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民法笔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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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2.2民事行为能力

纯获利益的、相适应的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完全

18以上、16-18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

10-18;

精神病

有效

效力待定

无效

2.3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

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姐—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同意的亲属朋友—居委会

指定监护

程序:

居委会村民会指定—(不服的)起诉到法院

委托监护

委托期间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注意

离异父母主要监护一方在未成年人侵权中承担责任,没有能力的,另一方补充责任

2.4宣告死亡

●条件:

1.下落不明4年,战争的战争结束后4年;

2.因意外事故的,事故后2年;

3.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直接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其他

●前一顺序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无权申请;

同一顺序的有分歧的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期间民事行为有效,并且相抵触的以其行为为准

●婚姻的效果:

1.未再婚自动恢复;

2.再婚的不回复;

3.再婚又离婚的不自动恢复

●财产:

1.原物存在返回原物,不存在补偿;

2.第三人合法取得,不予返还;

3.人格权(考点就在判断侵犯还是没有侵犯,侵犯了什么权利)

3.1一般人格权

●只要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自由、尊严,清洁严重的,即使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生命健康身体权

3.3姓名

●姓名权:

决定、使用、变更

●名称权:

命名、适用、变更、转让

●侵犯姓名权:

干涉、盗用、假冒

3.4肖像

要件:

1.未经允许;

2.盈利为目的

3.5名誉

3.6隐私

包括行为:

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排、偷录、窥视);

2.擅自披露、公开;

3.侵入侵扰私人生活空间;

4.妨害私生活安宁(监视、跟踪、超过限度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5.侵害通信(偷看日记、侵入邮箱、私拆信件)

3.7精神损害赔偿

●法定主义:

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包括:

一般人格权、所有具体人格权、三种身份权(荣誉、亲权、配偶权)、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法人

4.1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是才视为公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都是私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为基础(公司企业合作社);

财团法人是财产为基础的私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民法通则分类

分类

与法理学分类的关系

成立条件

企业法人

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公司

批准成立后办理登记

机关法人

是公法人

批准之人成立,不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

有的是公法人(证监会),有的是私法人

证监会、大学、医院、中央电视台

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

社会团体法人

有公法人(共青团、妇联);

有社团法人(中国法学会);

有财团法人(宋庆龄基金会)

4.2法人的成立(见上表)

4.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

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责任能力:

1.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法人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的单位承担责任;

3.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使的行为,除明知的,有效(表见代表?

4.4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类型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意思机关

股东会、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

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

章程规定

监督机关

监事会、监视

不是必须设立的

5.法律行为

5.1意思表示

要素

行为意思

自觉控制自己行为

梦话

表示意思

表示人知道具有徐民法上的意义,不是说着玩的

念剧本、看到熟人举手不是拍卖的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

表示的对象确定

“好东东”、好意施惠不具有效果意思

●生效

无相对人的

作出就生效;

嘱例外,只有死亡时才生效

捐助、抛弃

有相对人的

无定人:

作出生效

自动售货机

有特定人

对话:

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

到达时生效

写信

作出意思表示后死亡

原则上有效

受领使者

意思表示到达受领使者时生效

管家、配偶

意思表示使者

到达使者时未生效,传达到时生效

5.2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双方

生前/死因

有偿/无偿

要式/不要式

可否代理

捐助

生前

无偿

非要式

遗赠

单方

死因

要式

不可

赠与

双方

遗赠抚养协议

兼具

有偿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5.3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三要件

●特殊的(实践合同成立):

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之间借款、代物清偿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订立时成立,条件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故意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

“不离职则赠与”的合同是付条件解除,“做什么事则赠与”才是附义务的合同

5.4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的合同

情形

要件

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

1.对行为性质、人的特征、标的物的性质的错误认识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意的不真实)

3.较大损失

1.酒店消费误以为是赠品(行为);

2.以为真品是赝品而低价出售(标的物性质);

3.误以为别人的砖是自己的而铺地(不是重大误解,因为没有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

显失公平

欺诈

1.双重故意:

故意告知虚假事实;

故意希望对方因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3.具有不正当性

(不要求造成损失)

1.欺诈使被欺诈人获利的,也是欺诈

胁迫

与欺诈的区别就是“恐惧”而非“错误认识”

乘人之危

1.必须是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2.显失公平发生的时间在合同订立时

3.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

因无权处分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谋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预先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预先免除重大过失的财产损害责任

1.杀毒软件把系统杀了(重大过失)

