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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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高等院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院校必须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以维护学校的正常财经秩序,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高等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规范财务管理,防范和纠正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高等院校的财务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可允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但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必须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基建、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级财务机构进行监督。

高等院校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高校责权利相对应的各级经济责任制,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二是重点建立和落实财务收支预算、重大项目支出安排、对外投资和商业贷款等经济责任制。

三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主动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部门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内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财务决算

高等院校必须强化预算管理,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要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做到全面、细致、科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学校编制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高等院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部门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的内容,其中基本支出要细化到目级科目,项目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

高等院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通过。

年度预算调整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高等院校应加强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重视年度决算工作,依法在规定时限编制并报送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应列入决算的所有收支必须全部在报表如实反映,不得少报、漏报。

高等院校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会计决算从其行业规定。

高等院校应维护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妥善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逐步缩小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决算的差异。

三、 

加强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高等院校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属于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直接作为教育事业收入处理。

所有收入应统一核算,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不得以收抵支。

校内各单位经办的各种事业性收入、资源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高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者,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立项、巧立名目乱收费;

必须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必须在收费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属于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核准,属于经营性服务的定价,按市场定价方式办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或接受服务。

四、 

加强支出管理,优化支出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支出项目要逐步细化分解到单位或个人,各支出项目授权审批标准,审批人对经费使用效果承担完全责任,财务部门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保障其开支的合法性。

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开支比例。

财政拨款除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工资、福利外,不得任意提高个人分配标准。

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支出比例为:

教学经费不低于25%、教职工超工作量酬金25%、学生奖学金3%—5%、学生勤工助学基金10%、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归还学校基本建设贷款)35%以上。

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支出比例应在补充办学经费中统筹安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和非学历教育学费,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但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开支不得低于40%。

高等院校应落实国家“奖、贷、助、补、减”政策,按标准计提勤工助学基金,并规范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和足额发放学生助学奖学金。

同时,应在学费中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及与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提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专项资金及捐赠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高等院校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联合印制的《关于印发<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

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自我评价工作。

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积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高等院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

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把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应重视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对各成本项目应加强考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严禁虚列支出,控制不合理开支,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各学校可以通过辅助帐的形式试行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生均成本,以分析资源利用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对非预算管理部门擅自规定学校某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比例、开支项目和标准,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五、 

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高等院校要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的要求,做到贷款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防止贷款规模超出学校承受能力;

高等院校要加强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的管理,对已分配使用的政府贴息基建贷款额度,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同时按照《广东省省属高校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3]9号)规定,遵守贷款承诺,及时做好还贷计划。

高等院校必须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

学校用贷款或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应确保将收取的住宿费、房租用于还贷或按协议归还投资者。

六、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高等院校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筹资活动、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经济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对容易引发资产流失以及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环节,应严格执行业务申请、授权批准、执行业务、实物验收、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银行帐户管理制度、银行对帐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风险防范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信息质量分析制度等。

高等院校应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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