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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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
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本行政区内患者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发生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肇事肇祸行为,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肇事肇祸倾向,达到3级以上高风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遵循“党政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由市政府分管卫计,治安工作的领导人组长和副组长,市综治,公安,卫计,人社,民政,财政,残联以及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有市卫计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具体人员,负责工作联络。
县(区)和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
第五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县(区)和乡镇(街道)也应定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资金申请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拨付和使用资金。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各级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综治部门:
负责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目标考核:
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推动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公安机关:
负责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现场处置,并协助患者家属或相关部门将患者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危险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督促村(社区),监护人做好居家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掌控。
卫计部门:
负责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收治,登记建档,风险评估,康复指导,随访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将本市农村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畴,按政策报销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治的电子档案,及时将风险评估等级达到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综治,公安等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精神障碍患者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民政部门:
负责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供养;对本市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做好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
人社部门:
负责将本市城镇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范围,按政策报销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
财政部门:
负责保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加强资金监管。
与市第三人民医院个施精神康复医院建立救治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及时拨付。
残联: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指导和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市第三人民医院:
负责本市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救治,风险评估,康复指导,医疗巡诊;督促并配合患者监护人或乡镇(街道)办理好患者医保,新农合等住院手续;做好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和安全管理;及时通知并配合患者监护人或乡镇(街道)办理好患者出院手续;核算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结算后剩余费用患者或监护人无力承担部分有患者监护人或乡镇(街道)签字挂账医院,经肇事肇祸等严重障碍患者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与财政核报。
市精神康复医院:
负责流浪乞讨无法查证户籍患者的救治;集中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患者以及流浪乞讨无法查证户籍的患者。
第八条县(区)对本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辖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承担本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摸底,建档造册,信息上报,送医救治,出院办理,康复指导,随访管理以及协助患者做好参保登记,申请救助等工作。
第九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负责督促患者遵照医嘱按时服药或住院治疗,加强日常管控,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第四章诊断与救治
第十条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签发《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通知书》(见附件1),按照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治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由居住地乡镇(街道)督促并协助监护人一并送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治,无监护人的患者由居民地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治;流浪乞讨无法查证户籍的患者由排查发现地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共同送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经市救助管理站确认后进行诊治;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有公安机关配合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监护人一并强制送定点医院随诊。
第十一条患者送定点医院诊治时,监护人应提供患者医保证或新农合参保证及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无监护人的患者住院手续由送治的乡镇(街道)制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院对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通知书》和法院强制医疗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无条件收治,做到“应收应收,应治应治”。
第十三条定点医院收治患者后,医院要在3日内作出明确诊断,特别是疑难患者2周内做出诊断。
对诊断为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收治,不属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通知送治方接回。
第十四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护人及所在乡镇(街道)及派出所,无监护人员的通知所在乡镇街道及派出所,监护人及乡镇街道派出所接到通知后3日内共同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接患者并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出院前需通报公安机关。
市精神康复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患者病情稳定后转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会同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送返原籍;无法查清户籍地址的患者由市精神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管控。
第十五条法院强制医疗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市第三人民医院收治的本市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产生的收治经费和生活费按照“医保先报,民政救助,个人支付,财政兜底”的原则予以保障,每名患者每年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等资金支付后,剩余费用由患者个人支付;患者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的,治疗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不足部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治疗期在3个月以上的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收治的非本市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产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
法院强制医疗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和生活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市精神康复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患者的治疗费和生活费10日内(含10日)费用由市救助站承担,10日以上,长期滞留医院的患者产生的治疗费和生活费经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审核后,由市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与市精神康复医院结算。
第十八条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日常门诊基本药物救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4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在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经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按实际用药金额与市第三人民医院结算。
是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基本药品目录采购,及时向持有《服药专用卡》的我患者发放督促指导其按时服药,市第三人民医院每季度深入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医疗巡诊活动。
第六章其他救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对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中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与每人每年1000元的临时救助,用于支付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条将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精神残疾救助范围,由残联负责办理精神残疾人证,无监护人的由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享受救助政策。
第七章救治救助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根据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救助申请工作流程图,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收入家庭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救助对象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救助申请;无监护人的患者,由乡镇(街道)指定患者居住地村(社区)专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与临时救助,救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时交患者所在的定点医院;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后逐级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及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材料交定点医院;不予批准的,逐级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将审批后的救助对象信息每季度抄送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日常管控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综治公安,卫计,民政,人社,残联等相关人员深入到辖区村(社区)按照逐户逐人见面,查实姓名,查实住地,查实民族,查实身份,查实病况,查实家庭情况,查实联系方式等“七查实”的全面要求,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摸底工作,认真填写患者信息登记表,逐人建档逐级上报综治,公安,卫计部门备案,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对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掌控负全责。
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3级以上高风险行为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接到情况通报以后,及时告知患者住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组建由一名乡镇(街道)干部,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村(社区)民警,一名村(社区)医生或护士,一名监护人共同参与的”五包一”救治管控小组,督促患者及时就医,按时服药,加强日常管控,确保不出现失控漏管,不发生肇事肇祸案时间。
第二十七条经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和局家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无集中托管结构的,以及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市精神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管控,日常用药和生活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建立市级公安,卫计,民政等部门之间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需求救治救助或以救治救助患者情况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支持配合医疗结构和公安机关对该病人的强制监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畔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收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病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病人身心健康。
因医护人员侮辱,虐待或施以其他损害精神障碍患者身心健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出现住院患者托管造成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对玩忽职守,救助和管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控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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