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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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docx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

鲁会协〔2015〕9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会制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负责清算工作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工商变更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一年的(事务所因故终止、总所与分所之间转所、个人特殊原因等情况不受本款限制);

(七)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八)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件2)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证明或退休证明。

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有效内退证明;

(五)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提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社保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

2.如社保为注册会计师个人缴纳,提供个人缴费的社保证明原件,同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报销社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内退人员需提供由内退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原件。

(六)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七)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

(八)担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身份证复印件;

(十)转所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出具的1份执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从外省转入我省的注册会计师若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向省注协培训部提交外省协会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七条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如新设事务所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

4.担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一般转所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填写意见;

3.将第五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跨省转所转入山东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二)转协会代管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所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4.因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入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

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前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三)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并将结果发文予以公告。

第九条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

省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向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征询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征询函后向省注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资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会计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相关证据。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的,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鲁会协[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号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提供一份。

附件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序号

姓名

证书编号

个人意见(签名)

转出(迁出)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转入(迁入)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迁出)所、转入(迁入)所、转出(迁出)地注协及转入(迁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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