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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上限控制价及其作用

什么叫评标上限控制价,评标上限控制价是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合法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定、工程招标文件、市场行情信息,并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条件、水平差异调整编制的工程造价。

它是采用一定方法确定的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尺度,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工程造价。

采用评标上限控制价代替通常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标底,使评标依据更加客观和公正。

在当前和以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里,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上限控制价将会发挥其应有作用,因而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的原则,如:

规定消耗量标准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消耗量定额。

材料及主材价格甲方有指定价按指定价计价,没有指定价按同期信息价计价,信息价缺项时,按社会调查价计价。

各项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计取等。

可以认为这个评标上限控制价,它是建筑工程招标所需的平均资源消耗,为同类工程在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和物质技术下的预期社会成本平均值,如果再经过了水平差异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拟建工程的个别特征。

因此评标上限控制价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和拟建工程个别成本的双重属性,所以评标上限控制价是在评标时界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基本参数和依据。

评标上限控制价在招标中可起到如下作用:

一是拦标线作用;

二是作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为评标提供基本参考依据;

三是业主可以清楚了解最低中标价同政府规定的标准——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能够下浮的幅度;

再就是如招标文件对设计变更结算做如下的规定:

当变更项目合同价中没有相同或相类似项目时,可参照招标时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编制清单单价,再按原招标时中标价和评标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

这样评标上限控制价就可作为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计算依据。

三、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和评标办法的设置

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而把评标上限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情况下,评标上限控制价应如何编制,评标办法应如何设置,是建筑业内同行遇到的一个新问题。

我公司在近期进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无标底招标的几个项目招标中,对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和评标的办法设置,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现简要叙述于后。

1、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

评标上限控制价的编制要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同步进行,所编制的评标上限控制价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一起发售给投标人,我们把这种作法称为“上限价公开”。

也可只公布上限控制价总价。

编制上限控制价要遵循《计价规范》“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并将全部成本项目划分为不可竞争成本、有限竞争成本、完全竞争成本三类,分别编制上限控制价。

三类成本编制的顺序一般应为有限竞争成本、完全竞争成本、不可竞争成本。

上限控制价编制时所采用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

有限竞争成本均为有工机料实物消耗的项目,实物消耗量应按我省《2004消耗量定额》执行,单价按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结合招标项目的工程特征确定;

完全竞争成本一般不涉及实物消耗,其计取基数与计算规则一致,明确而惟一,其计取标准可以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标准所给出的范围,参考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特征、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招标文件所列合同条件中的工程风险负担因素确定。

不可竞争成本完全按照计价规范和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将三类成本的数额累计后,得到的数额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和项目施工个别成本双重属性,与投标竞争者个别水平会有一定差异。

一般而言,竞争会促使投标人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成本降低;

同时,良性的竞争结果是优胜劣汰,应当淘汰那些水平低,成本高的投标人。

同时应明确,上限控制价与标底价的主要区别在于上限控制价是拟建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价,而标底价则是招标人对拟建工程的期望发包价。

2、评标办法的设置

(1)评审的方法,在无招底招标的初期,宜采取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

(2)入评单位的确定宜采取:

办法A、当投标单位大于9家时,凡报价小于各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的单位,均可作为入评单位;

办法B、当有七个单位参加投标时,只评报价最低的四家;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如参加投标的单位大于七家时,最多只评报价最低的5家。

(3)分值设置:

合计100分,其中:

①报价20分;

②分部分项单价45分;

③措施费15分;

④自主报价材料20分。

报价的评审:

以报价最低的得满分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1分;

为避免最低报价低于合理成本价,当最低和次低相比相差大于5%时,以次低报价得满分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综合单价合价为准,凡大于×

×

万元以上的清单项(限额标准在标前会议上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决定)均做为评审项(N项),评审时,以各入评单位相同子项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做为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评标标准价(T),各投标单位该项报价在T的0%~-3%时得满分45/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T扣4.5/N分,每低1%T扣3/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按插值法计算。

