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民法笔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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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2.2民事行为能力
纯获利益的、相适应的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完全
18以上、16-18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
10-18;
精神病
有效
效力待定
无
无效
2.3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
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姐—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同意的亲属朋友—居委会
指定监护
程序:
居委会村民会指定—(不服的)起诉到法院
委托监护
委托期间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注意
离异父母主要监护一方在未成年人侵权中承担责任,没有能力的,另一方补充责任
2.4宣告死亡
●条件:
1.下落不明4年,战争的战争结束后4年;
2.因意外事故的,事故后2年;
3.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直接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其他
●前一顺序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无权申请;
同一顺序的有分歧的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期间民事行为有效,并且相抵触的以其行为为准
●婚姻的效果:
1.未再婚自动恢复;
2.再婚的不回复;
3.再婚又离婚的不自动恢复
●财产:
1.原物存在返回原物,不存在补偿;
2.第三人合法取得,不予返还;
3.人格权(考点就在判断侵犯还是没有侵犯,侵犯了什么权利)
3.1一般人格权
●只要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自由、尊严,清洁严重的,即使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生命健康身体权
3.3姓名
●姓名权:
决定、使用、变更
●名称权:
命名、适用、变更、转让
●侵犯姓名权:
干涉、盗用、假冒
3.4肖像
要件:
1.未经允许;
2.盈利为目的
3.5名誉
3.6隐私
包括行为:
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排、偷录、窥视);
2.擅自披露、公开;
3.侵入侵扰私人生活空间;
4.妨害私生活安宁(监视、跟踪、超过限度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5.侵害通信(偷看日记、侵入邮箱、私拆信件)
3.7精神损害赔偿
●法定主义:
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包括:
一般人格权、所有具体人格权、三种身份权(荣誉、亲权、配偶权)、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法人
4.1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是才视为公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都是私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为基础(公司企业合作社);
财团法人是财产为基础的私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民法通则分类
分类
与法理学分类的关系
成立条件
企业法人
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公司
批准成立后办理登记
机关法人
是公法人
批准之人成立,不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
有的是公法人(证监会),有的是私法人
证监会、大学、医院、中央电视台
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
社会团体法人
有公法人(共青团、妇联);
有社团法人(中国法学会);
有财团法人(宋庆龄基金会)
4.2法人的成立(见上表)
4.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
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责任能力:
1.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法人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的单位承担责任;
3.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使的行为,除明知的,有效(表见代表?
)
4.4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类型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意思机关
股东会、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
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
章程规定
监督机关
监事会、监视
不是必须设立的
5.法律行为
5.1意思表示
要素
行为意思
自觉控制自己行为
梦话
表示意思
表示人知道具有徐民法上的意义,不是说着玩的
念剧本、看到熟人举手不是拍卖的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
表示的对象确定
“好东东”、好意施惠不具有效果意思
●生效
无相对人的
作出就生效;
嘱例外,只有死亡时才生效
捐助、抛弃
有相对人的
无定人:
作出生效
自动售货机
有特定人
对话:
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
到达时生效
写信
作出意思表示后死亡
原则上有效
受领使者
意思表示到达受领使者时生效
管家、配偶
意思表示使者
到达使者时未生效,传达到时生效
5.2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双方
生前/死因
有偿/无偿
要式/不要式
可否代理
捐助
单
生前
无偿
非要式
可
遗赠
单方
死因
要式
不可
赠与
双方
遗赠抚养协议
兼具
有偿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5.3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三要件
●特殊的(实践合同成立):
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之间借款、代物清偿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订立时成立,条件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故意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
“不离职则赠与”的合同是付条件解除,“做什么事则赠与”才是附义务的合同
5.4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的合同
情形
要件
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
1.对行为性质、人的特征、标的物的性质的错误认识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意的不真实)
3.较大损失
1.酒店消费误以为是赠品(行为);
2.以为真品是赝品而低价出售(标的物性质);
3.误以为别人的砖是自己的而铺地(不是重大误解,因为没有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
显失公平
欺诈
1.双重故意:
故意告知虚假事实;
故意希望对方因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3.具有不正当性
(不要求造成损失)
1.欺诈使被欺诈人获利的,也是欺诈
胁迫
与欺诈的区别就是“恐惧”而非“错误认识”
乘人之危
1.必须是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2.显失公平发生的时间在合同订立时
3.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
因无权处分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谋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预先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预先免除重大过失的财产损害责任
1.杀毒软件把系统杀了(重大过失)
一些有效的特殊情况
1.法定代理人的越权行为,若对方不知道的(善意),行为有效
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权的经营
3.真意保留的,对方不知的,原则上有效(恶意的玩笑)。
例如甲开玩笑与乙订立合同,乙不知道甲开玩笑,订立的有效
4.在虚伪行为隐藏下的真实行为,有效:
例如甲赠送乙汽车,但是怕别人嫉妒,假装订立买卖合同,则买卖合同是虚伪行为无效,赠与是被隐藏的真是行为有效
6.代理
6.1基本问题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遗嘱(代书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
