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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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期限
自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全部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可交付
使用后三个月止。
五.代理计划的实施
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的宣传、策划、销售等活动的计划书及所需费用预
算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开发商,经开发商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六.代理工作方式
1.咨询公司负责组织销售人员队伍,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中心完成前台
现场销售工作(即所有需与客户联系沟通的工作)。
前台现场销售工作
包括现场接待客户、签署《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又称《订购书》)、
引导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及《商
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等。
咨询公司应委派不少于
2
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
达现场办公,保证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商,完善前台现场销售
工作。
2.开发商应委派不少于
3
名的工作人员完成后台签约及办证工作。
后台
签约工作包括收取订金、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协助银
行签署《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工作。
3.开发商负责提供销售中心的保安及清洁工作人员和相关费用。
销售中
心的日常工作由咨询公司负责统筹管理,双方工作人员按统一的管理制
度进行工作。
4.甲乙双方设置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对销售
工作进行调控。
七.代理费用支付
1.自开发商取得具体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开发商书面批准对外销售之
日起至该单元交楼为销售周期,若开发商未书面批准对外销售,则销售周期顺
延。
在开发商书面批准具体单位对外销售并正式开盘至该单元封顶,咨询公司
销售的销售面积应达到该单元总面积的%,如咨询公司达到以上销售率,
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
1.2%提取。
(否则,代理费率相应减少
0.05%,即
1.15%
。
)如咨询公司在正式开盘至封顶时达到%的销售率,
代理费相应增加
1.25%。
2.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以代理期限内商品房实际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如下:
本项
目的住宅销售均价不能低于元/m2,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按
以上第
1
点具体销售率调整代理费比例)提取。
开发商按照具体单元的销售,
按以下约定给予咨询公司奖励:
商品房销售均价在元/
m2
以上,在元/
范围内的那部分销
售金额代理费按以上第
点计算,超出元/
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理费
用按超出部分总金额的
30%提取。
3.开发商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销售代理费:
对每一个销售单元开发商与
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期房款后,需向咨询公司支付销
售金额(按以上第
点具体销售率调整代理费比例)的销售代理费,咨询公
司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
但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公司应按本合同第六部
分第
点完成代理工作。
开发商每月
8
日前与咨询公司结算上月的销售
代理费用,咨询公司在收到开发商的代理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开发
商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1.甲乙双方每月
日前结算的销售代理费用均以上月的销售总额(按以
上第
关于咨询公司按本合同第七条
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的计提比率和超出规定均价所计算的提成
金额在合同期内的最后一个月内结清。
咨询公司应同时向开发商办理代
售资料移交。
4.在代理期限内,咨询公司代理销售商场、车位,其代理费用按销售总额的
1.2%固定计算。
5.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房款后违约和按揭后退房
违约,所交房款、订金及罚金归开发商所有,咨询公司不需退还相应的
销售代理费;
对同一单位的销售,咨询公司只收一次代理费。
八.销售定价
1.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商讨制定,并由开发商确认。
咨询公司按照经
开发商确认的销售价目表进行销售,咨询公司无权自行调整销售价格。
如咨询公司销售价格低于开发商书面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则低于开发商
定价部分应由咨询公司补足。
2.开发商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及咨询公司制定并得到确认的促销
优惠措施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项目总体营销费用的控制
1.本项目总体营销费用按总销售额的
3%为控制原则,由开发商负责支
付。
咨询公司制定的整体营销执行方案的费用预算不得超出此限。
2.甲、乙双方均应在高效、经济的原则上对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科学
地运用。
咨询公司制定的广告宣传推广方案、公关活动方案、促销活动
方案等费用预算和开发商提议使用的相关营销费用都必须经甲、乙双方
共同确认并书面批准方可做为总体营销费用控制的标准。
3.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包括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路牌及户外广告
牌、公关促销活动费用、销售物料制作和印刷、销售中心现场布置及维
护、模型制作、现场和后台与销售业务相关费用、现场办公费用及保安
和清洁费用等。
十.双方设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有需要时对销
售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双方应配合对方的工作,一切以销
售为重,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为买家办理所有购房手续。
十一.开发商责任
1.开发商应向咨询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2)
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香格里拉项目批准的有关
证照。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的复印件。
(3)
关于销售代理本项目所需的材料,包括立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
图、室内设备、装修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销售(测绘)面积、
规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
咨询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购房订购书。
以上文件及资料,
开发商应于正式对外销售
15
天前向咨询公司交付齐全。
2.开发商应积极配合咨询公司的销售工作,负责提供销售中心和看楼专
线车等设施及销售办公设备。
3.开发商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咨询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十二.咨询公司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咨询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
制订分期营销策划执行计划;
②
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做好广告宣传、策划等;
③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④
在开发商与客户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授权咨询公司签
署房产临时买卖合同
(订购书)。
⑤
咨询公司不得超越开发商授权向购房者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由咨询公
司承担一切后果。
2.咨询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开发商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
做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
3.咨询公司应信守开发商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未经开发商授权,不得擅
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
咨询公司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
户计价收款。
如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元),甲乙双方
应具体协商,做个案处理。
4.咨询公司在楼盘促销期间,应每天向开发商口头报告一次当日的销售
情况,每周一次书面汇报客户反应及销售进度情况供开发商参考。
5.咨询公司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每月一次)向开发商提供详细
的工作总结及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报告。
十三.违约责任
1.若开发商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开发商除应付清咨询公司已销售额的
代理费用外,还应支付住宅未销售额(住宅未销售额=住宅未销售面积*
元/m2)的代理费用的
20%作为赔偿咨询公司的违约金。
2.若咨询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支付住宅未销售额(住宅未销售
额=住宅未销售面积*元/m2)的代理费用的
20%作为赔偿开发商的违
约金。
3.若开发商不按时支付咨询公司的销售代理费用,每逾期一日,咨询公
司收取开发商应付款项的
1‰滞纳金。
4.开发商不得与咨询公司接待的客户做私下交易,若发生此类情况,开
发商应赔偿咨询公司应得的代理费用。
5.咨询公司在代理过程中,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咨询公司应
承担有关责任。
咨询公司销售失控造成的损失,由咨询公司全部负责;
若咨询公司串通炒房,开发商有权作出相应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
6.咨询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开发商同意收取订金或房款,不入开发
商帐户的,除退还房款外,还应向开发商支付收取房款
20%的违约金。
7.若咨询公司不顾开发商利益,擅自更改开发商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楼盘售价、优惠条件)等违反本合同行为,开发商可即时终止
本代理合同,造成开发商的经济损失,由咨询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若咨询公司在设定的销售周期内达不到本合同第七条第
款规定的销
售率时,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没收咨询公司合同保
证金;
但咨询公司已销售额的代理费要付清。
十四.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变更
1.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终止。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妥善处理终止合同
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及法律等事宜。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如需修改、补充或变更本合
同内容,必须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开发商:
二份;
二份,以双方代表签字
并盖章
后生效。
2.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执,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策划或销售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属开发
商所
有。
4.甲、咨询公司均应保守在代理活动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
任何方
式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开发商:
咨询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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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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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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