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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结

篇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总结

20XX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即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管地方)2、会计管理体制: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

取得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且主管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5、财政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6、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会计年度:

8、记账本位币:

一般使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币业务教多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0、财务报表包括:

11、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的人有:

(即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13、会计档案的归档、移交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②保管期满后,会计部门应当将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归档,编制清册。

③向档案保管部门移交时需编制移交清册,档案部门接收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④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以防丢失。

⑤遇到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复印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4、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5、会计档案的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

同级财政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财政部:

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1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

17、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结构和会计人员18、单位内部监督的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1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4个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业务的审批人、经办人、财务保管人职责相分离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重要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9、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财政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20、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21、财政部对以下4个方面实施监督:

①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监督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监督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2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资料进行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24、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结)0日内颁发。

26

27、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会计职业道德28、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29、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出纳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30、以下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部门人员保管会计档案、医院收费员、商场收银员、药品库记账员。

31、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而是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职务。

2)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3)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职务,如副总会计师。

3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3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3)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的有:

交接双方、监交人。

4)接管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另立帐簿。

5)移交人对移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替人不对移交过来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4、法律责任

1)有以下情况的,对单位处3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①不依法设置帐簿②私设帐簿

③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帐簿或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⑥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资料毁损的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35、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

会计信息

三、比较型的知识点

1、

2、

3、

篇二: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各章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第一章

1.会计法律: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规范性文件:

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

《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

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

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10.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

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

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0.现金使用范围P7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第三章

1.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资源税

5.行为税: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3.税法的分类:

按功能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主权不同分:

国内税法,外国税法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构成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以:

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率:

掌握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计算例3-7和3-8(P124-125)起征点:

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免征额:

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6.增值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项税:

P130(3)农产品和(4)运费

3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货物批发(贸易型企业)≤80万元税率为3%4纳税地点:

P131例.3-14(P129)7.消费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目:

P132

消费税的抵扣以生产领用数计算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例3-21(133)8.营业税:

纳税人: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税目:

P134纳税地点:

一般在机构所在地,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篇三:

20XX《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归纳

20XX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即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管地方)2、会计管理体制: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

取得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以上。

总会计师: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且主管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5、财政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6、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会计年度:

8、记账本位币:

一般使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币业务教多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0、财务报表包括:

11、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的人有:

(即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13、会计档案的归档、移交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②保管期满后,会计部门应当将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归档,编制清册。

③向档案保管部门移交时需编制移交清册,档案部门接收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④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以防丢失。

⑤遇到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复印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4、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5、会计档案的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

同级财政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财政部:

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1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

17、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结构和会计人员18、单位内部监督的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1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4个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业务的审批人、经办人、财务保管人职责相分离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重要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9、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财政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20、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21、财政部对以下4个方面实施监督:

①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监督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监督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2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资料进行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24、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26

27、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会计职业道德28、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29、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出纳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30、以下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部门人员保管会计档案、医院收费员、商场收银员、药品库记账员。

31、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而是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职务。

2)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3)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职务,如副总会计师。

3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3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3)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的有:

交接双方、监交人。

4)接管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另立帐簿。

5)移交人对移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替人不对移交过来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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