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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三、决策程序

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阶段:

(一)酝酿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涉及重大规划、安全、民生等事项的,在决策草案制订前或形成阶段,应事先听取或征询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

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研判;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酝酿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确有需要的,可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前,一般应由局长或相关分管局领导在会前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集体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局党委会议决定。

2.参加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保证在半数以上。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于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决定。

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对于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决策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用于存档备查的会议记录。

对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

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

4.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执行决策

1.重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对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个人和部门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计划内容、预算投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完成,但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新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3.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后续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

未完成事项如需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

(三)局党委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办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凡违反本款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六、其他

(一)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部署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徐汇区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

指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构建一套完整的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工作任务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总体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总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目标的制定程序,以年度为基准确定区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的立项、执行、监督、评估等“四位一体”的运转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全链条衔接、全过程管理,为全面实现年度目标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具体要求

区局依据法定职责,围绕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中心工作,紧扣主题主线,抓住重点关键,加强统筹平衡,遵循行政管理规律,科学设置目标体系,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目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内容分类

按设定内容,将目标划分为定性目标、定量目标。

定性目标是指对难以量化的工作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而形成的目标任务,尽量具体化、形态化、可衡量和可操作,结合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衡量目标效果;

定量目标是指可以准确量化和目标分解的目标任务,通过统计分析等方式评估工作进度。

第六条层级分类

按组织层级,将区局总体目标划分为区级重点工作、区局重点工作和条线工作目标,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当涉及跨领域、跨部门专项工作时,需明确牵头单位(部门)和配合单位(部门),形成牵头单位(部门)统筹协调、配合部门主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落实跟踪等日常工作。

人事科、党建科等部门配合做好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责任机制

局长领导本局目标管理工作,副局长按分工统筹负责分管条线工作。

牵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配合单位(部门),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节点目标,并积极推动落实。

第四章目标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各科室立项时应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工作部署,突出本部门应予纳入本区及本局的重点工作,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不列为立项内容。

(二)定量为准、定性准确。

立项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对难以量化的目标,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有利于分解、有利于执行、有利于督查。

(三)简化便利、实事求是。

立项各环节要与平时工作研究、决策机制等现有制度做好衔接,简化立项步骤和流程,避免重复立项。

(四)分类指导、责权对等。

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科室的工作性质、职责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十条制定依据

(一)区委、区政府明确的主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

(二)市局明确区局完成的重点工作、重要任务;

(三)科室法定职责;

(四)区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制定流程

各科室须于每年10月上旬,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区局要求,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确立条线工作目标,明确目标名称、节点安排、牵头单位(部门)、配合单位(部门)、是否建议纳入全区或全局重点工作等要素,报分管领导研究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

10月中旬,办公室汇总梳理条线工作目标,综合形成下一年度《区局总体目标》以及建议纳入全区、全局目标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征求局领导及各科室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月度目标

各科室根据年度目标、季度安排,于每月25日前,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分解制定下一月度工作要点,明确需所队参与协同的工作和科室间协同及自主完成的工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局月度工作要点,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OA系统“每月工作要点”栏目发布。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

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或区委、区政府和市局新的工作要求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实行动态批准调整。

第五章目标的执行

第十四条执行机制

牵头单位(部门)要强化目标和责任分解,统筹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全力推进目标任务落实。

配合单位(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目标制定、执行等环节,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统筹协调机制

各科室在目标执行中遇到需局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目标推进落实情况。

办公室定期梳理汇总区局总体目标的推进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局领导。

第六章目标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原则

(一)督促贯穿始终。

坚持全程跟踪督促,实时掌握每个时间节点的任务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滞后项目。

(二)责任清晰明确。

坚持完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主体。

(三)标准客观公正。

督促检查以既定目标为客观标准,在确定单位工作成绩时,贯彻平等公正观念。

(四)信息及时准确。

强化对各科室材料报送以及督查反馈、信息上下传递的及时和准确性要求。

(五)结果实事求是。

通过督促检查得到的数据将如实留存,以此作为各个项目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督查内容

包括:

列入区级重点工作的事项;

列入区局重点工作的事项;

列入条线工作目标的事项;

