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796339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docx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7讲第19讲

第17讲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内容

•1Z3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Z3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Z3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如: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等。

1Z3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

不良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三)公告的变更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略)

1Z3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例题解析

1.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分为()。

A.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B.公共服务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

C.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客体信息

D.公众投诉信息和公众评价信息

答案:

A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中的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企业因严格遵守建设法规,行为规范,诚信应受到()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记录。

A.建设单位

B.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

C.监理单位

D.同行专家

答案:

B

3.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单位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是()。

A.串通投标

B.偷工减料

C.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D.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答案:

A

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3年,但针对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

B.企业整改经审核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3个月

C.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1年,但行政处罚限定当事人投标资格的期限少于1年的例外

D.需要同时在地方和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可以不同

答案:

B

5.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有()。

A.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B.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C.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D.市场管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答案:

ABCE

6.下列建筑市场行为公布内容和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当地和全国公布

B.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用共享获取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地区公布

C.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公告

D.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要逐步实现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答案:

ABCE

7.注册建造师的下列行为中,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的有()。

A.以欺诈、贿赂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后被撤销注册

B.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C.超越执业范围执业被警告、处罚

D.弄虚作假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后被取消继续教育记录

E.为自己的执业活动进行辩解造成的不良影响

答案:

ABCD

8.建筑施工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的有()。

A.甲公司用仲裁方式解决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纠纷

B.乙公司中标后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受到行政处罚

C.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被责令停业整顿

D.丁公司允许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E.戊公司因工资纠纷被员工投诉

答案:

BCD

第18讲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30相关合同

•考试特点:

灵活应用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内容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Z30401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违反这一原则的标志词:

强加、强迫、胁迫。

(二)自愿原则

订不订立,与谁订立,订立的内容,协议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及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前提:

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三)公平原则

(1)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标志词:

欺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不得欺诈

(2)履行通知、协助、照管、减损、保密等随附义务。

(五)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可分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实质性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到达=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通知或行为。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即实质性内容一致。

否则为新要约。

【案例】(P117)

1.背景

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乙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

双方经过口头协商,约定购买钢材100吨,单价每吨3500元人民币,并拟订了准备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文本。

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

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吨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

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

后因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

2.问题

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分析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书面

二、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如: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略)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第19讲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1)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非承包商原因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案例】(P122)

1.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

该工程于2010年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乙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价,并于2010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

2.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

3.分析

原理——竣工结算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结论:

(1)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

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例】(P123)

1.背景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工,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

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FIDIC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4000多万元。

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了结算纠纷。

2.问题

应当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3.分析

原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结论: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