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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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

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

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

档案管理;

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广东省集中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建设,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需求,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2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尚未换发的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其他说明单位类型、编制情况和财政经费来源的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经费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一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如有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需提交变更退休人员管理单位的情况说明;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十一条新设立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减少人员时,应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增加人员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作人员编制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或批准的正式招工、录用、聘用、调动、安置手续、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减少人员的,需提交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辞职、开除、调出、参军、终止或解除合同等);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对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文档资料,经定密部门确认,可不提交。

第一十二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且能够证明变动事项。

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第3章申报核定

第一十三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统计当年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5)。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一十四条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15日内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启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

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一十五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劳动)仲裁、社保稽核、人社工资等相关文书、意见或政策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缴费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意见或文件依据;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退)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

第一十六条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

第4章基金征缴

第一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

补缴(含利息和滞纳金)等零星征缴业务,可按需实时发起征缴计划。

第一十八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一十九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欠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未作规定的其他基金征缴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5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保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个人账户合并由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2)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时段,不记入其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对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的参保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在国家有新的规定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劳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中“月积数计算法”计息。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

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关系转出当年1月1日起计息。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对恢复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个人账户调整的相关凭证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在60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整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6章待遇管理

第三十条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30日内完成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8),交参保单位送达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预、复算制度。

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算计发当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基本养老金复算,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补发差额。

第三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需求维护。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障卡注销的,须提供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9),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并按以下规定提交证件和资料: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二)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委托单位办理的,需提交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

(四)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三十六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文件、凭证等证据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

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经审计、基金监督或者稽核内控检查发现需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并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第三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

一次性待遇、补发补扣等零星支付业务,可按需实时发起支付计划。

第三十八条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次性支付的待遇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

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

第四十条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等内容,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7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四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原工作单位、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等方式进行。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或者利用互联网平台、移动平台等技术手段进行认证。

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应协助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单位应及时申报。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

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四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8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四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

第四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将收入户资金缴存财政专户。

第四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

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支出户。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得发生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开户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结清。

第五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二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会计科目口径一致。

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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