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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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特性:

(1)对世性(主体):

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

同1.

(2)

(3)特定性(客体):

物√/行为&非物质×,详细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

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悲观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她性(效力):

成立排她效力、实现上排她、对债权优先效力、物上祈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

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本、目交易

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2)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

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祈求权:

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得支配债务人行为

权利客体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给付行为,给付标物可以是不特定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

·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权利效力

·排她性、排她效力:

优于债权

·范畴→任何人

·妨害保护方式:

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补偿损失

·相容性、平等性

·范畴→特定人

·妨害保护方式:

补偿损失

权利设定

物权法定主义:

公示

契约自由原则:

不必公示

权利期限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

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

3.物权排她效力:

(1)涵义:

物权排她效力,是指物权互相之间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物上其她物权而先行实现效力。

包括绝对→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排她效力,也相对→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排她效力。

(2)强弱之分:

物权排她效力分为成立上排她效力和实现上排她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排她效力绝对强或者弱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排她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物为要件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排她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种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但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她效力体现:

①所有权之间排她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绝对排她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她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实体支配权,具备成立上排她性(例外:

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排她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物之互换价值为目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权利质权之间具备成立上排她效力,其她均为实现上排她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排她效力。

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排她效力,依设定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排她效力。

同一标物上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固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国内物权法上所规定物权种类: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步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

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物权详细种类包括:

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她物权(标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物支配范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物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权利人对标物所支配内容);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

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存在与否以物权人享有其她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物权所根据法律);本权与占有(与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原则);其她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

6.准物权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关于规定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物权。

准物权为处在物权与其她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原则与种类不是唯一,准物权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括准担保物权、准所有权和物权获得权。

7.阐述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系关于物权种类或类型原则,是指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法定内容之原则。

(2)内容:

①物权种类法定:

类型强制,物权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方式创设法律所不承认新类型物权。

②物权内容法定:

内容强制,各种物权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合物权。

③其她重要事项法定性:

a.物权效力法定性,各类物权具备如何效力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合同扩张或者限缩各类物权法定效力b.物权公示方式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公示办法及登记机构,非依法定公示办法所为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承认或不得对抗第三人c.物权获得方式:

物权得因各种因素、方式与条件获得,概由法律明定,违背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获得物权。

(3)违背后果:

①违背物权种类规定,不得承以为物权。

②违背物权内容规定,不具备物权效力。

③物权法未明确规定,原则上推定为禁止。

④某些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其她某些仍可有效。

⑤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不排除产生其她法律行为效果。

第三章

9.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变化。

10.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范模式:

(1)立法例上三种模式简介:

①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所有权移转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依照,既不需要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变动时,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需要以登记或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a.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固然成果,债权意思表达与发生物权变动意思表达合二为一,不承认单独物权变动合意。

b.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单独存在,物权变动成果受其因素关系即债权行为效力影响,因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变动成果随之失效。

c.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登记或交付,并非物权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发生对抗力要件。

②物权形式主义(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之因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合意以及登记或交付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a.引起债权发生契约与引起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法律行为,一种法律行为不能引起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二重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固然影响,具备无因性。

c.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法定形式,是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和物权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③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此外践行登记或交付法定方式,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a.发生债权意思表达即为物权变动意思表达,两者合一。

b.物权变动实际发生,需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与履行登记或交付法定形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c.不必另有物权变动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因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

交易安全维护依托公示公信原则。

(2)国内:

《物权法》第9条、第23条,采用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物权登记效力,采用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对某些不动产物权,采用与意思主义相近又不同规则。

11.不动产登记分类:

(1)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①初始登记(原始登记):

原无权属证书不动产初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变更登记:

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变化或不动产状况变更而进行登记。

(2)她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

①她项权利登记:

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之上为她人设定她物权而办理登记。

②移转登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

因转让、赠送、继承、裁判等因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登记。

③涂销登记(注销登记):

对错误、不真实或已经消灭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进行登记。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其她权利登记:

依照自物权还是她物权而作分类。

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涉及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其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等。

②其她权利登记(她项权利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4)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改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①正式登记:

普通所讲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不动产物权所进行正式登记。

②预告登记:

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债权祈求权而作提前登记。

纳入预告登记祈求权,自登记时生效,对日后发生与该祈求权内容相似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备物权性排她效力,因而能保证将来只发生该祈求权所期待法律效果。

因而,进行了预告登记买受人债权祈求权,具备了准物权性质。

③改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以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改正或登记机构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登记。

