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移动行业短信业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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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移动行业短信业务协议模板

移动行业短信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是(在符合条件的描述前“□”内画勾)

□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和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统称“SP”);或者

□主要从事[]的法人组织(“集团”),主要开展[]业务,或主要履行[]社会职能。

甲方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

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使用短信方式实现[]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

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1.1“行业短信业务”(又称“合作业务”):

乙方与甲方合作,为本协议约定的用户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

根据短信的内容和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行业短信业务分为“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

1.2“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

SP受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其他组织(“委托组织”)委托,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协议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

1.3“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

具有特殊需要的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集团”)自行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协议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

1.4“用户”:

集团或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

用户即为行业短信业务中的短信接收方。

1.5“上行短信”:

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

1.6“下行短信”:

由甲方通过行业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

1.7“系统反馈消息”:

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客户下行短信发送成功或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端的反馈消息。

1.8“手机广告”:

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e、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式的解决方案。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下述行业短信业务,结合鉴于1所述甲方的不同情况,甲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件:

□甲方作为SP开展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应持续拥有依法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资格,并于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其他能够证明SP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合作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

(4)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

(5)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

□甲方作为集团开展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

2.2甲方负责行业短信业务的内容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

其中:

(1)“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行业短信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

(2)“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

(3)“市场推广”是指对行业短信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

(4)“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行业短信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用户提供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服务。

2.3乙方作为提供行业短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并利用其客户服务和业务支撑系统,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接入服务和客户服务。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开展合作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全国性行业短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

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将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

3.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也不得违反本协议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3.1.3甲方负责对行业短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内容的健康、合法。

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4对于甲方行业短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合作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3.1.5甲方应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短信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

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

获得审批后,甲方应严格按照申报并通过审批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方式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

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

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

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1.8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它商用信息(尤其是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

00-22:

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

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

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予以赔偿。

3.1.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必须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它称呼的短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

3.1.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

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3.1.11甲方系统中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

3.1.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短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1.13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模式下,甲方应与其委托组织就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事宜详细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

该协议中不得包含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条款或内容。

如因用户等第三人投诉或可能涉及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由乙方调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委托组织的主体信息、业务信息、短信内容等,而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对抗。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负责行业短信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之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护等工作。

3.2.2乙方将向甲方分配企业代码,用于在乙方行业短信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甲方。

乙方保证甲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乙方系统中与甲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第四条客户服务

4.1行业短信业务的客户服务参照工信部颁布的标准、以及中国电信与乙方现行的用户服务标准等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2甲方应提供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7日×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4.3甲方应向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接口,如果用户提出退订需求,甲方应按照用户需求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业务平台上完成业务退订。

4.4对于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

首先接到投诉的一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并将投诉问题交有责任的一方解决,同时,另一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4.4.1乙方客户投诉中心或咨询中心(10000客户服务电话)将非乙方问题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给乙方初步回复或直接回复用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

4.4.2甲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乙方问题为由要求用户自行与乙方联系。

如果甲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乙方问题,甲方客户服务人员或服务系统应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联系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将问题转交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售后故障服务热线为。

4.4.3如果接到投诉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1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

同时应查明责任,尽快帮助用户解决问题,不得互相推诿。

4.4.4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给予必要配合。

4.5本协议终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业务清算工作,并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以外,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行业短信业务的情况告知乙方。

4.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被终止而无法继续提供客户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5.1本协议项下行业短信业务的费用包括通信费、信息服务费两部分。

5.1.1通信费:

包括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因下行短信而产生的下行通信费,以及乙方向用户收取的、因上行短信而产生的上行通信费。

通信费归乙方所有,资费标准由乙方制定。

5.1.2信息服务费: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代计/收服务。

5.2下行通信费价格

当月下行业务量A(万条/月)

下行通信费

月缴费金额(元)

当月阶梯资费(元/条)