一些有效的特殊情况

1.法定代理人的越权行为,若对方不知道的(善意),行为有效

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权的经营

3.真意保留的,对方不知的,原则上有效(恶意的玩笑)。

例如甲开玩笑与乙订立合同,乙不知道甲开玩笑,订立的有效

4.在虚伪行为隐藏下的真实行为,有效:

例如甲赠送乙汽车,但是怕别人嫉妒,假装订立买卖合同,则买卖合同是虚伪行为无效,赠与是被隐藏的真是行为有效

6.代理

6.1基本问题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遗嘱(代书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

●代理与使者、代理与代表:

代理

使者

代表

意思表示

代理人独立

使者不独立

代表不独立

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方结构

双方结构,使者不进入

双方结构

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不要求

本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不要求

委托代理要求

本人需要有行为能力

(被代表的是机构)

越权行为

原则有效

是否需要授权

需要

-

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代表就是其职权

6.2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涉及问题

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不受基础关系无效的影响

委托代理消灭:

完事、取消、辞职、死亡、丧失能力

法定代理

产生:

消灭:

死亡、恢复能力、丧失能力、被取消指定代理、监护关系消灭

指定代理

是否显明

直接

A-C直接成立关系

间接

A-B-C

显名的间接

A-C直接成立关系,能证明合同只约束BC的除外

隐名的间接

1.B-C成立关系

2.预立的占有改定:

AB约定C向B交付时A取得所有权

3.第三人的选择权:

C知道后可以选择A或者B履行合同

4.A的介入权,第三人如果知道是A就不愿意订立合同的A就没有介入权

代理人选任

本代理

复代理

1.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有、事后追认的可以、紧急情况下

2.效力,C是A的代理人而不是B的;

C接受AB的双重指示

3.责任:

有过错则有责任

代理权

有权

注意:

冒名行为不是代理

无权

狭义

1.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可以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

表见

1.权利外观包括:

持有介绍信、声明、公告、委托书、是夫妻关系

2.权利外观的原因是被代理人:

私刻公章的、假造委托书的不算

3.相对人的权利:

可以选择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撤销

7.诉讼时效

7.1主体

●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金融类:

存款、国债利息、企业债本溪、

公司类(与出自资相关):

出资义务履行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补充责任请求权、对抽逃出资的投资人责任的补充承担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2类型

适用

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产品责任10年(产品交付起算);

船舶油污染:

6年(事故发生时起算)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一般债权请求权,2年

1.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并且知道侵害人;

2.分期债务,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起算

3.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

4.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明确表示不履行

5.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被撤销之日起

6.第三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数额确定之日起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人身损害

买卖标的物瑕疵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保管人损害保管物

人身损害:

明显的:

受伤且知道侵权人时

不明显的:

知道伤害(确诊)起算

3年

环境污染侵权

4年

国际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买卖

5年

人寿保险,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7.3时效期间经过的效果

债权人

债务人

从权利消灭:

如抵押权不被保护、保证人享有抗辩

●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基于新的证据,二审可以提出抗辩

●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明示;

●如果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受领权存在

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只是承认债务,但是没有表示要履行的,不算抛弃时效利益

起诉权存在,法院须受理,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抗辩,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4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演唱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法院不支持

7.5中断中止延长

中断

中止

延长

概念

重新起算

最后6个月发生事由

条件:

诉讼时效届满+有正当理由+法院决定+期限适当

最长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不中止

均可延长

效力

中断事由消除起重新起算

中止时间消除后,继续计算

部分债务:

涉及全部债务,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例子:

对担保物行使权力,还有部分未清偿,未清偿部分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债务:

涉他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涉他;

担保

事由

1.提起诉讼:

代位诉讼两个债务均中断

2.诉讼之外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不可抗力

2.无限制能力人缺乏代理人

3.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二、物权法

1.物权与物

1.1物

●特征:

非人格性(固定于人体内部的不是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有独立性、能满足需求(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主物与从物:

所有权不能分离

转让:

没有约定,取得主物就取得从物

抵押:

看时间,设立抵押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质押:

看交付,交付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留置:

看留置

●原物与孳息:

股息不是法定孳息、未分离的果实不是孳息

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

1.按当事人约定;

2.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

权);

3.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1.按约定;

2.按交易习惯

1.2物权优先效力

●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有优先于债权:

不动产一房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权优先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土地出租又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优先

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房数卖,做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后面的买受人

例外: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工程上的抵押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原则:

“先来后到”;

