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频验电信号发生器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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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频验电信号发生器技术
技术条件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检验交流0.4kV〜35kV电力系统检测用工频验电信号发生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藏及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额定电压0.4kV〜35kV电力系统中使用的便携式验电器的起动试验。
适用于与被测部件相接触的电容型验电器的试验,不适用于感应型非接触式验电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DL740-2000《电容型验电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验电信号发生器
指能给验电器提供单极式交流电信号,用于验电器起动电压试验的一种电信号发生装置。
3.2工频正弦波验电信号发生器具备工频、正弦波特征的验电信号发生装置。
3.3定量型发生器
具备定量起动功能。
定量型发生器应确保起动所有与之型号规格相匹配的合格验电器,并应保证被起动验电器经标准试验装置复测其起动电压保
证在40%围以。
3.4定性型发生器
不具备定量起动功能。
定性型发生器应确保起动所有型号规格的合格验电器,但不排除超40%不合格验电器也被起动,因此定性型发生器不得以起动与否来判定验电器是否符合规定,也不得以此来替代有电设备上的试验。
3.5标准电容场
验电器处在按DL740-2000标准规定的起动电压试验装置环境条件下的电容场。
作为判定验电器合格与否的试验装置,该电容场应是基本恒定不变的。
3.6发生器固有电容场
验电器处在发生器试验装置环境条件下的电容场。
作为判定验电器合格与否的试验装置,该电容场也应是相对恒定的,它与标准电容场的关系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C标=NC发式中N为不同型号发生器的电容场与标准电容场的关联系数。
3.7发生器额定电压发生器额定电压系指与之匹配的验电器的额定电压,发生器的实际电压并非等同于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它们之间仅存在对验电器起动能量的等效与关联。
3.8等效起动能量
等效起动能量是界定验电器起动与否的一个复合能量值,它可用以下
公式予以表达:
E标=KF标U标C标=KF发U发C发=E发
式中:
E标—验电器处在标准试验装置条件下等效起动能量;E发—验电器处在发生器装置条件下等效起动能量;F标—验电器处在标准试验装置条件下试验信号频率。
F发—验电器处在发生器装置条件下试验信号频率。
U标—验电器处在标准试验装置条件下被起动时的试验电压值;U发—验电器处在发生器装置条件下被起动时的发生器输出电压值;C标—标准试验装置的固有电容值;C发一发生器装置的固有电容值;K—等效起
动能量折换系数。
3.9发生器输出电压发生器输出电压系指起动验电器的信号电压值。
它与标准验电装置起
动验电器试验电压值没有量的对等关系。
3.10人体对地电容电流发生器起动时通过人体与形成接地通道时形成的接地电流。
3.11爬电距离发生器的高压输出端与人体接触点之间形成的表面导电途径距离。
4.分类
按检测对象分为匹配型与通用型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安全性
发生器的输出电极应远离操作者的裸手部位,发生器的设计和制造应保
证用户按正确的操作方法和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时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5.1.2起动验电器的判定
发生器应通过其信号的输出明确判定被检验电器起动与否,指示仍按被检验电器的声/光形式或其它明显可辨的指示方式辨别。
5.2功能要求
5.2.1起动功能要求
5.2.1.1定量型发生器的起动功能要求具备定量起动功能。
能确保起动与其相匹配型号、规格的合格验电器。
凡经发生器起动的所有验电器均应视为合格验电器,可经标准试验装置复检,其起动电压均应在40%以下合格围。
5.2.1.2定性型发生器的起动功能要求
不具备定量起动功能。
起动验电器的对象不强调型号规格的匹配。
凡经定性型发生
器起动的验电器可视为该验电器回路完好,但不能确保为合格验电器。
经标准试验装置复检,不保证其起动电压均在40%以下合格围。
