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6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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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63号

 

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

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2吨标准煤下降到0.74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37.3万吨减少到112.6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96.6万吨减少到82万吨,分别下降18%、15.1%。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做强做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四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轻工、冶金、建材四大传统产业,努力建设现代国际制造业基地。

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新一轮“双倍增”,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

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在2005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生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

把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打造软件名城、名园、名企。

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

抢抓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大的突破,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前执行国家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研究对其他行业的限制、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对列入《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十一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479万吨、炼钢能力707万吨。

其中,按照产业政策淘汰炼铁能力259万吨、炼钢能力327万吨,按照项目核准时承诺淘汰炼铁能力220万吨、炼钢能力380万吨。

2007年淘汰炼铁能力141万吨、炼钢能力477万吨。

编制实施2000万吨水泥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

“十一五”期间,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306万千瓦,争取关停430万千瓦,其中2007年关停100万千瓦。

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2843家,其中2007年淘汰1400家。

2008年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以核电、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能发电为重点,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气电、核电、抽水蓄能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

到2010年完成核电装机200万千瓦、风电装机150万千瓦,建成秸秆气化工程100处、发电装机40万千瓦。

优化电源配置,突出发展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燃煤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装备水平。

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以下纯燃汽或燃煤机组。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电厂发展,严格控制掺煤燃烧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

严把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发电项目不予并网,不予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非粮为主、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强原料培育和产品开发,形成3-5个各具特色、专业化分工、产业集聚度较高的生物柴油、燃料乙醇产业基地,力争到2010年形成100万吨生产能力,抓好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

研究政策措施,推进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

积极开展地热普查,促进地热开发利用。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2007年起,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组织高炉余压发电、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化学原料生产工艺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等“六大战役”,推进实施100项节能改造项目,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目标。

在发电企业大力推广高压变频调速技术,改造20台大机组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约用电1亿千瓦时以上。

推进背压式供热机组建设,实施抽凝机组技改工程,改造机组20万千瓦。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加快改造农村中低压网络,在提高供电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减少电网损耗。

  (八)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扎实推进淮河、太湖、南水北调沿线和长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500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3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5万吨、总磷削减能力4000吨。

2007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20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7.5万吨。

新建、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对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抓紧组织科技攻关,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尽快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

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5.8万吨。

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止和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关闭、搬迁119个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

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

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建设一批清水通道。

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

  (九)突出抓好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

要实施更加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建排放氮磷的建设项目,并提高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开展化工、纺织、造纸、电镀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制定“十一五”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方案,水污染排放全面执行国家和省一级A标准。

太湖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开展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厌氧—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全面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在环太湖周边一级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一律实施退耕还湖、造林绿化,逐步取消畜禽和传统种植业,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规划,调整压缩、逐步取消太湖网箱养殖。

总结推广无锡五里湖治理的成功经验,开展湖体、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对梅梁湖和太湖流域农村河道实施清淤,特别要重视和研究湿地生态的恢复工作。

在太湖适宜的湖湾、主要入湖河道,全面建设人工湿地等生态隔离带。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100兆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50%以上热电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

到“十一五”末,全省完成14700兆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29.7万吨,2007年完成约4000兆瓦现役火电机组脱硫工程,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6万吨。

新上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

“十一五”期间,对三分之一的电厂进行脱氮、脱硝改造。

  (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以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热电机组实施“以热定电”等方式,提高整体发电效率。

2007年替代电量达到200亿千瓦时,节约标准煤1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万吨。

“十一五”期间建设60万千瓦能效电厂,2007年建设15万千瓦能效电厂。

将自备电厂纳入节能调度范围,提高自备电厂的能源利用率。

  (十二)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对“两高两低”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

提高土地投资强度,苏南、苏中和苏北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160万元和120万元。

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

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抓好3个国家级和130家省级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城市。

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

电子行业,大力提升贵金属回收加工水平,深度解决电子废物资源化问题;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冶金行业,全面推行高炉、转炉、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干法熄焦,熔融还原炼铁和废水零排放技术;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汽车行业,推进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加强各类资源回收利用;轻工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废水、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COD排放。

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

  (十四)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

争取到2010年40%的城市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10个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建成30个节水型灌区、100个节水型社区、800个节水型企业。

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对年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投资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或用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严格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2010年所有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大宗工业废弃物、煤矸石、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加强对冶金、有色、电镀、电力、煤炭、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积极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省城市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

  (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

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80%。

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加快南京、苏州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

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造一批垃圾中转站,到2010年每个乡镇建成(改造)垃圾中转站。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七)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

化工、冶金、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节能150万吨标准煤,削减COD5000吨。

2007年完成5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节能30万吨标准煤,削减COD1000吨。

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指导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八)启动科技支撑行动“10111”工程。

围绕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2007—2010年,在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应用、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10大节能减排重点技术领域,加快攻克100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开发推广100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育扶持100家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着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全面建立我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体系。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转化应用。

开发高效燃烧监控优化、新型锅炉设计、冶金高炉煤气、石化催化重整烟气、建材窑炉尾气等余热发电或制冷成套工程化技术,攻克燃气轮机吸收式热泵等关键设备制造技术,在冶金、石化、建材行业组织实施一批能量循环利用科技示范项目。

加强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以及节能型水泵、风机、电动机等配套装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组织实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重大科技专项以及与建筑一体化的光伏屋顶、光伏幕墙等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加快染料、农药、医药行业有毒物处理工程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废水处理与排放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加强钢铁、发电、水泥等行业烟气处理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积极开发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高效利用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生态循环利用科技示范基地。

  (二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实施“百家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大力扶持一批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同行先进、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技术应用示范企业。

依托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建30家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重点实验室,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应用、面向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新技术开发。

  (二十一)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

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继续推进我省67户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61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125万吨标准煤。

组织实施省级“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指导督促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26家企业,2007年7月底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37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

切实抓好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全面落实2576家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

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

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

加快环保计量仪器计量检定中心建设,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

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

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低能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二十四)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地铁、轻轨、BRT系统等大运量交通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

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

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出台江苏省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办法,全面推广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检测法。

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

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

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五)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

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

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六)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七)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

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

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

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

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八)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

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九)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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