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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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

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录相和录音)。

4.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3)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地讲,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来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

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就是合同签订地,它对于合同发生争议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七、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7.1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7.2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八、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果有权人对其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8.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律上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九、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

4.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

9.1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2无效合同免责条款,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对方合同以外的权利。

9.3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十、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念和表现形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中体现,它对于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0.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它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10.2不履行,不履行,也称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它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它是性质和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约行为。

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造成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行为。

它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10.4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

其中质量不符合约定,是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合同法在总则中的规定是: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表明,合同法总则将严格责任确定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强制违约方继续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2.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要求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5.定金。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给付定金本身并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

而订金仅是一种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2)两者使用范围不同:

如果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且在实践中承付的定金不仅可以是货币、还有股票及其他实物。

而订金只能是货币。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没有合同的担保力,不适用于定金罚则,接受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如数返还订金,但不产生加倍返还订金的惩罚后果。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免除的概念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的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大类,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

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禁运等。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业务中可能涉及到的6种违法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盗窃公私财物4、商业贿赂5、同业竞争禁止6、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或管理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

经手财物,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保管单位财物等权力。

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产提供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如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

以涂改帐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

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予以截留加以侵占等等。

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1、挪用资金的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挪用资金的法律特征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挪用资金,故意,明知自己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盗窃公私财物,(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四)商业贿赂,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物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受贿主体是与行贿方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人主观上出自故意,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主要是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刑法第163-164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五)同业竞争禁止,(公司法第149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虚开增值税发票,(刑法第205条):

在这里重点说明: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行为实质是没有货物真实流转,仅有税票的流转,直接损害了出票单位利益。

案例,2003年12月份,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段长青,利用负责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尚有400000余元预付款在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帐上的情况下,分别于2004年1月12日、2月1日、2月2日,冒充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发出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1203.8元。

段长青则私自将此批货物以人民币424131.5元的低价销售给浙江省慈溪市益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并将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帐上的预付款支付这批货款,非法将低价销售的货款占为己有。

2004年3月初,经财务对帐,发现段长青的犯罪行为。

2004年4月,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公机关报案,4月底段长青将该款全额退回了公司,同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段长青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误拒付租金,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毁损,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时效计算开始的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一般选择法院诉讼解决,但有的也选择仲裁,鉴于仲裁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没有回旋的余地。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因此我们要求合同中一律选择诉讼。

十六、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对对方的权力尽量模糊笼统,对对方的义务尽量具体明确;

对我方的则正好相反;

如用对方的合同版本,均对我们的义务规定很具体,对我们不利。

谈判时,尽量对对方的义务要求细化、明确一些(到款时间、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如对方违约应向我方承担何种责任3、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一般选择法院诉讼解决,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管辖权约定-应尽可能地明确约定由我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我公司地址或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管辖)5、签约地点-明确写明地点(我公司地址),16.1具体业务中需注意的七个问题,1、签订合同时需审查的资料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如下证件,并加以验证:

1)、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5)、药品的质量标准6)、GMP或GSP达标单位应附达标证书7)、其他签订合同必须的相关资料,具体业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前4项都应当具备,第1、3、4条必须具备,其他可视情况予以收集。

审查以上证件应注意三点1)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

2)证件的有效期、年检、批准文件生效期限是否到期。

3)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或相关证件是否相符。

具体业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2、货物流转过程中单据签收问题-货物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单据(如商品销售回执单等)都是合同的附件形式,应由对方单位具备签字权限(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人员签字,或者盖对方单位公章。

3、欠款单的效力问题-欠款单必须经对方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或者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合法授权的人签字后有效。

具体业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4、证据的确立及保管问题-在药品买卖过程中,经对方签字或盖章的所有资料都应妥善保管5、协议期限需明确主要表现在签订一些补充协议、备忘录时,有些合同上没有约定协议期限,使得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困难(补充协议可能会变更以前的合同条款)。

具体业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6、

(1)三个一致:

签订销售合同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在我公司开票单位户头一致。

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首尾填写必须一致。

双方当事人名称应与所盖公章一致。

(2)合同中不能随意涂改,若有改动的地方必须要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公章。

(3)合同中若注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的,必须签字盖章,且其对方签字人必须是能够代表合同主体做出意思表示的人。

具体业务中的三个“留一手”,7、

(1)对方的证照资料、委托证明留一手。

(2)对方的欠款证明(包括签字盖章的销售回执单、销售合同、欠条、授权委托书等)留一手。

(3)对方的财产资料(包括银行帐户、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地址、车牌号、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等)留一手。

合同诈骗的识别与预防,在营销实际业务中,经常出现合同诈骗的情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1、俏货引诱:

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

2、鱼食诱饵:

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3、移花接木。

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无隐踪。

合同诈骗的识别与预防,4、假冒身份。

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

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

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传真诈骗。

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给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7、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的识别与预防,在上述合同欺诈手段中,每一诈骗方都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实身份,一但诈骗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

所以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确定对方的身份,对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身份进行反复、多方确认,在肯定其真实身份后再开始签订合同,这样即使将来合同的履行过程出现什么问题也能找到相应方解决问题。

确认对方身份的方法有查验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真伪,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查看资产评估等。

其次,要考查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态度。

要通过细心观察,考察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对方急切要签订合同且给出很大的优惠,就要加倍留心,尽可能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对方的资信及财产经营状况,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合同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回顾,业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基本知识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人员应具备的安全风险意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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