A≤0.5

500

0.5

A小于1万条时,按照1000元/月

1<A≤5

0.09

1000+(Ax10000-10000)×0.09

5<A≤10

0.08

4600+(Ax10000-50000)×0.08

10<A≤15

0.07

8600+(Ax10000-)×0.07

15<A≤30

0.06

12100+(Ax10000-)×0.06

30<A≤100

0.05

21100+(Ax10000-)×0.05

100<A≤500

0.04

56100+(Ax10000-)×0.04

500<A

0.035

+(Ax10000-)×0.035

5.3下行通信费的付费时间及方式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月缴费金额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月缴费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收到月缴费金额后于次月28日前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甲方。

5.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第六条权利保护及侵权处理

6.1甲方保证,所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及信息内容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或授权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信息内容不会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6.3甲方单独进行行业短信业务的市场推广时,只有在乙方提出要求或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使用乙方或其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具体范围以乙方要求或书面同意内容为准)。

甲方使用前述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的,应严格遵守《中国电信VI管理手册》等乙方相关管理办法。

6.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或其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否则构成侵权。

甲方应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并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1条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者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具备或丧失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

7.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7.4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所列,按照严重程度将违约情况分为一般、严重、重大共三类:

序号

违约行为

违约性质

1

在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未经用户确认同意接收。

一般

2

由于甲方技术问题,使用户无法实现拒收其行业短信内容。

一般

3

上线后私自对其申报并经乙方批准的业务说明或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导致与原经由乙方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一般

4

在业务申请时提交的业务说明或介绍中列明的业务提供人(经乙方认定)与实际业务提供人名称不符。

一般

5

在本协议约定及乙方规定时间段之外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引起用户投诉。

一般

6

在业务推广活动中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乙方或其某项业务的名称、标识及其它乙方相关材料。

一般

7

未按乙方要求缴纳行业短信业务相应款项。

一般

8

同时发生[]种以上一般违约行为,或连续[]次发生一般违约行为。

严重

9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用户投诉到行业监管部门,或导致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导从而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

严重

10

甲方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内容不合法、不健康或有不合法、不健康导向。

严重

11

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内容。

严重

12

开展未经审核的行业短信业务。

严重

13

实际发送的用户超过申报范围。

严重

14

上线后私自对业务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严重

15

由于安全机制问题,使得第三方利用SP服务系统造成乙方业务平台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网业务。

严重

16

未经事先许可,发送手机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

重大

17

由于甲方原因,被投诉到工信部并立案且确属甲方责任,或使主要媒体对乙方业务或乙方进行负面报导。

重大

18

同时发生严重[]种以上违约行为,或连续[]次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重大

19

甲方恶意或甲方不能证明是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业务平台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网业务。

重大

20

从事其他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方或社会利益的活动,或提供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业务内容。

一般--重大

7.5对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违约行为,乙方将采取如下相应处理措施:

7.5.1一般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14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乙方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业务申请。

整改期满后,经乙方确认整改通过,取消端口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缴纳违约金1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5.2严重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乙方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新的业务申请。

整改期满后,经乙方确认整改通过,取消端口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缴纳违约金5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5.3重大违约行为:

乙方有权直接终止存在重大违约情形类业务的合作,并于6个月内不再受理甲方关于行业短信业务的申报。

并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缴纳违约金10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6如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严重违反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或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或内容时出现重大瑕疵,或甲方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参与损害、侵犯乙方和/或用户利益的活动,或因甲方的不良经营行为给乙方或用户带来恶劣社会影响,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全部或部分业务合作、直至终止本协议,甲方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7如乙方通过用户投诉、非用户投诉、下属机构投诉等渠道或自行发现甲方可能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或存在损害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乙方可先行中止合作业务,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足够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及/或损害行为的说明和解释。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7.8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除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承担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如因此导致本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直接解除。

9.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业务使用期

10.1合作业务的使用期为[]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

10.2除非任何一方在业务使用期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继续使用,否则业务使用期将于期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使用期与本协议规定的业务使用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业务使用期内,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11.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1.6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1.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1.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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