例外: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的按先后(登记只论天,同一天就是同意顺序,不论钟点)—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

(1)留置权在后,则留置权优先;

(2)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3)所有权人在留置权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

(4)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

(5)质权设立在登记的抵押权后面的,抵押权优先

1.3物权请求权

●性质:

物权请求权不等于物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

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参见占有部分):

抵押权人没有;

质权与留置权人有(一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行为人,不是妨害物的物权人)和状态妨害人(对排除妨害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如:

妨害物的物权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1.4物权法定原则

违反的例子

种类法定

约定给不动产设立质权

内容法定

约定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例如:

赠与后说我送给你的你不能送别人,不发挥物权效力,但发挥合同效力

效力法定

约定未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约定无效

公示方式法定

未在指定机关登记,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

2.占有

2.1占有基本问题

●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力

●法律承认观念占有:

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

体素(管领与控制)、心素(有占有的意思)

2.2分类

划分标准

相关问题

有权/无权

是否有无权、债权、监护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前提;

善意/恶意

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只是对无权占有的划分

●善意与恶意的责任不同:

1.折旧磨损的赔偿:

善意没有

2.必要维护、保管费用支付的请求:

恶意没有

3.毁损灭失:

(1)都要返还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孳息

(2)善意自主占有,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3)善意的他主占有,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4)恶意,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直接/间接

间接占有要求对应的直接占有人是他主占有

●交付可以通过直接转移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转移间接占有完成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多层

自主/他主

以占有的意思为准,不以有没有权利为准

●小偷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善意的自主和他主占有人责任有所不同

自己/辅助

受雇用者的指示控制物,辅助人不是占有人,辅助占有人指的是“老板”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因此不能成为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

单独/共同

●内部关系:

数人对共同占有物使用范围争议时不能请求占有保护

●外部关系:

其中一人侵夺时,其他人可以请求占有保护

2.3推定

●证明规则:

占有人对占有主张无庸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推定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

●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消极性,不能以此作为请求登记的证明(P142例4)

2.4占有的变更、取得与消灭

●占有状态的变更:

有权—无权(租赁期满);

自主—他主(必须要做出变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表示);

善意—恶意(从不知道到知道)

●取得:

2.5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侵占发生起1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上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真有人可以主场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3.物权变动

3.1取得

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原物上面的所有负担消灭)

添附

附和

1.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

2.动产+动产:

按份共有,若有可视为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

1.添附丧失原物的,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行为人有过错的,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担保物权不因为添附而消灭

4.担保物权及于获得添附产物的人对新物的所有权

5.原物由于添附消灭的,担保物权及于赔偿金

混合

加工

1.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

2.价值大大超过原材料的,归加工人

3.有约定的按约定(加工承揽)

先占

只适用于动产,无主不动产归国家

收取孳息、建造、生产、没收征收、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转移的

买卖、赠与、继承

创设的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特定的

买卖、赠与、质押

概括的

继承、企业合并

●区分原则:

债权效果依据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判断

3.2物权变动分类

例外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则上需要公示)

不动产物权变动

1.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的,登记为准

3.原则上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继承、首次办理登记、法院文书执行、不动产灭失注销、权利人改名的可以单方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设立转让不需要登记;

但是转让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三

动产物权变动

1.一般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

3.转让时约定一方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物权转移

一、几种非实物资产出质的需要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电子提单)出质的,质权在登记时生效

2.基金、股票出质,在征求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其他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著作权出质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二、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

1.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2.浮动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需要公示)

法院判决、仲裁、政府征收

●法律文书生效起发生物权效力;

●只对形成判决生效,不包括给付和确认判决

●例子: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共有财产分割、判决合同撤销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判决

不动产的,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继承、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起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如:

合法建造

3.3交付

●要件:

转移占有、交付的合意

现实交付

约定交付地点

1.目的地交货:

交货地转移

2.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交承运人就算交付

未约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买受人上门提货

2.需要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

观念交付

(总的来说,观念交付的物权变动不要求实际交付,出质的指示交付例外)

简易交付

合同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

通说是达成合意的时候物权变动即发生;

例外是担保法出质的规定,需要书面送达直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改定(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的交付方式)

达成合意时即发生物权变动

●动产的一物多卖问题:

特殊动产(车船):

交付>

登记>

合同先后;

其他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一般动产:

先支付价款>

合同先后顺序

●物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

动产

1.有抛弃意思

2.有抛弃行为

3.有处分权

不动产

2.行为有效

4.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抛弃

质权留置权

1.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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