

1.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

其中,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实施绩效工资前,博士后在站工作期内经考核称职以上者享受每年1万元的校内津贴。

2.对未带配偶和子女来我校的非本市已婚博士后,另发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3.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博士后工资及校内津贴。

(二)博士后住房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新进校博士毕业生标准的临时住房,或提供800元/月的租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临时住房保障具体事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房租、水、电、燃气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付,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三)博士后医疗保障

1.除外籍博士后外,其他经国家批准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与我校正式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医疗保障问题,比照我校外教(外籍专家)执行。

(四)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本市办理暂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证明,用于到其配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也可凭此证明在应聘工作时享受合肥市居民同等待遇。

我校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帮助安排博士后配偶的临时性工作。

3.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4.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校正式教职工的待遇。

(五)本校教师在职进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待遇,不另享受流动站工资、津贴、住房等待遇。

十三、博士后基金申请及科研经费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

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校博管办负责组织在站博士后申请“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三)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院系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十四、博士后经费管理

(一)国家计划招收和省资助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和省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经费使用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拨款统一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支出和有关科研资助;由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分配,除工资和生活福利等费用外,其余为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结合研究项目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其审批手续按照《安徽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根据全国博管会规定,学校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由校博管办掌握,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剩余的日常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只准用于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再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十五、安徽省高校博士后岗位设立、人员招收等规定详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后工程实施意见》(教人[2008]4号);进岗人员工作要求、日常管理与待遇等比照流动站进站人员执行。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

成员名单

一、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程桦

副主任委员:

王源扩

委员:

杜先能王群京吴春梅牛立文

许继荣胡小松

二、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

张立奇

成员:

虞宝桃肖亚中俞本立张启兵赵劲松

武廷章徐鸣许文生杨浩洁宋文琪

梅永峰

联系人:

苏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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