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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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如某种“三违”行为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按“三违”性质比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有关职能科队依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对违章进行认定和处罚。

特殊情况由矿委会研究另作处理。

第二章“三违”划分及处罚细则

第六条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为基础,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的定性和判断,分为通用部分、一通三防部分、采掘部分、机电及设备部分、运输部分、火工品及放炮部分、地测防治水部分、地面安全部分等八个部分:

一、通用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的。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现场交接班的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情况,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6.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作业的。

7.携带烟草或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8.酒后下井、上岗的。

9.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毕强行作业的。

10.井下打架的。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的。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的。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的。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的。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的。

5.临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作业的。

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作业的。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8.地面要害场所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的。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的。

2.乘坐猴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3.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的。

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的。

5.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的。

6.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的。

8.上班迟到、早退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11.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的。

1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二、一通三防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因此导致瓦斯超限的。

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3)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的。

3.管理不善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5.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继续组织作业的。

6.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7.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8.掘进工作面瓦斯大于1.5%,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9.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而随意将瓦斯探头移开瓦斯超限的地点,致使瓦斯超限不能自动断电者。

10.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继续组织作业的。

11.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

12.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从瓦检员、安全员指挥的。

13.盲巷未及时设置栅栏、警标或未及时进行密闭的;随意进入盲巷及设置警戒、栅栏内的。

14.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瓦斯泄漏的。

15.出现循环风及出现循环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的。

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井下所有烧焊必须有专项措施。

1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主扇停风后未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

2.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4.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的。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空班漏检的。

6.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

7.贯通巷道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8.随意停开局扇的。

9.未按通风设施质量构筑标准组织施工的。

10.携带不完好的仪器、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的。

1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组织作业的。

12.未按规定线路、时间检查瓦斯的。

1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1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15..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16.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口”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使用的抽放管路未安装气水分离器的。

4.随意拆卸防尘除尘设施的。

5.未制订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6.风筒多处漏风,不及时处理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8.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的。

9.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0.配有便携式沼气报警仪而下井不随身携带的。

11.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安排作业的。

12.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不使用喷雾降尘或停机不停水的。

13.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采掘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2.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维修失修施工的。

3.开掘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无专门措施安排作业的。

5.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特殊条件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6.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的责任的。

7.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指煤巷锚杆支护参数修改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或人为截短锚杆(锚索)长度的。

8.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的或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9.放顶、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等作业无专用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0.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的。

11.掘进巷道架棚,打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12.锚杆、锚索、超前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13.跨越运转溜子、皮带的。

14.处理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人员看护的。

15.溜子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处理皮带跑偏的。

16.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17.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的。

18.其它认为性质严重“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机与拉架、移溜、割煤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综采工作面未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的。

3.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的。

4.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超前支护区段的支护与规程不符的。

6.采煤机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的。

7.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

8.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

9.进入采煤运输机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的。

10.在溜子机头作业未停工作溜、机组、转载机的。

1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的。

12.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的。

13.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面溜子或站在机组上作业的。

14.在未闭锁的采掘机组运行范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的。

1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从下方钻过的。

16.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17.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1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护,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19.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的。

20.炮掘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的。

21.锚索、锚杆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22.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道不按措施执行的。

23.采掘工作面出现支护器材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24.锚杆、锚索、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不进行处理的。

2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的。

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锚杆的安装角度、深度、外漏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拒绝处理的。

26.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要求的。

27.溜子、皮带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的。

28.无措施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的。

29.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超规定,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30.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或未组织学习的。

2.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采取措施的。

3.超前回棚、回柱作业的。

4.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的。

5.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6.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及以上继续使用的。

8.工作面使用漏液或失效液压支柱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9.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的。

10.液压支架没有足够的初撑力,接顶不实的。

11.端头、端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

12.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的。

13.打柱时,穿鞋、戴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

14.回柱时提前撤掉棚间拉杆的。

15.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的。

16.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进行使用的。

17.停止截割煤后,机组摇臂未放置落地的。

18.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的距离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拒绝处理的。

19.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的。

20.设备在运转中司机脱岗的。

21.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监测仪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填写记录的。

22.打设单体液压柱、木点柱设时,未设防倒装置的。

23.网片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

2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

25.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崩倒装置的。

26.用顶、帮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使用的。

27.砂浆配比严重不符合规程规定进行施工的。

28.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

29.支设、回拆液压单体柱不按规定作业的。

30.喷硂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

31.掘进机没有照明进行作业的。

32.溜子、皮带、绞车、机组等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的。

33.架设超前棚时少于规定人员操作的。

34.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的。

35.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

36.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

四、机电及设备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的。

“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2.带电作业的、明火操作,甩掉保护的。

“带电作业”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的。

3.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的。

4.高压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工作票制度的。

5.违反规定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无措施井下烧焊或使用非防爆设备的。

6.设备运行过程中处理故障的。

7.发生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等严重失爆的。

8.溜子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处理皮带跑偏的。

9.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的。

10.电器设备停电后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牌或无专人看护作业的。

11.高压电器设备带电打开目测的。

12.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故障、强行送电、强行操作的。

13.造成井下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

14.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的。

15.甩掉三大保护或保护失灵仍继续操作设备的。

16.井下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打开电器设备检修的。

17.处理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专人看护的。

18.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

2、非专职机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的。

3.停电未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的。

4.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的。

5.未经请示同意擅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的。

6.甩掉电器保护或电器保护失灵或随意改动整定值的。

7.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的。

8.电器设备无防爆许可证下井使用的。

9.大型设备安装无专用措施的。

10.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

11.在未闭锁的采掘机组运行范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的。

22.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溜或站在机组上作业的。

13.设备的保护失效,未采取措施处理,强行作业的。

14.非专职和非值班电器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

15.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下方或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指挥作业的。

