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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新标准规定

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发布了最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她规定将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长至52项。

详细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解决: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惩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惩罚)罚款+记分:

(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背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涉及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四)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五)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六)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送车辆在高速公路、都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期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都市迅速路以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期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期速50%以上;

(十)持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送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十一)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下述非现场惩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期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都市迅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惩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背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期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背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批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惩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待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指引、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她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她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业务。

详细业务范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

对符合条件,按照规定原则、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项、条件、根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原则、需要提交所有材料目录和申请表达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合公示。

省级、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关于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状况,下载、使用关于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库原则和软件全国统一,可以完整、精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可以实时将关于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车型顺序依次分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如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如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如下;

3、申请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她准驾车型,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4、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可以达到以上条件,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她手指必要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

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不不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可以自主坐立,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办法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物成瘾尚未戒除;

(三)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

  (七)因其她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

  (八)驾驶允许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长准驾车型,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一种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长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长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已获得驾驶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长牵引车准驾车型,已获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获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长大型客车准驾车型,已获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获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长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长准驾车型,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长准驾车型,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属于复员、转业、退役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原则全国统一,依照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涉及:

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解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涉及: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持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仿高速公路、持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状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实际增长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涉及:

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她准驾车型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牵引车、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应当进行模仿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实际增长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对其她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实际增长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涉及: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定、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状况下临危处置办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她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合格原则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为合格,其她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筹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状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长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毕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毕考试,已考试合格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长准驾车型,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在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长准驾车型,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在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毕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

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鉴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

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试终结,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已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其她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在考试前应当自我简介,解说考试规定,核算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原则评估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发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因素。

每个科目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签名。

未签名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允许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减少评判原则或者参加、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立、车辆配备、设施配备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规定应当符合有关原则。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应当中断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依照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状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状况进行监控、分析。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状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业务或者指派其她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状况进行备案,并拟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状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重要以上责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状况,向社会发布倒查成果。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交通事故且负重要以上责任,直辖市、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加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诲,并参加领证宣誓典礼。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典礼当天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增长准驾车型,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换发十年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换发长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备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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