方式:

权利人提出、登记机关自主查明、法院司法判决。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④异议登记:

与改正登记相配套而规定登记类型,它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对的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登记。

该登记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权利对的性,中断现实登记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内容行使权利或制止第三人依登记公信力而受让不动产物权。

⑤查封登记:

是在诉讼程序中,登记机构依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告知书而对涉案不动产予以封存所作登记。

12.观念交付概念、类型(形式)

(1)观念交付概念:

观念交付,它是指在特殊状况下,法律容许当事人通过特别商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或观念上办法转移标物权利交付方式。

(2)形式:

①简易交付:

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动产物权受让人已因其她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物,尔后双方又达到了物权变动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先租后买或先借后质等情形,为其适例。

 《物权法》第25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批示交付:

又称长手交付、代替交付或返还祈求权让与,是指当标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以代物实际交付。

例如,所有人将交由她人仓储动产出卖给买方时,只须将其对于保管人返还祈求权转让给买受人,并将买卖之情事告知保管人即可。

  《物权法》第26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人可以通过转让祈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权利代替交付。

  另: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8条中,对出质人以其间接占有财产以批示交付方式设定质权也作有必定规定。

③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可以与受让人另行商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情形。

例如,卖出租回(或借回)、抵贷返租等状况。

占有改定事实上是标物所有权转移,但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本来是所有权人占有,当前是以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名义占有)。

  《物权法》第27条也对其作了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商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商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3.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所谓物权公示,是指以公开、外在、易于查知恰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状况。

公示方式,则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不同而区别。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必要以法定公开方式呈现物权变动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和公信力之原则。

(2)效力:

物权公示方式,指不动产登记及登记变更,动产占有与占有移转(交付)。

①物权公示形成力或对抗力:

即公示形成力或对抗力,公示所具备决定物权变动与否能发生或者能否对抗第三人效力。

国内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主,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折衷说。

②物权公示公信力:

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物权,具备使社会普通人信赖其对的效力,虽然公示物权状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合,法律对于信赖公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物权人所获得权利扔予以保护。

a.权利对的性推定效力。

是指以法定方式公示物权,具备使社会普通人信赖其具备真实、对的物权之效力。

b.善意保护效力。

是指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物权人处善意获得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法律对其予以强制保护效力。

14.论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区别原则:

(1)区别原则涵义:

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因素行为与成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她们成立生效应根据不同法律依照原则。

①物权变动基本即因素行为、债权合同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与否成就为判断原则。

②物权变动,必要以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以为基本关系或因素行为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2)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①在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状况下,发挥保护合同当事人债权祈求权作用,使其可以依不同情形而祈求实际履行或者祈求支付违约金、补偿金。

②在因素行为生效与物权公示异时完毕状况下,发挥拟定物权变动精确时间界限和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作用。

③有助于建立严密、和谐物权法理论体系。

15.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3条、24条:

16.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差别及国内立法选取:

(1)公示要件主义:

物权变动以完毕公示为其生效要件(同步也是新物权生效要件),而仅有当事人变动物权意思而未依法予以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

在不动产变动,登记为其必要条件。

在动产物权变动,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公示并非物权变动要件而仅为发生物权对抗力要件,物权变动效果仅依当事人意思表达仅足够,但未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折衷主义:

以公示要件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国内选取)

第四章

17.物权法概念与特性:

①概念:

物权法可以定义为:

调节人们基于对物支配而产生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国内《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因物归属和运用而产生民事关系,合用本法。

”其中所言物归属关系、物运用关系以及该法中所规范物占关于系、物权变动关系等,均属于基于人对物支配而产生法律关系。

(2)特性:

①调节财产关系之静态与动态结合性

②法律规范合用之强行性

③规范内容之固有法性

④维护利益之公共性

第五章

18.建筑物区别所有权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建筑物区别所有权,是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别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别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某些所享有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某些所享有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成员权总称。

(2)特性:

①内容复合性。

②专有所有权主导性。

③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

④流转上一体性。

19.共有概念与特性:

(1)概念:

共有(共同所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法律状态。

各种民事主体因财产共有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关于系,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

共同享有所有权数人称共有人,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称为共有物或者共有财产。

(2)特性:

①共有主体为两个以上,即共有主体具备复数性。

②共有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客体具备统一性。

③共有内容涉及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内容具备双重性。

④共有是所有权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所有权类型,即共有具备所有权联合性。

20.按份共有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照拟定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共有。