522输出电压要求
522.1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的发生器其输出电压值应有明确规
定且离散性不得超过规定值的士10%。
5.2.2.2发生器的输出电压设定后,用户不能随便调整。
5.2.3输出频率要求
发生器的输出频率应满足:
f=50HZ/S士1的围。
5.2.4输出波形要求
发生器的输出波形应满足正弦波条件。
5.2.5抗干扰要求
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发生器时,外界的干扰电场不应影响检测的正确性。
5.2.6发生器气候适用条件
各类发生器应在表1相对应的气候条件下正常工作。
表1
气候条件围(操作和贮存)
温度c
湿度%
-25〜+55
20〜96
5.2.7电源欠压指示
发生器工作电源欠压时应给出电源欠压的显示并闭销输出回路。
5.3电气绝缘要求
5.3.1绝缘件的材料及尺寸要求
发生器的外壳构件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绝缘材料制造,人体裸手试验按
钮部位与高压输出电极之间的爬电距离(参考图1)必须符合表2的要求。
额定电压UN(kV)
最小爬电距离L(cm)
10及以下
10
20
15
35
20
532通过人体电流
操作人员裸手按压试验按钮时,信号回路通过人体流入的电流不应大于2旧。
6.试验
试验应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装配完整的发生器上进行。
6.1气象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以下气象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为10C〜40C;
--相对湿度为45%〜75%;
--气压为85KPa〜106KPa
在进行试验之前,发生器应在上述气象条件下置放至少4h以上
6.2功能试验
6.2.1输出电压试验
621.1
试验布置
技生膽丿
图2发嶠箱出惜号檄a
发生器的试验布置见图2
6.2.1.2输出电压的测量
试验按图2连接,接通发生器电源,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信号经分压器衰减后进入示波仪,读取示波仪显示的电压值,试验须进行三次,若三次电压值均在规定值士10%围时,则认为试验通过。
6.2.2输出频率试验
6.2.2.1试验布置
同输出电压试验
622.2输出频率的测量
接通发生器电路,读取示波仪显示的频率值。
试验须进行三次,若三次读取频率值均在50HZ±1围时,则认为试验通过。
6.2.3输出波形试验
6.2.3.1试验布置
同输出电压试验
6.2.3.2输出波形的检查
接通发生器电路,观察示波仪显示的波形与标准正弦波比较。
试验须进行三次,若三次波形均与标准正弦波相一致,则认为试验通过。
6.2.4起动验电器试验
6.2.4.1
发生器必须可靠启动同一电压等级、型号、规格相匹配的合格验电器,拒绝启动超40%上限门坎的验电器。
供检验用的验电器启动样机应在批量合格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供检验用的验电器拒动样机的启动值不得高于上限值,上述样机须由检验部门确认有效,必须时检验部门可另行安排样机。
发生器启动验电器试验须在验电器起动样机与拒动样机上分别进行三次,若发生器对验电器启动样机试验三次均能可靠启动,对验电器拒动样机试验三次均可靠拒动,则认为试验通过。
6.2.4.2不注明匹配对象的通用型发生器必须可靠起动同一电压等级,各型号、规格的合格验电器。
拒绝起动超40%上限门坎的验电器。
制造商应提供略低于上限的验电器样机一台(最低不得低于上限值5%)与略高于上限门坎的验电器样机一台(最高不得高于上限值的2%)
供检验发生器之用。
上述供检验用样机须经检验部门确认有效,必须时检验部门可另行安排样机。
发生器启动验电器试验须在验电器启动样机与拒动样机上分别进行三次,若发生器对验电器启动样机试验三次均能可靠启动,对验电器拒动样机试验三次均可靠拒动,则认为试验通过。
6.2.4.3对于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不具备定量起动功能的发生器产品,允许在试验中起动验电器的拒动样机(40%上限值),但该发生器产品只能对验电器进行一般性的定性检查,不能用作替代有电设备对验电器的试验。
6.2.5抗干扰试验
外界的干扰电场的加入不应改变发生器的工作状态。
试验布置见图3,试验参数见表3
表3
UN(kV)
环直径©D(mm)
①d(mm)
0.4〜35
100
10
图3中试验用环为金属导电管材或棒材制成,环体放置在与发生器输出电极在同一水平并与被试验电器的轴向呈90°位置。
环体接地,若发生器不起动验电器拒动样机时,则试验通过。
6.3人体对地电容电流试验
表4
UN(kV)
流过人体电流(卩a)
0.4〜35
