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722104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五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第六条律师应当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违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

第二章收案

第七条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律师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当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律师受理委托或接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六)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七)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九)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

  (十)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

 第十一条在必要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或其他家属解释法律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

  

(一)不是所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申请都会被及时批准;

  

(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会被批准取保候审;

  (三)案件存在的其他风险。

第三章阅卷?

  第十二条律师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是否存在罪名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相应的情节;

  (三)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状况及其行为能力;

  (四)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五)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供述;

  (六)相关证人的自然情况、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

  (七)是否存在未成年人被胁迫、被教唆、被传授犯罪方法或者被利用实施犯罪的情况;

  (八)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过错情况;

  (九)技术性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

  (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一)司法机关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十二)讯问时间、次数以及每次讯问笔录的一致性;

  (十三)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和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十四)其他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况。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对于在阅卷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

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章会见?

  第十五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会见地点与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

  会见可以在未成年人住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会见地点不得在其居住县、市以外的地方。

  未成年人被监视居住的,会见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

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

  第十七条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事先制定详细的会见提纲;

会见时,语言应当温和、通俗、易懂,提问方式应当尽量简单、明了、清楚。

  第十八条律师会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侦查管辖是否违法;

  

(二)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成长背景、精神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及学习工作环境等自然状况;

  (三)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

包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与其陈述一致等;

  (四)实施犯罪的原因、情况和经过;

  (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认为无罪的理由;

  (六)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等,讯问时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超期羁押等;

  (八)有无自首和立功的情形;

  (九)有无前科劣迹;

  (十)案件进展情况;

  (十一)悔罪表现;

  (十二)是否存在被教唆、胁迫犯罪等情节;

  (十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

  (十四)在押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健康等情况。

  第十九条律师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第二十条律师在不同阶段会见未成年人时,会见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侦查阶段会见时,主要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主要是核实案件情况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

  审判之前会见时,应重点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讲解开庭程序以及法庭陈述等注意事项,帮助做好开庭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律师除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情况外,还应主动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详细记入会见笔录。

  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在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社会调查?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机关是否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未开展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建议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律师也可以主动就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心理状态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已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了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社会调查报告。

律师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全面或者遗漏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的,应当自行收集未成年的个人背景信息。

  第二十五条律师开展社会调查的,应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提交报告,作为律师建议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或申请取保候审、建议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等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告知受访对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并将此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律师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应了解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包括是否为单亲或者再婚家庭,父母的职业以及家庭经济情况;

  

(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情况和管教方式;

  (三)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帮教条件;

  (四)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心理状况;

  (五)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以及平时表现情况,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六)是否获得过奖项或受到好评、当地居民对未成年人的认可程度,有没有特长;

  (七)未成年人的性格爱好、社会交往情况;

  (八)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法定代理人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律师应当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书面的严加管教保证书,律师应当协助将保证书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该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未成年人接受何种教育,重点应了解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二)在校表现情况,包括学习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担任班干部,学习成绩,有无特长,有无获得奖励,老师和同学对其的评价;

  (三)如果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予刑事追诉或者处以非监禁刑罚,学校是否愿意接收;

学校愿意接收的,应当请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律师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已经辍学的,律师应该了解其辍学原因以及辍学后的情况。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工作,律师应到其工作场所了解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是否非法雇佣童工、按月支付报酬情况、工作表现和同事、领导的评价,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第三十一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的生活社区应当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人在社区或者村里的表现情况,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评价;

  

(二)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如法定代理人有无犯罪记录,有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过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处以非监禁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司法矫正机构、派出所沟通未成年人的情况,了解其是否愿意监管未成年人。

愿意监管的,请其出具书面证明,律师协助提交给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教育程度等;

  

(二)未成年人背景信息;

  (三)法律处理建议及预测。

  社会调查报告或者背景信息报告应当附上书面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开展社会调查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并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

第六章取保候审?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辩护律师应积极出具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有效的监护和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人,律师应当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还应积极促进对未成年人不予逮捕的司法保护。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建议向被申请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一)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幅度等;

  

