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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引言……………………………………………………………4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7

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7

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7

监狱经济关系…………………………………………9

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10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14

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15

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16

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19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0

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20

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4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27

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27

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28

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29

结束语…………………………………………………………34

参考文献………………………………………………………35

后记……………………………………………………………37

引言

罪犯劳动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认为:

“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

”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创造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劳动实践是人的意识、观念产生、发展及转化的主要源泉。

罪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应该参加劳动,需要在劳动中改造自身。

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改造罪犯。

罪犯劳动并非我国独有。

16世纪建造的阿姆斯特丹监狱据认为是“以劳动疗法使犯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批现代监狱。

罪犯劳动也是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囚犯义务。

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明确规定服刑犯人须参加劳动。

现代各国监狱普遍认为,对罪犯的有效劳动进行合理的经营还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节约改造成本。

我国的罪犯劳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劳动学说为指导,成为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基本手段,从而使罪犯脱离了残酷的惩罚和压迫,这是我国罪犯劳动的本质和特色所在。

我国现行《监狱法》明文规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改造原则,并由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适应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保障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和条件,监狱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进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一个特殊部分即监狱经济。

我国监狱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特殊组成部分,受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狱工作的附属地位。

从建国初期的“三个为了”,到“两个结合”,再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历次监狱工作方针虽然都是符合当时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正确指导,但是监狱经济的地位始终处于附属的地位,对监狱经济的管理同监狱管理一样,长期实行中央和地方管理,逐步形成了“监企合一”的监狱经济管理体制。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生产靠计划,材料靠供应,设备靠调拨,产品靠包销,根本不存在竞争,这与监狱集中领导、半军事化管理、封闭式运行的体制十分适应,使监狱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

发展监狱经济不仅提供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缓解了国家财力不足、监狱经费紧张的状况。

但是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附属地位,监狱企业的管理十分粗放,效益低下,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监狱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加之监狱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产品杂,机械、煤炭、电力、建材、农业等传统产业几乎无所不包,且地处分散,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竞争力差,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和复杂的经济格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监狱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普遍出现了经营困难。

同时由于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到位,监狱企业又背负上补偿监狱经费和办社会职能的重负,造成监狱经济步入发展困境。

市场经济要求监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由于生产收入和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企业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服从、服务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又要遵循各自所处的行业特点、规律、法规办事,所以监狱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且由于监狱经济的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发挥,个别监狱甚至发生了利用职权创收等严重的警察犯罪案件。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作为监狱主管部门会同理论界与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狱经济困难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监狱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但是至今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经济发展问题。

针对监狱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监狱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但是由于全国监狱经济管理模式和条件千差万别,一直没有探索出普遍适应全国监狱企业发展的成功道路,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坚冰。

笔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

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

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

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

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

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

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

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

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

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

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

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

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

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

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

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

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

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

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

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

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

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

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

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

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

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

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

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

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

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

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

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

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

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

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

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

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

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

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经济原因。

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

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

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

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

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

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

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

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

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

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

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

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管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

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特殊体现。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

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掌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

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背。

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

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

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

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

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

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

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

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

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

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

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

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

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

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

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

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政治原因。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根据直接引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和劳动学一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

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

监狱就是国家凭借强力的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劳动的场所。

马克思指出:

社会主义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的工具”,其具有依法监禁和惩罚罪犯,保持国家政局稳定,维护社会安康有序的重要职能。

但是,监禁和惩罚罪犯不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是“改造他们”。

要“组织罪犯劳动,从而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品质,新的语言,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态度,学得一定程度的劳动技能,以利于从监狱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位,从政治上讲必然设定在通过教育改造进而让罪犯认同社会主义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的人这一层面上来。

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公民。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除了监管惩治和教育转化手段外,主要依靠劳动改造手段即通过组织监狱经济生产,在罪犯劳动中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是监狱政治属性的有效体现。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监狱经济是伴随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

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监狱经济既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的共性,又具有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个性特征。

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刑罚执行制度变化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监狱经济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我国的监狱生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有了监禁反革命分子的监狱,出现了监狱生产的雏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尤其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关押和改造犯罪分子,先后建立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犯人自新所等刑罚机构,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改造罪犯问题指出:

“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同志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

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中心的各个根据地,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分别建立了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教育、劳动制度。

由于这时期的监狱大多在农村,监狱生产主要以农业为主,以佣工、小手工业、运输业为辅。

比如晋察冀边区监狱,1942年关押犯人2000余名,代耕土地2100亩。

太行区监狱自种310.2亩,代耕268.2亩,开荒180.6亩,其它513亩,总计1272亩。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迅速扩大,监狱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开始依托城市发展工业项目。

比如,1949年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利用伪陕西省第一监狱留下的两架破旧石印机开始了石印生产,利用接收下来的手铐、脚镣开始了制钉生产,利用废铜搞起制造墨盒的铜工生产,利用破棉被作原料进行制鞋生产,修复旧织布机进行纺织生产等等。

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是在复杂环境和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

生产的目的首先是改造罪犯的犯罪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监狱自身的困难,争取监狱经费自给自足,以减轻人民的负担。

尽管建国前监狱生产的条件十分简陋,生产规模不大,但是就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性质和监狱生产的特殊组织管理形式而言,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已处于监狱经济的萌芽阶段,它为建国后监狱经济的创立发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不甘心灭亡的反动势力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企图将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集中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除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绝大部分被判处了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时期,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关押场所严重不足。

国家因财政困难,无力大规模修建监狱,解决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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