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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为:

30天(日历日)

投标保证金额为:

20000元(贰万元整)

6

投标文件本数:

技术标肆本;

商务标正本壹本、副本叁本

7

投标文件递交至:

新疆哈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评标室

详细地址:

新疆哈密市光明路建设大厦

8

投标截止日期:

2006年6月22日

时间:

10:

00(北京时间)

9

开标日期:

2006年6月22日时间:

10:

00(北京时间)

地点:

第一章综合说明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萨尔乔克收费站属于S303线公路改造工程,收费站中心桩号K180+400,位于路线以北,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85.91平方米,绿化面积39.38平方米,混凝土路面及场地面积4276平方米。

2.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件

2.1除投标须知中所述内容外,其他相关条件如下:

⑴立项批复:

新政函[2005]163号、新交综[2006]44号

⑵资金证明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新A00005799

⑶施工图设计单位:

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2施工现场条件

⑴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场地现已平整

⑵施工用水、电情况:

水、电已通可用

3.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投标须知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这笔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工程招标范围:

本工程招标范围为:

施工图纸范围内(广场、道路除外)的所有工作内容。

5.投标人的资格

5.1满足投标须知第3项规定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均应按上述的要求来自合格的承包单位。

5.2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除非另有规定或者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3由于腐败或欺诈等行为而被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资格投标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以及所有按照第8条所述的招标答疑文件和第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资料等发出后2日内,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自己的问题;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和图纸等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须加盖法人公章(并附软盘一张)。

招标人将对其在投标截止期5日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招标人的答复将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期2日之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9.2据此发出的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

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15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将相应顺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

11.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12.1技术标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准备、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施工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分部工程施工及安装方法、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技术标的所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12.2商务标主要内容:

投标书及其附表(附件一)、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报价单(附件二)、工程预算书等。

商务标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应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项目经理名称相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的风险。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为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其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13.2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⑵种方式。

⑴价格调整:

预算价,可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而变动;

⑵价格固定:

包干价,施工图预算加风险系数,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3.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采用下列方法:

施工图预算计价: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单价和合价、各种费用及总价。

13.4投标人应按照房屋建筑Ⅲ类工程取费。

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执行: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应定额的2004年哈密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13.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投标报价为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投标文件中的每一项单价及合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14.使用的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合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书应在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须知第4项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

这种要求以补充通知进行,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在延长期内,应满足原投标有效期内的全部规定。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必须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获取招标资料时提交招标人。

16.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由在中国注册并在中国经营的银行所开出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6.3招标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

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并完整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后,予以退回(无息)。

16.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返还(无息),也可直接转入履约保证金。

16.6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⑵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①签署合同;

②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7.现场踏勘

招标人将邀请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投标人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另行通知各投标人。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8.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12条规定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投标须知第6项要求的本数编制。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8.2商务标、技术标严禁涂改和行间插字现象。

技术标采用A4复印纸装订,封面为空白A4复印纸,表面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再加其他封皮。

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扉页、彩页、页眉、页脚及页码。

技术标内容字体要求:

正文及目录应采用Word文档编写,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单倍行距”,所有字体均采用四号宋体字。

技术标中的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施工图均须采用A3复印纸。

18.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提供的格式填写,内容填写不够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增页。

四、投标文件的封装与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封装与标志

19.1商务标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商务标“正本”、“副本”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应分别密封在两个封袋中,并在封套正面注明:

“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字样。

所有封袋上应写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9.3投标文件的封袋应确保密封完整。

19.4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投标截止期

20.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第8项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招标人。

20.2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9条的规定可以发出补充通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期限。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0.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须知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书。

21.4在投标须知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文件第15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

否则,根据本文件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2.开标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23.有效证件

23.1开标前,请各投标人随身携带下列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经备案的进疆登记册原件;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且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应提供以上所有证件。

23.2证件齐全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24.无效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按本文件第24条规定有效证件不齐全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5.唱标

25.1由投标人各自的代表检查有效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标价格、主材用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按本文件第21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及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5.3招标人将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标报价、主材用量、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及招标人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

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报价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5.4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

专家名册中专家6人,业主代表3人。

27.评标办法

27.1本工程采用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及新建招函[2003]2号文件)。

27.2本工程评标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计分权重K1=40%,商务标计分权重K2=60%。

27.3技术标明示、暗示扣分办法

技术标评标时凡被评标委员会明确为明示和暗示的,应在技术标总得分(乘完权重后)中扣除:

明示扣5分,暗示扣3分。

28.定标原则

28.1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标方法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出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28.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0.废标

30.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0.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0.3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0.4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重大偏差

3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31.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和加盖公章;

31.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1.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31.5投标文件的印章及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2.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或招标人的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授予合同

33.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4.合同签订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34.2中标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3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款

35.合同条件

本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建设单位(发包方)与中标单位(承包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36.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⑴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函及其附件;

⑷专用条件;

⑸通用条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资料表以及其他任何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37.履约保证

37.1履约保证的形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1)支票(转帐或者现金);

(2)现金。

37.2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7天内,中标人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履约保证金。

采用支票(转账或者现金)或现金形式其数额为陆万元。

37.3如果中标人未能满足第37.2款的要求,则发包方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7.4承包方根据合同进行施工,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

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签字后七天内清退。

38.进度计划

38.1承包方应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递交发包方认可。

38.2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39.工程工期

本工程发包方要求施工工期为143天(日历日),合同工期执行下列第

(2)条。

(1)发包方要求工期

(2)承包方投标文件自报工期

40.工期延误

40.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承包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发包方代表应在同承包方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且工期相应顺延。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延误;

(3)不可抗力;

(4)由发包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5)可能出现的非承包方过失或违约的其他特殊情况。

40.2非上述原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发包方支付赔偿费,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

赔偿费支付办法按照下列第

(2)条执行:

(1)承包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2)按照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元。

40.3发包方可从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款。

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41.工期提前

41.1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约定工期,发包方按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元。

42.工程质量

42.1质量与验收规范:

执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规定。

42.2发包方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42.3工程质量评审部门:

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

42.4承包方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合同的约定条件。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

返工后仍然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下列第2条支付赔偿金。

(1)在投标书中自报的赔偿金;

(2)按照合同价格的0.2%。

42.5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43.合同价款与支付

43.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采取下列方式:

(1)合同价格固定:

投标人所填报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已考虑风险因素。

(2)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可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43.2工程款支付:

在下述工作(签订合同、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完成后并在开工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的比例或金额:

工程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5%。

43.3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累计达到合同价的60%后,发包方即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按规定比例逐月抵扣预付款。

当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停止支付,剩余部分作为保留金。

44.竣工结算

44.1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30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书。

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竣工结算审定后15天内,发包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1)当承包方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时,发包方按结算造价97%支付给承包方,剩余部分待工程各部分保修期满后,按相应保修工程造价所占工程总造价比例7天内一次结清。

(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时,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并且不予扣除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

(3)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且按照结算造价2%给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扣除承包方履约保证金。

45.设备材料供应

45.1发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

对个别特殊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提供的应列明材料或设备的名称、品种、数量、型号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

各类特殊材料、设备必须“三证”齐全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45.2承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

除发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齐全,并经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6.工程保修期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工程保修期:

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47.争议的解决

47.1发、承包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时,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8.合同生效及终止

48.1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8.2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尽其责任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并符合发包方的要求,且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48.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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