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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日历

2014年征期日历

月份

税种

月/季

申报期起

申报期止

一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月、季

1月1日

1月15日

二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2月1日

2月21日

三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3月1日

3月17日

四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月、季

4月1日

4月18日

五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5月1日

5月19日

六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6月1日

6月16日

七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月、季

7月1日

7月15日

八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8月1日

8月15日

九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9月1日

9月18日

十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月、季

10月1日

10月22日

十一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11月1日

11月17日

十二月份

增值税、消费税

12月1日

12月15日

2013年度纳税咨询热点及答案

1、问:

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哪些?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

“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问: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问:

非居民企业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6、问:

因股权转让,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单位名称均已变更,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变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需提供资料: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纸样)

7、问:

出口退税认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需要上报哪些资料?

答:

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

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

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8、问: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时间及范围?

答:

2012年9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广告服务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征收管理由地税部门转为国税部门负责。

9、问: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0、问:

我单位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1、问:

我公司是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1年1月与母公司签订了5年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每年向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万元。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上述母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如果符合非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则可以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

12、问: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3、问: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车行业实行简易征收,由于实行价外税,客观上来讲对其也是一个减税的效果。

14、关于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5、问: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应缴费额?

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16、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

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为每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17、问:

纳税人咨询征期内发现尚未扣款的网上纳税申报表错误,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后,在尚未扣款的情况下,发现申报错误,须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撤销申报,撤销申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在纳税申报系统中点击“受理结果”后,重新上传纳税申报表。

18、问: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19、问:

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问: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

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21、问:

我企业有生产和销售自产(零售、批发)药品两种业务,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像我企业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于生产生物制品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适用于批发、零售生物制品的业务。

而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应以该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区别。

因此,上述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药品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问:

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指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3、问: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24、问: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所以,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5、问:

我企业同时经营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应如何核算?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6、问:

劳动保护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27、问:

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

答:

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28、问:

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以下简称《电话通知》)的规定,对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

29、问:

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30、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网上开票的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开票数据应如何填报?

答: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网上开票,开票数据应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即附表一第3、4列),而不是“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31、问题: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小规模个体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一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当月第一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第三次及此后可在第一次基础上不限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是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月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放弃免税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2、问:

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因行业不同而增值税税率不同,但是不同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统一是3%的征收率。

即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03×0.03

33、问:

非居民包括哪些分类?

如何区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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