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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和天津渤海租赁模式研究

附件1:

融资租赁及天津渤海租赁研究报告

一、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情况分析

(一)国际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现代融资租赁业的起源及大量的运用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说起,那时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新技术运用带来的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

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咨询公司),开创了融资租赁的先河。

20世纪六十年代,融资租赁业进入主要西方国家并逐步国际化,发展中国家于七十年代中期也开始发展融资租赁业。

融资租赁业在世界上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根据《2006世界租赁年报》的数据显示,美国租赁业的合同金额约为22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即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在30%左右;紧随其后的是德国,渗透率为15.7%。

在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海外融资以及融资租赁五种融资方式中,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总量居第二位,仅次于银行贷款。

2008年全球租赁业的交易额为6400多亿美元,融资租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

但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等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近年有所下降,2008年美国租赁渗透率快速下降至16.4%,但主要国家的平均市场渗透率仍超过15%。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历史及现状

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

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曾经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从国外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了产品质量,为我国出口贸易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过去的20多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高速成长期(1981-1987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

尽管当时我国还没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和国际接轨,但境外的投资人仍然蜂拥而来,国内合作伙伴的响应也非常积极。

在这一时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归还租金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作。

政府部门列入计划的租赁项目,是安全可靠的项目。

根据对1987年底成立的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1987年底累计引进外资17.9亿美元,没有不良债权发生。

(2)调整阶段(1988-1994年)

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政府担保无效的司法解释,欠租现象开始出现,一些失去政府支持的企业没有能力还款,政府出具的担保效力出现问题,租赁公司进行调整,开始用市场经济的方法评估项目。

这一时期虽然欠租的苗头已经出现,但租赁成交额仍然在继续增长,到1993年底,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累计租赁业务额已达70亿美元。

在此期间,又成立了10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从股东构成方面看,依然延续了银贸结合的特点。

(3)困难时期(1994-1998年)

这一时期的租赁行业,很多租赁公司被欠租所累,并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陷入困境。

我国融资租赁业从日本引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大部分公司有日本银行或商社为股东,日本母体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大,无力顾及海外的子公司,普遍采取了资本撤退的政策。

加之我国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实业投资,各中方银行股东也纷纷决定撤资,并停止对所投资的租赁公司的资金支持,导致中外方股东和中国的银行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合资公司的义务失去均衡,股东之间矛盾产生,令租赁公司雪上加霜。

以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为代表的10多家老牌租赁公司停止新业务,全力清收,租赁业务遭到重创。

(4)恢复活力时期(1999至今)

1999以来,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即:

法律、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陆续建立并得到不断完善。

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

在《合同法》中对租赁合同做了专门列示。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支持。

②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对租赁适用的会计准则专门做了规范。

③行业监管:

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办法。

后来商务部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了经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监管办法进行了改进。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其所管辖的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2004年以来商务部陆续下发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等监管办法。

截止2009年底,商务部已陆续批准6批共计45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④税收政策:

1993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发布关于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对租赁税收政策进行了规范管理。

1994年1月1日发布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做了专门规定;1995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对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做了说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0年7月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后来又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对租赁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010年4月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融资租赁业四大支柱的完善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完善的政策环境,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时经过多年来对租赁行业的全面整治,租赁行业信用评级已经得到了显著改善。

综上,2004年对外商独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放开、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已进入恢复活力期。

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

(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特点

①行业管理特点

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分别归属于银监会和商务部。

银监会具体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就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来讲,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指标不同等方面。

2业务形式特点

当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模式上虽然涵盖了简单融资租赁和融资型售后回租租赁等模式,但就国内融资租赁存量业务来看,则以售后回租居多。

这主要是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有利于帮助承租人盘活固定资产,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之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承租人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为承租人以该种模式承租固定资产减轻了税负。

3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行业跨度大,专业化定位的公司少

目前国内除厂商租赁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依赖公司的资本金优势或股东背景优势,承做的项目所在行业具有多元化特征,项目所在行业跨度比较大,从而客户类型也具有多元化特点。

虽然客户所在行业多元化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从国外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路径来看,客户所在行业专业化更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趋势。

(2)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快速增加

截止2009年底,我国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32家,主要包括:

金融租赁公司12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75家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6批45家。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情况见下表:

企业类型

数量

比例(%)

监管机构

机构性质

金融租赁公司

12

9.09

银监会

金融企业

外资租赁公司

75

56.82

商务部

服务业

内资试点企业

45

34.09

商务部

服务业

合计

132

100

①金融租赁公司。

2007年底允许国内银行参与融资租赁业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则对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重组,使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名副其实,股东类型完善。

2008年金融租赁公司总注册资本金达到240多亿元,可承载的业务量2500多亿元。

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4年租赁业允许外商独资以后,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积极进入,增幅明显,是目前我国数量最多的一类融资租赁公司。

投资目的也由初期单一的“引进外资窗口”向“优化配置资源平台”发展,寻求多种业务模式,盈利点多元化。

③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2009年试点企业共完成合同余额1300亿元。

试点工作已显成效,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业务迅速增长,但多数制造企业没有建立租赁营销体制的理念。

(3)融资租赁业行业规模和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9年开展业务的132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金额37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9%,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金额约为1700亿元;外商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金额约为700亿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金额约为1300亿元,不仅为市政建设提供助力,也为一批设备制造商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了“销售难”和“融资难”的问题。

(4)市场渗透率偏低

租赁市场渗透率是指租赁交易额与设备投资总额之比。

以国家统计局近年年度统计报告中《各行业城镇投资情况》表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中“设备工器具购置”项之比估算我国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在“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数据中,租赁业只占该数据的一部分,所以根据以上方法得到的我国的租赁市场渗透率要高于实际情况)。