(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情况、是否为在校生、居住情况、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有无前科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家庭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情况、管教能力、是否愿意积极管教、未成年人和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四)社会帮教情况,包括学校、单位、社区以及派出所是否愿意接收帮教,保障完成教育、继续工作等,司法监管的条件等。

  (五)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充分说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的对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因素。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积极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争取取保候审:

  

(一)如果该未成年人是随父母打工并且在本地经常居住而且上学的,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该未成年人具有监护帮教条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对于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流动性非常强的未成年人,律师应该查清未成年人在本地有没有亲属。

如果有亲属,律师应当尽量劝服亲属为其充当保证人,帮助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如果流动性比较强的未成年人在本地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应该了解该未成年人原籍的家庭情况。

只要能够找到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其父母住址明确,具有监护管教能力,而且能够保障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律师应当积极帮助为该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如果不能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在本市又没有任何人能够联系,律师应该积极联系当地的救助站,在救助站同意接收该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尽量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章刑事和解?

  第三十九条律师调解时,应当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进行劝解和说服,同时照顾双方的感情和利益。

  第四十条律师应在法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缩小差距,促成刑事和解。

  如果被害人一方有代理律师,可以先和代理律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律师促成未成年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当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或其他人员见证下签署和解协议。

第八章司法分流?

  第四十二条如果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今后的学习和成长造成较大影响,不被定罪判刑也能够对其有效矫治的,可以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律师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考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征求律师意见的,律师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社会调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除了依据案件事实外,还应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一)多方面沟通了解情况,包括与法定代理人、亲属、学校等的有效沟通;

  

(二)注意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特殊因素或者情况;

  (三)收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条件的信息以及证明材料,如监护管教证明和学校接收证明等。

  (四)促成附带民事赔偿的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四十六条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尽量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诉前听证的试点探索工作,可以结合社会调查报告,附带民事赔偿和解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帮教监护情况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提醒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各项注意义务。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具有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律师应当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

第九章侦查阶段?

  第五十条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前,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取保候审的,尽量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其签名后,代为转交侦查机关。

  第五十一条侦查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开展工作:

  

(一)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

在与侦查机关预约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手续材料,向其核实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二)了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三)会见。

会见笔录应当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逐页签字;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理申诉、控告;

  (七)争取刑事和解。

  第五十二条律师与侦查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侦查机关,沟通上述各项事宜。

  联系不到侦查机关或者出现律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

  第五十三条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尽快向侦查机关申请。

  第五十四条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确有对案件进行申诉的必要的,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申诉,并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第五十五条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提起控告,并获得律师事务所支持。

  第五十六条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工作:

在会见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并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律师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根据笔录,出具律师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并将会见笔录作为律师意见的附件。

  第五十七条律师发现有超期羁押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

  第五十九条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请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

第十章审查起诉阶段?

  第六十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

  

(一)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手续、领取起诉意见书;

  

(二)摘抄、复制卷宗材料、阅卷;

  (三)会见;

  (四)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

  (五)刑事和解。

  第六十一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审查和了解以下情况:

  

(一)审查起诉管辖是否合法;

  

(二)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适当或成立;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七)案件是否有被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其可能性;

  (八)承办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

  (九)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十)案件何时被提起公诉及其最后期限。

  第六十二条律师与检察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检察机关联系递交法律手续事宜,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要求取得起诉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阅卷之后,律师应约见委托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其沟通案件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多次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五条律师阅卷、会见之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等情况时,应当与检察机关联系,并将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六十六条律师从卷宗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与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遇到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情况,律师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当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律师如认为有必要,可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是否属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

犯罪后是否能够如实交待罪行;

是否愿意积极退赃;

有无意愿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能否得到被害人谅解;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者从犯);

是否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

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可以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

  第七十条律师向未成年证人做调查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七十一条发现羁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

  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请求讯问时律师到场,尤其是在联系不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中。

  第七十三条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诉前考察措施的,律师应协助做好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提出书面的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一章审判阶段?

  第一节基本流程?

  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律师应当尽快与法院沟通,了解阅卷和会见程序。

  第七十五条一审辩护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

  

(一)向审判机关递交法律手续;

  

(二)阅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