列入区局《月度工作要点》的事项。

第十八条督查流程

对列入区级重点工作、区局重点工作的事项,实行月度督查制度。

各科室须于每月22日前,填写当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分管领导阅签后,书面报送办公室汇总。

对列入条线工作目标的事项,实行季度督办制度。

各科室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填写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经分管领导阅签后,书面报送办公室汇总。

对列入区局《月度工作要点》的事项,实行月度督查制度,各科室须于每月25日前,填写当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分管领导阅签后,书面报送办公室汇总。

对于区级、区局重点工作及条线工作目标,经办公室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后,分别于当月及当季度22日-25日通过区政府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色标管理

办公室根据汇总的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检查核实的情况,对目标进行色标管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将被标注为:

绿色-“已完成”、黄色-“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和红色-“未完成”三类。

办公室负责形成督查情况报告,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各科室、所队通报情况,并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对进度滞后的目标任务,办公室需与牵头科室沟通,了解具体情况,督促责任落实;

对需局领导协调推进的,由牵头科室提出方案,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畅通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渠道,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民意监督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完善外部监督体系,促进目标管理有效实施。

第七章目标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加强日常跟踪,及时反馈问题,把各节点目标跟踪完成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计分因素。

(二)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以定量化考核评价为主,对难以量化的目标,视工作完成程度及效果对应进行等级评定考核。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目标考核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反映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客观性指标要占到一定比例。

(四)坚持正向激励与问责约束相结合。

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绩效考核体系。

对因失责或履职不力,影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考核依据

目标管理评估工作要严格评估目标完成实绩,实事求是反映部门绩效。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制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考核方式

目标管理考核由局领导综合评价、科室互评、民主测评、市业务部门评价及客观数据评价等五部分构成。

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体系。

(一)局领导综合评价。

局领导综合考虑承担工作量、工作创新等因素,作出评分。

(二)科室互评。

各科室对目标管理进展情况开展相互评价,牵头单位(部门)是否主动协调、是否发挥主体责任等,配合单位(部门)是否积极协同配合等。

(三)民主测评。

所队根据各科室对基层目标任务的布置、指导、督查、培训等情况进行评分。

(四)市业务部门评价。

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年初预定目标,按时完成所有节点任务;

工作推进情况,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明确;

在系统中处于的位次等方面。

(五)客观数据评价。

根据工作量及指标完成情况等客观数据进行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局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及区信访办和各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受理

1.受理部门

区局办公室、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均可直接接收人民群众的来信或接待来访。

如收到的来信或接待的来访属信访事项的,应转由办公室受理。

凡涉及各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履职中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各类诉求。

2.受理范围

区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的一般事项,可当场答复的不进入信访处理系统。

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且排除法定途径和不受理情形的,办公室应予受理。

来信来访诉求涉及各部门法定业务程序的,办公室登记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部门。

3.不予(再)受理范围

凡属《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可不予受理。

凡属《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不再受理。

就同一信访事项已作出答复,再次向原处理机关提出请求,可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4.受理确认

区局办公室收到来信后,经初步甄别确认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初步甄别属本局受理范围的,应送归口业务部门确认,归口业务部门应在收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反馈。

经归口业务部门确认应予受理的,由办公室发出受理告知单。

5.告知期限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的告知期限为15日,自本局收到来信之日或者接到转送、交办的来信之日起算,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工作职责

区局信访办理采取“科室协同、科所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业务科室在信访处理工作上的协同配合以及对所队信访办理的业务指导。

1.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在归口业务部门确认信访事项应予受理后,应自收到来信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匿名、通讯地址不详的除外)。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报请局领导阅示。

在信访事项送交承办部门办理后,应做好信访事项办理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在归口部门办理完毕后,对一般来信,办公室承办人员可直接将相关材料归档;

重要来信的办理结果应报局负责人审批;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牵头协调并协助开展调查、走访或组织听证;

对列入督办的信访件,可在信访处理系统中加注督办标记,并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视情予以通报。

2.办理部门职责

执法大队、业务科室、市场所为信访办理的承办部门。

对一般信访件处理,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

承办人员应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记录并保存相应的工作资料,提出初步的“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撰写办复文稿和答复文稿,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办理意见后上报。

调查中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信访人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谈话通知书、调解书、工作记录、巡查记录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对区局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调查处理,不得转办。