●代理与使者、代理与代表:
代理
使者
代表
意思表示
代理人独立
使者不独立
代表不独立
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方结构
双方结构,使者不进入
双方结构
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是
不要求
本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不要求
委托代理要求
本人需要有行为能力
(被代表的是机构)
越权行为
原则有效
是否需要授权
需要
-
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代表就是其职权
6.2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涉及问题
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不受基础关系无效的影响
委托代理消灭:
完事、取消、辞职、死亡、丧失能力
法定代理
产生:
消灭:
死亡、恢复能力、丧失能力、被取消指定代理、监护关系消灭
指定代理
是否显明
直接
A-C直接成立关系
间接
A-B-C
显名的间接
A-C直接成立关系,能证明合同只约束BC的除外
隐名的间接
1.B-C成立关系
2.预立的占有改定:
AB约定C向B交付时A取得所有权
3.第三人的选择权:
C知道后可以选择A或者B履行合同
4.A的介入权,第三人如果知道是A就不愿意订立合同的A就没有介入权
代理人选任
本代理
复代理
1.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有、事后追认的可以、紧急情况下
2.效力,C是A的代理人而不是B的;
C接受AB的双重指示
3.责任:
有过错则有责任
代理权
有权
注意:
冒名行为不是代理
无权
狭义
1.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可以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
表见
1.权利外观包括:
持有介绍信、声明、公告、委托书、是夫妻关系
2.权利外观的原因是被代理人:
私刻公章的、假造委托书的不算
3.相对人的权利:
可以选择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撤销
7.诉讼时效
7.1主体
●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金融类:
存款、国债利息、企业债本溪、
公司类(与出自资相关):
出资义务履行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补充责任请求权、对抽逃出资的投资人责任的补充承担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2类型
适用
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产品责任10年(产品交付起算);
船舶油污染:
6年(事故发生时起算)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一般债权请求权,2年
1.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并且知道侵害人;
2.分期债务,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起算
3.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
4.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明确表示不履行
5.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被撤销之日起
6.第三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数额确定之日起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人身损害
买卖标的物瑕疵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保管人损害保管物
人身损害:
明显的:
受伤且知道侵权人时
不明显的:
知道伤害(确诊)起算
3年
环境污染侵权
4年
国际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买卖
5年
人寿保险,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7.3时效期间经过的效果
债权人
债务人
从权利消灭:
如抵押权不被保护、保证人享有抗辩
●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基于新的证据,二审可以提出抗辩
●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明示;
●如果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受领权存在
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只是承认债务,但是没有表示要履行的,不算抛弃时效利益
起诉权存在,法院须受理,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抗辩,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4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演唱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法院不支持
7.5中断中止延长
中断
中止
延长
概念
重新起算
最后6个月发生事由
条件:
诉讼时效届满+有正当理由+法院决定+期限适当
最长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不中止
均可延长
效力
中断事由消除起重新起算
中止时间消除后,继续计算
部分债务:
涉及全部债务,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例子:
对担保物行使权力,还有部分未清偿,未清偿部分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债务:
涉他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涉他;
担保
事由
1.提起诉讼:
代位诉讼两个债务均中断
2.诉讼之外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不可抗力
2.无限制能力人缺乏代理人
3.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二、物权法
1.物权与物
1.1物
●特征:
非人格性(固定于人体内部的不是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有独立性、能满足需求(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主物与从物:
所有权不能分离
转让:
没有约定,取得主物就取得从物
抵押:
看时间,设立抵押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质押:
看交付,交付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留置:
看留置
●原物与孳息:
股息不是法定孳息、未分离的果实不是孳息
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
1.按当事人约定;
2.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
权);
3.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1.按约定;
2.按交易习惯
1.2物权优先效力
●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有优先于债权:
不动产一房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权优先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土地出租又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优先
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房数卖,做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后面的买受人
例外: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工程上的抵押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原则:
“先来后到”;
例外: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的按先后(登记只论天,同一天就是同意顺序,不论钟点)—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
(1)留置权在后,则留置权优先;
(2)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3)所有权人在留置权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
(4)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
(5)质权设立在登记的抵押权后面的,抵押权优先
1.3物权请求权
●性质:
物权请求权不等于物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
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参见占有部分):
抵押权人没有;
质权与留置权人有(一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行为人,不是妨害物的物权人)和状态妨害人(对排除妨害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如:
妨害物的物权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1.4物权法定原则
违反的例子
种类法定
约定给不动产设立质权
内容法定
约定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例如:
赠与后说我送给你的你不能送别人,不发挥物权效力,但发挥合同效力
效力法定
约定未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约定无效
公示方式法定
未在指定机关登记,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
2.占有
2.1占有基本问题
●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力
●法律承认观念占有:
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
体素(管领与控制)、心素(有占有的意思)
●
2.2分类
划分标准
相关问题
有权/无权
是否有无权、债权、监护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前提;
善意/恶意
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只是对无权占有的划分
●善意与恶意的责任不同:
1.折旧磨损的赔偿:
善意没有
2.必要维护、保管费用支付的请求:
恶意没有
3.毁损灭失:
(1)都要返还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孳息
(2)善意自主占有,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3)善意的他主占有,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4)恶意,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直接/间接
间接占有要求对应的直接占有人是他主占有
●交付可以通过直接转移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转移间接占有完成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多层
自主/他主
以占有的意思为准,不以有没有权利为准
●小偷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善意的自主和他主占有人责任有所不同
自己/辅助
受雇用者的指示控制物,辅助人不是占有人,辅助占有人指的是“老板”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因此不能成为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
单独/共同
●内部关系:
数人对共同占有物使用范围争议时不能请求占有保护
●外部关系:
其中一人侵夺时,其他人可以请求占有保护
2.3推定
●证明规则:
占有人对占有主张无庸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推定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
●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消极性,不能以此作为请求登记的证明(P142例4)
2.4占有的变更、取得与消灭
●占有状态的变更:
有权—无权(租赁期满);
自主—他主(必须要做出变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表示);
善意—恶意(从不知道到知道)
●取得:
2.5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侵占发生起1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上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真有人可以主场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3.物权变动
3.1取得
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原物上面的所有负担消灭)
添附
附和
1.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
2.动产+动产:
按份共有,若有可视为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
1.添附丧失原物的,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行为人有过错的,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担保物权不因为添附而消灭
4.担保物权及于获得添附产物的人对新物的所有权
5.原物由于添附消灭的,担保物权及于赔偿金
混合
加工
1.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
2.价值大大超过原材料的,归加工人
3.有约定的按约定(加工承揽)
先占
只适用于动产,无主不动产归国家
收取孳息、建造、生产、没收征收、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转移的
买卖、赠与、继承
创设的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特定的
买卖、赠与、质押
概括的
继承、企业合并
●区分原则:
债权效果依据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判断
3.2物权变动分类
例外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则上需要公示)
不动产物权变动
1.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的,登记为准
3.原则上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继承、首次办理登记、法院文书执行、不动产灭失注销、权利人改名的可以单方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设立转让不需要登记;
但是转让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三
动产物权变动
1.一般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
3.转让时约定一方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物权转移
一、几种非实物资产出质的需要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电子提单)出质的,质权在登记时生效
2.基金、股票出质,在征求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其他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著作权出质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二、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
1.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2.浮动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需要公示)
法院判决、仲裁、政府征收
●法律文书生效起发生物权效力;
●只对形成判决生效,不包括给付和确认判决
●例子: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共有财产分割、判决合同撤销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判决
不动产的,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继承、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起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如:
合法建造
3.3交付
●要件:
转移占有、交付的合意
现实交付
约定交付地点
1.目的地交货:
交货地转移
2.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交承运人就算交付
未约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买受人上门提货
2.需要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
观念交付
(总的来说,观念交付的物权变动不要求实际交付,出质的指示交付例外)
简易交付
合同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
通说是达成合意的时候物权变动即发生;
例外是担保法出质的规定,需要书面送达直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改定(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的交付方式)
达成合意时即发生物权变动
●动产的一物多卖问题:
特殊动产(车船):
交付>
登记>
合同先后;
其他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一般动产:
先支付价款>
合同先后顺序
●物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
动产
1.有抛弃意思
2.有抛弃行为
3.有处分权
不动产
2.行为有效
4.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抛弃
质权留置权
1.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