实质是将共有物所有权进行抽象量分割,将一种所有权划分为几份,每个共有人按其应有某些份额享有所有权,重要基于当事人意思和预先商定而发生。

共同共有概念:

共有人基于一定因素而成立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共享一物所有权共有。

21.善意获得概念与要件:

(1)善意获得又称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①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登记不动产权利人

②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⑤转让标物须已经完毕移转登记或者交付

第六章

22.用益物权概念与法律特性:

(1)概念:

用益物权,是一定范畴内使用、收益为目,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她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

(2)法律特性:

①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②用益物权成立和实现以占有她人之物为前提。

③用益物权标物重要是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设立目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3.国内法律上规定用益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取水权、养殖权用益物权性质。

24.地役权概念与法律特性:

(1)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商定而运用她人不动产权利。

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她人不动产一方称为须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不动产供她人使用一方称为供役地人或供役地权利人。

(2)法律特性:

①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她物权。

②地役权是存在于她人不动产之上物权。

③地役权是以她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权利。

④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以承担悲观容忍和不作为义务为原则。

⑤地役权具备从属性。

⑥地役权具备不可分性。

25.典权概念:

典权是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她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手艺权利。

典权关系中,占有她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不动产交与她人运用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为获得典权而付出对价,称为典价;设定典权合同,为典契。

26.空间运用权概念:

空间运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一定范畴内空间所享有排她使用权。

27.物权法第158条理解与合用:

第七章

28.担保物权概念与法律特性: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特定债权实现为目,以支配和获得财产互换价值为内容定限物权。

特性:

价值权性、从属性(移转、设立、效力、消灭)、不可分性、特定性与公示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9.担保物权种类与分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和质权:

商定担保物权/质权与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标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集合财产,质权标动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权仅限于动产。

商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其她

30.抵押权位序拟定规则: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各种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先后顺序。

余额再抵

重复抵押

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似,按照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1.流质契约:

流质契约是指物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质权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商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财产即归债权人所有条款。

32.质权与抵押权法律特性差别:

(1)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权成立普通需通过登记,但无需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权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

质押标之移转,既是质权公示办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有所例外是,某些权利质权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

(2)担保财产不同。

抵押中,供作担保财产则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其她财产权利。

抵押财产与质押财产范畴,于动产上存在交叉,因而在动产上成立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还是质权,应依照合同商定及公示办法而为区别。

(3)担保机能不同:

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重要以其物权性和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以外,尚具备对标物或其权利凭证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物,给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

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某些权利质权,其担保机能与抵押权并无二致。

(4)实行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如不能就抵押财产折价、变卖等与抵押人达到合同。

普通需要通过诉讼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未变卖。

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商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事先占有标物,纵不能与出质人达到合同,也可以不通过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她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出质人如以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33.转质、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概念:

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她人债务,将出质人交付质物转移送于自己债权人而为其设定新质权行为。

承诺转质:

质权人经出质人批准,为供自己债务担保而将质物转移占有于其债权人,就质物再设定新质权行为。

责任转质:

质权人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批准而以自己责任将质物转质于其债权人,为其设定新质权。

34.权利质权概念与种类:

概念: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可让与财产权利为标而设定质权。

种类: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股份、股权/可转让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其她财产权利

35.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因素已经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人所占有动产原则上应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发生法定或商定障碍

36.留置权与其她担保物权位序拟定规则:

 

37.担保物权之间位序拟定规则:

38.物权法第191条理解与合用问题:

39.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31条:

第八章

40.占有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和平占有/暴力占有

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继续占有/不继续占有

公然占有/隐秘占有

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

物占有/权利占有

41.占有效力:

(1)占有状态推定效力:

在无相反证明状况下,法律所作推定占有人占有为善意、自主、和平、公开占有,以及能证明先后两端为占有事推定为无间断占有等规定。

法律直接推定占有占有为无瑕疵占有,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举证责任,故意欲推翻无瑕疵占有人提供。

(2)占有权利推定效力:

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和与其进行交易第三人权利,实现占有制度立法宗旨,法律所作占有人基于占有物上行驶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3)占有人权利和义务:

分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普通依权利获得救济而不必借助占有制度来谋求保护。

无权占有人基于占有物而发生权利义务,无权占有人对真正权利人权利义务。

善意占有人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使用、收益,应当依照物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办法进行;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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