16.井上、下随意停、送电的。

17.井上、井下无计划停电的。

18.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19.现场处理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

20.电缆未测试绝缘、高压电缆未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的责任者。

2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而使用的。

2.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的。

3.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4.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的。

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从下方钻过的。

6.私自甩掉某种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的。

7.液压联轴节防爆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8.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器设备的;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9.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的。

10.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

12.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而用敲打、喊话、晃灯等其它方式联系开动设备的。

13.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的。

14.拉支架时,相邻两边的支架之间有人进行拉架作业的。

15.电器设备导线接头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16.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未按措施作业的。

17.掘进机、连续牵引绞车没有照明进行作业的。

18.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的。

19.发现矿灯不完好未进行检修继续使用的;发出不好完好矿灯的;矿灯不按规定进行维检修的。

20.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21.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试验项目试验投入使用的。

22.未闭锁溜子进入机道作业的。

23.安装电气设备后未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的。

24.停电作业未按规定挂挂警示牌的。

25.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闹虚作假,漏检漏项者;

26.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的。

27.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

28.溜子、皮带、绞车、机组等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的。

29.井下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0.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的。

31.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的。

32.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的。

33.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专用工具、强装强拆的。

34.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35.未按规定清煤或无措施触及运转设备转动部位的。

36.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的。

37.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38.井下、井上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

39.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行的。

40.开关不上架的。

41.操作牌板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42.井下电气设备无包机牌或填写不全的。

43.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

44.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安排进行作业的。

45.井下带电电缆(除开关架之间的电缆、电钻电缆外)盘圈的。

46.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进行使用的。

47.不按规定悬挂电缆的。

48.停止截割煤后,机组摇臂未放置落地的。

4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

五、运输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不设警戒或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直接责任的。

2.扒车、跳车、蹬钩或扒乘皮带的。

3.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放过警戒区域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范围的。

4.梭车运输时往车上取放东西的。

5.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6.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把钩人员脱岗及运输区段内,相关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

7.斜坡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的。

8.无措施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的。

9.挂车数量超过规定造成运输事故的。

10.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的。

11.斜井提升物未按规定装车固定,造成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卸车的。

12.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造成运输事故的。

13.斜巷运输未安设挡车器、挡车栏、保险绳、声光信号灯不按规定使用的。

14.斜巷运输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或绳头的。

15.擅自拆除防跑车装置或人为造成防跑车装置失效的。

16.斜巷绞车地锚或压、戗柱出现松动、失效继续运输的。

17.斜巷放车不送电、放飞车的。

18.斜坡运输未挂保险绳的。

19.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操作的。

20.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小绞车不带电放车或在安有小绞车有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

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四超”车辆没有按“四超”规定运输的。

3.矿车掉道时用小绞车硬拉复位的。

4.运输大巷或各支巷口的道岔使用后未及时复位的。

5.小绞车运输时,不按规定操作的。

6.运输时,使用不合格联接装置的。

7.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未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运输的。

8.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的。

9.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10.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1.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作业的。

12.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3.横跨运行中的钢丝绳的。

14.料车材料等物件未绑牢,造成中途掉落的。

15.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通过后未及时关好风门、放好风帘的。

16.装车不合格进行运输的。

17.绞车绳有活套继续操作的。

18.输线路或设施,不具备运输条件而强行运输的。

19.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拔绳的。

20.小绞车运输时,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或车与车之间联接绳套过长超过规定的。

21.斜井(巷)运输,把钩工对所运输的物件或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装车、紧固、联车情况进行检查就发出信号的。

22.绞车运输或工作面回架,人员未躲开牵引钢丝绳运行范围的。

23.绞车手把过位、绞车闸皮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4.人力推车不遵守安全规程规定的。

25.乘坐梭车的。

26.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圈的。

27.小绞车运输时,矿车牵引绳通过拐弯巷,人员站立位置不当的。

28.推车进工作面、过弯道、前方有人时,未减速的。

29.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的。

2.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

3.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的。

4.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5.有故障的车辆未及时更换而继续的。

6.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的。

8.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就开始运输的。

9.车辆从钢丝绳上压过的。

10.斜坡运输所挂保险不达要求的。

11.溜子、皮带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的。

12.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或检修的。

13.连续牵引绞车等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有安全隐患运行的。

14.绞车运行前,挂钩工未对车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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