处理结果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后上报。

信访办理中可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对信访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部门对信访办理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部门的指定由区局办公室根据信访的具体情况或区局领导的批示意见确定。

协办部门由区局办公室视情况指定或根据主办部门增加协办的意见确定。

执法大队、市场所主办,业务科室协办的信访件,业务科室应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的应用指导、调查材料的审核、办(答)复文稿的审查和修改等工作。

业务科室主办,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协办的信访件,执法大队、市场所应协助做好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信访办理

1.来件分类

一般来件:

内容为咨询、对本局工作提出参考建议及反映我局职务行为不当类来件,且反映内容不涉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要来件: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以及各市局等上级领导批转给本局的来信、需要函告上级的来信、上级交办件、5人以上的联名信,呈送局主要领导阅示;

(2)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各类扬言信,根据业务分工,呈送分管领导阅示;

(3)其他需要请区局领导阅示的信件。

领导督办件:

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明确批示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涉及走访上级机关的、群体性信访、因所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造成的重复信访、新闻媒体要求告知结果的等来件。

2.办理期限

一般信访件经受理后,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予延长,但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

重要信访件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予延长,但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信访督办件一般应在25日内予以办结。

未能办结的,应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处理的列入督办的信访件,应严格按督办要求进行办理。

3.信访答复

信访答复应当由主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匿名、通讯地址不详的除外)。

内容包括:

来信编号、来信人姓名或名称、来信人反映的事由和诉求、办理部门查明的事实、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来信人反映事由的基本判断、是否支持来信人的诉求、不服信访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以及落款和日期。

书面答复应由办公室加盖信访专用章以挂号信形式寄送信访人,因信访人要求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信访人。

对转入专门法定业务程序处理的来信,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启动该法定业务程序,按照该法定业务程序规定的时限、方式告知来信人办理情况。

四、复查与复核

上级单位对本局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办公室分别告知原承办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

相关业务科室在接到办公室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原承办部门提交的信访处理卷宗(来信、答复、证据材料、内部审核流程、承办意见、送达回证等复印件),并会同原承办部门提出答辩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将材料呈报上级复查、复核单位。

五、信访接待

1.日常接待

接待群众走访,对属于咨询等一般事项的,可由办公室直接答复;

对涉及疑难、复杂的业务事项的,办公室可请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接待,相关部门应派员配合办公室接待。

2.领导接待

局领导每周四上午参加由区信访办安排的接访工作,具体参加接访的领导名单,以接访事项发生地对应的分管领导来确定;

区局领导参加本局信访接待的,由局办公室先行做好接待事项登记工作,再以所接待事项的业务类别预约分管领导,择日安排接待。

六、信访责任

办公室作为信访接待、受理和协调部门,应承担接待、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各环节的主要责任。

在上述工作环节中如发现有关责任部门存在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或向区局领导汇报。

违反规定处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中信访办理的分工,做好信访处理工作。

未尽责任、履职不当、有严重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七、信访档案

1.立卷

信访档案实行办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在信访件办结后,应将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原始材料,及时整理、立卷保管。

执法大队、市场所单独办理的,由执法大队、市场所负责立卷保管;

科所或科队合作办理的,由执法大队、市场所负责立卷保管;

科室单独办理的,由科室负责立卷保管;

科室合办的,由主办科室负责立卷保管。

卷宗内容包括:

来信(包括领导批示)、调查资料(包括证据材料)、内部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单、各类通知等)、承办意见(办结、办复文稿等)、答复意见、送达回证等。

2.归档

各单位(部门)形成的各类信访档案文件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信访档案按分类的要求整理,编好归档号,及时、准确、有序排列上架。

信访档案立卷后应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

3.移交

移送档案室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明确,且装订符合规范,并应填写《信访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移送人与接收人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一份由移送单位存档。

4.工作责任

各单位(部门)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应当做好指导、监督、把关工作。

应当归档的信访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隐匿、销毁。

八、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媒体宣传及舆情应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区局媒体宣传及舆情应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媒体接待工作能力和舆情应对水平,避免因接待不当而产生负面舆论影响,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媒体宣传及舆情应对工作是区局与媒体进行双向沟通的重要渠道。

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工作方针,掌握媒体宣传的主动权,有效利用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针对突发舆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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