从估算结果看,我国近两年租赁市场渗透率为3%-5%左右,和主要国家平均超过15%的租赁市场渗透率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5)市场发展不均衡

当前国内区域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极不平衡。

从区域分布来看,130多家在册运行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等城市,分布极不均衡,其中北京、上海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家数最多,天津市有15家,位居第三。

从地方政策看,目前天津、上海和重庆等地已经或即将出台相关鼓励政策,为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发展也持积极态度,如2010年4月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为天津市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从现有业务规模来看,截止2010年3月底,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约合198亿元。

截止2009年底,天津市共完成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830亿元,比上年310亿元增长168%;业务总量占全国3700亿元的22.4%,居全国前列,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产业的集聚效应和比较优势。

(三)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

1、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较快,为租赁行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为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1%。

其中,城镇投资19.41万亿元,增长30.5%。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95653亿元,比上年增长23.0%;中部地区投资49846亿元,增长35.8%;西部地区投资49662亿元,增长38.1%;东北地区投资23733亿元,增长26.8%。

2、市场渗透率低,

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广阔如前所述,除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外,美国市场渗透率长期保持在30%左右;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平均也在15%以上。

相比之下,我国3%-5%的市场渗透率表明我国租赁市场仍具有巨大发展空间。

3、产业政策支持,促进融资租赁快速发展

1999年以来,商务部、银监会和国税总局等政府部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逐步从法律、会计、税务和行业监管等方面建立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

4、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

1999年,国内融资租赁市场进入恢复活力期,融资租赁公司也重新获得发展生机。

虽然随着国内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也迅猛发展,并在2009年底达到了132家的规模。

但与国际同行相比,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单家资本金规模、业务规模和从业人员规模仍然偏小;从业人员素质、公司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水平等也相对较低;市场竞争尚不充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手段还比较单一,尚未形成一批在细分市场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公司。

随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政策的日益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

1、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由商务部和银监会分头监管: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负责监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企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负责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审批以及运营相关事项。

2、主要政策法规

时间

发文部门

文件名称

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及相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1999年3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业管理规章

2004年10月22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2005年

商务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5号)

2006年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2007年

银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第1号)

会计、税收法规

2006年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7]第3号)

2000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2000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

200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10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

(五)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障碍

1、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进入还处于审批阶段。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资格则需要商务部审批。

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则要求申请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2)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3)具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5)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此外,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应符合银监会关于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申请成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3)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4)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2、规模效应限制一般投资者

由于融资租赁属于资本密集行业,对资本规模要求较高,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一般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是大型企业集团;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要求较高的行业背景,因此除金融租赁公司外,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具有产业背景;最后,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在不同的产业领域会形成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业务规模效应往往令新的进入者付出较高的进入成本。

3、人才限制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缺乏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

这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历程是分不开的。

2004年以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为缓慢,从业人员数量也较少。

2004年以后,随着监管政策明朗,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底已经达到132家。

快速增加的机构数量使得人才缺口较大。

(二)渤海租赁的主要竞争对手

从渤海租赁的发展战略来看,天津市场将是其业务开拓的最主要的方向之一。

目前注册在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有15家,注册资本合计约198亿元。

总部注册在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情况如下表:

序号

名称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注册地

1

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62亿人民币

2008

滨海新区

2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28亿人民币

2004

滨海新区

3

尚邦租赁有限公司

7亿人民币

2008

河东区

4

天津津投租赁有限公司

0.82亿人民币

2004

和平区

5

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2亿人民币

2007

滨海新区

6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0亿人民币

2007

滨海新区

7

益莱储(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2000万美元

2005

滨海新区

8

德众租赁有限公司

3500万美元

2007

华苑高新区

9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0万美元

2009

滨海新区

10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8000万美元

2009

滨海新区

11

中鸿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0万美元

2009

津南区

12

博策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00万美元

2009

滨海新区

13

国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0万美元

2009

华苑高新区

14

华商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00万美元

2009

滨海新区

15

亿达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4999万美元

2010

滨海新区

2011年底,总部在天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达到60家,比年初的20家增加40家,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中滨海新区拥有57家。

  同时,各总部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约365亿元,约占全国1032亿元的三分之一。

从业务发展情况看,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市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300亿元,比年初1700亿元增加约600亿元,天津市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24.7%。

行业实力和业务总量超过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发展较快的城市,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二、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由于融资租赁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也不同,因而融资租赁的概念在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就我国而言,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之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根据该准则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与融资租赁相联系的概念是经营租赁,按照《租赁》准则的定义,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在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的租期内,可长期占有使用设备。

在租赁期满后,还可能留购租赁物。

其目的在于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经营性租赁目的在于满足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生产的需要,而非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

目的不同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最主要区别。

2、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于长期使用资产,租期一般较长;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能在一个租期内就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

相比较而言,经营租赁因应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需要的特点,出租人往往需要在多个租赁期内方可收回投资。

3、涉及当事人和合同不同

融资租赁一般至少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三个当事,对于价值较大的租赁物,可能还会涉及银行;而经营租赁一般仅有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两个当事人。

4、财务影响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之规定,如果一项租赁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则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被认定为期间费用,该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其对收入的影响实际上是税后费用,即:

租赁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所得税税率)。

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则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视同企业购入的资产计提折旧。

另外,根据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会产生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摊销时作为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由于有这两个因素,融资租赁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与经营租赁是不一致的。

(二)融资租赁的功能

1、融资功能

融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最基本的功能。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是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资产变现、增加资产流动性,缓解债务负担的有效筹资渠道。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功能是否充分发挥对其效益情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利用财务杠杆,配比部分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选择租赁项目,使资金的运作达到最佳状态。

融资功能使得承租人可以使用最少的资金进行企业的扩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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