按图4接线,当操作按钮合上时,观察微安表的电流值,若小于表4
规定则试验通过。
6.4机械试验
6.4.1外观及结构尺寸检查
641.1外观检查
发生器各部分的联接应牢固、可靠、密圭寸完好,表面应光洁、平整,发生器上标志应完整。
6.4.1.2尺寸检查
检查发生器的输出电极与操作按钮的爬电距离是否符表2规定。
6.4.2气候环境试验
将发生器放入人工气候室,气候室的温度从环境温度降到与该发生器类型相对应所需的低温,也可将发生器直接放入已降到所需温度的气候室,保持低温2h。
然后从气候室中取出试品,常温下放置15min。
将试品再次放入气候室,其温度以2k/h的速度增加,直到达到与发生器气候类型相对应的最高温(见表1),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士5%。
在此高温下保持3h,在后1.5h相对湿度增为96%。
将试品再移至室温下保持2h
在试品从气候室中移出后,应在5min进行试验,允许对外部进行清揩,
对验电器起动试验应分别在图5中打X号的时刻进行,整个试验进行三次循
环。
重复进行并通过6.2.4条试验。
6.4.3标志耐久性试验
用沾水的布条在标志上持续擦1min,再用沾三氟三氯乙烷
(CF2C1CFC12)的布条持续摩擦1min。
如果标志仍然是清晰可读,标志没脱落,字迹不模糊,可认为试验通过。
7.检验规则
7.1型式试验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7.1.1新产品投产前的定型鉴定。
7.1.2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进时。
7.1.3国家质检机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
型式检验所需的发生器数目不少于3个,每项试验均应在三个试品上进
行,如试验中有一个以上的试品没通过试验,则判定试验失败。
如仅有一件试品不通过,允许再取
三个发生器,重新进行试验,如仍有一件没通过,则判定该发生器不合格,如三件试品全部通过试验,则判定该发生器合格。
型式试验项目如附录A所示。
7.2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如附录A所示,生产厂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协商后适当
增加检验项目
7.3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项目如附录A所示,抽样检验的样品数,接收或拒收的标准见
表5。
表5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案及判别规则
产品数量
抽样数
量
试验通过的不合格允
许数
试验不通过的不合格品允
许数
V150
5
0
1
151〜1200
20
1
2
8.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
&1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出厂产品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包括:
类型说明、检查说明、维护、保管、运输、组装、功能测试和使用。
&2标志
发生器上应有下列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生产厂名和商标;出厂编号;
生产年份;产品标志的字体大小不应小于5号字,标志应具有持久性。
&3包装
发生器的包装箱(袋)上应注明厂名、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每只发生器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4运输和贮存
发生器批量运输时应采用木质包装箱或硬纸外壳箱,包装的标志应清楚整齐,并注明:
“切勿受潮”、“小心轻放”、“避免重压”等标志。
发生器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避免直晒和无腐蚀、有害物质的场所保存。
附录A(标准的附录)
试验类型及项目
试验类型及项目见表A1
表A1各种试验项目的选择
序号
项目
型式试验
出厂试验
抽样试验
1
641外观及结构尺寸检查
V
—
—
2
643标志耐久性试验
V
—
—
3
642气候环境试验
V
—
—
4
6.2.1输出电压试验
V
V
V
5
6.2.2输出频率试验
V
V
—
6
6.2.3输出波形试验
V
V
—
7
6.2.4起动验电器试验
V
V
V
8
6.2.5抗干扰试验
V
—
—
9
631通过人体电流试验
V
—
—
注:
“V”表示必须做的试验项目,“一”表示不做的试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