合计得分不超过45分。

措施项目费以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措施项目合价为准,凡大于×

万元的措施项目(限额标准在标前会议上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决定)均作为评审项(N项),评审时,以各入评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措施费计价的评标标准价(C),各投标人的该项报价在C的0%~-3%之间时得满分15/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C,扣1.5/N分,每低1%C扣1/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合计得分不超过15分。

工程主要材料报价以建安工程主要材料投标单位自主报价表中的材料全部项(N项)作为评审项目,评审时,以各入评单位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材料报价的评标标准价(S)。

各投标人的该项材料报价在S的0%~-3%时得满分20/N分,在此范围外每高1%S扣2/N分,每低1%S扣1/N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合计得分不超过20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报价的评审,若不设置最低与次低限制时,评标办法则要改为经评审最低价法。

其评审方法一是不再限制入评单位数量;

二是应从最低价评起,看最低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如不低于成本价即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低于成本价则被淘汰,再评次低报价,以此类推。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确认后,次低和第三名则不再评审,直接列入中标候选人排序。

另外还需说明,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格式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及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原始电子文本格式应当密封保存至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解封退还。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备查。

推行无标底招标,已成为工程造价改革的必然之事,已成为工程建设走向市场化的必经之途。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9年第112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

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发包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标决策组织,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招标决策组织成员以发包单位和投资单位代表为主,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招标决策组织应当组建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发包单位、投资或贷款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法律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

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代表应从咨询专家网中随机选聘。

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省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发包申请;

(二)组建招标决策组织;

(三)在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信息报刊、网络和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放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六)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

(七)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九)组建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专家组评标的指导依据,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单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三章 投标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受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

境外单位申请参加国内招标的,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认定资质。

省外单位参加公开招标的,中标后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实行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条 投标书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

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

(二)报价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一致而修改报价工期的;

(三)扣除由于招标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发包范围和报价口径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单价、费率以外,且招标文件约定的算术性错误的。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并提倡按统一工程量清单报价。

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报价,提交招标单位审查,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定。

第四章 发包承包代理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单位,从事与其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招标或投标代理的,须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理协议,行使招标和投标代理权,代理权不得转让。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为发包和承包双方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也不得为同一工程标段的2家以上承包单位代理投标业务。

第五章 决标签约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方法;

简单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低标价、评议表决等评标方法;

国际施工招标应当使用最低评估标方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对投标报价竞争合理性的评定,可以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复合价为基准,设定投标报价最佳区间。

评标办法须经招标决策组织同意,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不公布标底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单位应当参加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评标专家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

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投标单位应当对询问作出书面答复,作为投标书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其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向招标决策组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一个中标单位和一个备选中标单位。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价,且标底价无差错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通过议标方式决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决策组织根据评标专家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和备选中标单位,以约定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提出决标报告,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五条 决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合同价格及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及中标结果一致。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合同副本应当报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接到决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如需使用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的同意,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显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核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提供公开规范服务;

发包承包单位应当遵守交易市场的规则。

省交易管理机构对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核应在7日内完成,大型、复杂工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招标投标其他有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

省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工程承包单位业绩档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许可和承包登记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发包或承包单位的决标通知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建设,可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未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

(二)在工程招标中,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招标发包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止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以其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发包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未按规定分包的,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罚、没款的上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

对在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工程发包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应当按照相应的“采购指南”或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省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的概述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工程是否必须设置标底价格,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己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价格。

一般情况下,即使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时还是需要对招标工程的建造费用做出估计,使心中有一基本价格底数,同时由此也可对各个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做出理性的判断。

对设置标底价格的招标工程,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预期价格,对工程招标阶段的工作有着一定的作用。

(1)标底价格是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

(2)标底价格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对拟招标工程事先确定的预期价格,而非交易价格。

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

同时,标底价格也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在工程评标时,招标人可以用此来衡量各个工程投标人的个别价格,用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合理,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工程标底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工程标底在计算时要力科学合理、计算准确。

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工程标底。

在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标底应由直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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