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生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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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新生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长安新生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新生发〔2015〕13号签发人:

霍宇南

 

长安新生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新生”)二手车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安新生二手车消费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二手车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车(限非营运汽车)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在二手车贷款业务中,长安新生为客户提供贷款咨询、审批、催收、贷后管理、增值服务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第四条二手车贷款业务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新车贷款业务各部门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合作机构的选择

二手车合作机构包括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等。

(一)二手车经销商

二手车经销商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含二手车的收购、销售)的公司,具备二手车买卖资质,不区分二手车品牌,可在交易市场外单独设置店铺经营,可通过签订协议获取车辆处置权,并开具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经纪公司

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场所的机构,具有中介服务商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属性。

(四)网上交易平台

二手车交易平台是指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实体公司,由其搭建网上交易平台,收集二手车经纪公司的销售信息、意向购车者的购车需求,线上撮合、线下交车,是一种利用网络集客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六条二手车合作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注册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无负面记录;

(四)配合提供我公司所需合作准入资料

第七条二手车合作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营地产权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营情况实地调查报告;

(六)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借款人的准入

第八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准入

(一)年龄18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稳定的工作、住所;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实力;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近24个月无90天以上逾期且无合理解释);

(五)原则上共同借款人应与主借款人为直系亲属关系。

第九条保证人的准入

(一)年龄18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人名下有可交易房产,产权不超过3人且持有主要份额(非常优质的客户群体、知名人士除外);

(三)具备代偿贷款本息的经济实力;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近24个月无90天以上逾期且无合理解释)。

第五章贷款要素

第十条贷款车辆

申请二手车业务的贷款车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驶公里数小于12万公里(含);

第十一条车辆价格

二手车价格是指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二手车业务贷款期限小于3年(含),汽车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的年限不超过8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各分部可结合区域市场实际情况与总部讨论进行定价,确定定价方案后报市场拓展部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首付比例

二手车业务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本公司认可的车辆价格的30%。

第十五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上限无限制。

第十六条担保方式

二手车业务采用贷款车辆抵押担保,不提供阶段性担保,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

第十七条放款方式

二手车贷款款项需发放至合作机构账户或合作机构法人代表个人账户。

第三章市场拓展

第十八条分部渠道经理与二手车合作机构负责人洽谈合作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填写《经销商合作审批表》,收取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并在《经销商合作审批表》及所需提供材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分部渠道经理将经销商合作信息、佣金信息录入系统中,提交审批。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对合作经销商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市场拓展部对合作经销商佣金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批通过的经销商,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用户,经销商可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分部渠道经理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资料清单》预留在经销商处,并对经销商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分部渠道经理签署《长安新生·特约经销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合作协议》,并连同签字确认的《经销商合作审批表》原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分部综合岗保管。

第二十四条分部综合岗定期将经销商材料原件寄送运营管理部资料管理岗,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档案。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客户在合作机构处确定车型、车价等购车意向以及贷款产品、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意向。

(一)在店申请

合作机构指导客户填写《二手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向客户提供《贷款申请资料清单》,客户回去准备相关材料。

(二)自助申请

合作机构指导客户下载手机APP或告知客户车贷网址,客户选好车型后回去自助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贷款提交

(一)在店申请

客户将资料提交给合作机构联系人,合作机构联系人将资料上传至系统中;客户访问手机APP或车贷网址,将资料上传至系统中。

(二)自助申请

客户访问手机APP或车贷网址,填写申请信息后,将材料上传至系统中,并提交贷款申请。

二手车贷款业务客户初提供新车贷款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照片资料(二手车车辆外观包括前、后、左、右四张照片、二手车发动机照片、二手车车架号照片、二手车仪表盘照片)。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

(一)自动审批。

系统按设置规则进行自动审批。

(二)人工审批。

风险部审批员根据系统中的申请信息及图片资料对贷款进行审批,并根据公司信贷政策出具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包括:

面签、家访、否决、改良。

第二十八条预约

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发送审批结果短信。

客户可选择自助预约或人工预约,对于选择自助预约但审批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自助预约,转至人工预约。

(一)自助预约

客户通过访问手机APP、登录车贷网址或拨打公司热线进行自助语音预约,预约完成后系统给客户发送确认短信,确认短信的内容包括面签的时间、地点、资料等。

(二)人工预约

分部综合岗电话预约客户面签事宜,预约内容包括:

与客户约定面签的时间、地点,所需提供的材料,同时提示到经销商处面签的客户,可在面签当日可同时办理购车。

预约完成后,系统给客户发送确认短信,确认短信的内容包括面签的时间、地点、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资料准备

分部综合岗打印客户《申请表》、《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委托扣款授权书》、《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机动车抵押质押备案申请表》(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要素清单、客户贷款申请材料图片资料,将上述资料装入档案袋中,交付给面签员或家访员,以备使用。

第三十条面签

分部客户经理至合作机构处或其他客户指定地点进行面签,面签时落实信审意见,核查客户身份、流水等信息,收取资料,与客户确认资料返还形式。

对于至合作机构处面签的客户,面签当日客户可同时办理购车。

签约完毕后,分部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将客户签署的材料上传至系统中,上传材料包括借款及抵押合同、委托扣款授权书、银行卡影像等,并在系统中提交面签完成。

分部客户经理将客户资料原件提交给分部综合岗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家访

(一)分部客户经理根据信审意见联系客户预约家访时间,并告知客户需提前准备的资料。

(二)分部客户经理按照预约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了解相关信息,家访人员根据家访情况出具家访意见。

(三)分部客户经理实地家访结束后,撰写家访报告,并在系统中提交完成家访。

分部客户经理将客户资料原件提交给分部综合岗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信贷通知函

签约完成后,系统提示经销商销售代表客户贷款已完成面签,销售代表通过系统打印信贷通知函,并通知客户办理购车手续。

第三十三条办理购车

经销商为客户办理交款及上保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保单、登记证、购车合同上传至系统中。

第三十四条抵押

(一)分部抵押岗收集客户抵押资料,客户的抵押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暂住证(如需),准备客户的《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机动车所有权人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机动车抵押权人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等抵押材料。

(二)分部抵押岗持上述抵押材料,并填写车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前往当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在系统中维护抵押信息,并将客户资料原件提交给分部资料管理岗。

第三十五条放款

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查岗按《放款资料清单》要求收齐材料后,对放款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放款。

第三十六条对账

放款完成后T+1日,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查岗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对账,对于放款失败的客户,放款审查岗及时了解放款失败原因,积极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处理完毕后再次放款。

第三十七条资料返还

分部综合岗将资料返还给客户,返还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暂住证(如需)、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等材料。

综合岗在系统中标记客户资料已返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参照新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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