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05896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docx

完整word版审讯与供述

审讯供述与自白新瓶装旧酒

——虚配钥匙法

 

有一位精神领域的大师在分析人性弱点时候说道:

“我们每个人都固守着一扇只能从内开启的改变之门,无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都不能替别人打开。

”◎笔者以为,这话同样也适用于审讯领域。

“每个被讯问者内心都隐藏着为审讯者所求的案件客观信息,无论审讯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能自己进入被审讯者内心去获取这些信息。

为了说得形象一点,我们把被审讯者的内心比喻成一个房间,房间有门,门上挂有锁,钥匙掌握在被审讯者手中,就在这个房子里,有为审讯者所求的各种有效信息,这些信息是客观的。

既是客观,所以也就难以为被审讯者的主观意识所完全控制,只是因为存在一些障碍而难以从被审讯者舌头低下溜出来。

审讯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房内的有关信息,亦即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等。

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讯的过程就是如何开启这把锁进入这扇门到房间里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审讯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内心隐藏的真实信息,审讯的手段、焦点也就是开锁入门。

基于上述形象的比喻,我们可以自然的想到两种进入房间的途径。

途径之一是直接破门而入。

破门的方法多种多样,历史悠久,并有许多司法审讯同行对此进行过经验的总结。

简而言之,在审讯人员看来,侦查不同于审判,侦查最初的推力是“有罪推定”,审讯中,所有的嫌疑都集中到被审讯者身上,所有的证据均将围绕被审讯者展开,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审讯而言更是如此,否则审讯便无从进行下去。

审讯时,营造“一个带有强大磁力的审讯场,吸引甚至歪曲着周围的言词证据”,并使被审讯者深陷其中无法摆脱。

审讯人员通过暗示、恐吓、威逼、甚至通过殴打、脚踢等野蛮的手段施对被审讯者施以身体、精神痛苦,使被审讯者心理失去按稳、“心理赤裸”,从而使被审讯者陷入一种错觉,倘若自己不招供,自己“有可能被打死”,“现时的痛苦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时候,将来的惩罚还很遥远”,现在顾不得去做理性的思考了,“基于人性追求现在的快乐或者回避现在的痛苦,多少也要做出点供述”◎。

砸门破锁或是强行插锁,很多时候被证明是有效的,很多审讯人员也因此而依赖它。

但是对被审讯者的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会使房间内的现有的环境遭到破坏,可能导致的冤假错案,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

途径之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用自己手中钥匙打开锁,让审讯者进入自己的房间去获取有关信息。

审讯的过程,在于一步一步的虚拟配制一把无形的钥匙,与被审讯者内心的为被审讯者所苦苦堵住的客观犯罪信息共鸣——著名司法心理学家Virj研究指出:

“一个人要完全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透露是极为困难的,绝大多数人即使明白一旦自己的秘密被人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否定性后果,也会向人(陌生人或信任的人)透露的------犯罪嫌疑人要严守犯罪秘密,绝不透露,就会给自己带来许多心理压力,而且随着压力的积累,寻找宣泄的渠道也会越迫切”——去震撼被审讯者之心灵,被审讯者为控制可能的后果而理性打开自己的心锁。

这种审讯模式,为便于论述,笔者将其形象取名为“虚配钥匙法”。

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某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传讯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不动声色,观察他,当受伤的受害人从窗边慢慢经过时,嫌疑人杨某的脸狠狠的痉挛了一下,表情绝望,但是马上恢复了原样,并负隅顽抗,侦查人员走到门外,好像和受害人在说了什么。

在接下来的讯问中,杨某百般狡辩,外面的审讯人员缓缓走进审讯室,用一种冷峻审视的目光,逼视着杨某,沉默了近十分钟后,侦查人员对杨某发话了,“你想知道受害人对我说了什么吗?

”杨某表情急剧的变化,终于扑通一声跪下,双手撕扯着头发,绝望的说:

“完蛋了――――”。

事实上,在进行抢劫之时,由于受害人精神极度紧张,只看清了杨某的衣着特征,并没有看清他的脸,因此,当受害人从窗边经过往里看时,并没有能确认出杨某是否是实施者。

但是,杨某却清楚的知道那是受害人,案件的情节一幕幕的浮现在杨某心头,由于心虚,脸部表情把自己暴露了出来,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杨某虽然表面在做戏,但是侦查人员不接招,用沉默和目光逼视,营造出严肃的氛围,使犯罪嫌疑人的不安感觉进一步增强,使犯罪嫌疑人更加确信“被害人已经把情况告诉了侦查人员”这一信息。

如同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一样,西方古典刑法认为,人是理性的、意志自由的与趋利避害的动物,这一假设虽然受到实证主义刑法的影响,但是在现在的西方刑事法律制度上仍占据主流地位。

如果人是理性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会根据供述的结果可能是利大还是弊大来决定自己是否坦白或供认。

我们肯定被审讯者在面对可能给自己带来极端利害关系后果的审讯中亦是一个理性人,审讯中,由被审讯者基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供认所带来的好处大于不供认便选择自白,反之则保持沉默。

但是,“利害权衡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己觉知的基础上的,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评价为标准的,这种内心的评价的标准与社会或外部客观的利害评估可能不一致”。

当犯罪嫌疑人觉察到供述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肯定效果或较少的否定效果时,就可能选择供述,反之,就会选择拒绝供述。

所以“犯罪嫌疑人对供述所带来的利益与代价的评估就是决定其是否供述的认知基础”。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知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了,倾向于评价供述会给自己带来更多好处,反之,当觉得证据较少,就会倾向做出供述会付出更大代价的评价。

建立在上述人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审讯方可以在审讯的每个环节对被审讯方的心理认知、情感、行为倾向进行影响,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供述所带来的利益与代价的评估。

一个普遍的事实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可以口口声声的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记得不清楚了,而他内心里却明白自己做过什么,甚至每一个细节。

根据审讯实践经验我们得知,面对审讯人员的强大攻势,面对审讯方亮出的证据,被审讯者是处于矛盾中的,供述还是顽抗,说出来,怕自己过多交代,不打自招,不说呢,又怕落的个从严处理。

因此,在审讯之初,嫌疑人是想隐藏的越多越有利,而当我们审讯方把犯罪嫌疑证据一点点的剥出来时,犯罪嫌疑人对于审讯方掌握的要尽量的配合,或有立功表现,或主动供述,以争取宽大处理,从轻处罚。

然而,对审讯方尚未揭露的其它罪行,嫌疑人还会抱着能遮掩就遮掩的心态。

可见,见风使舵,见好就收是犯罪嫌疑人最擅长的一招,但同时也是其容易被审讯方利用的弱点之一。

只要我方给予其强大的攻势,造成“再不供述就没有机会”的假象时,嫌疑人为争取最后的机会,大都会“见好就收”。

再回到“房子、门、锁”这个比方中来。

在现代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的约束与规制下,摒弃刑讯逼供的做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审讯方要进入房间里去,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用自己手中的钥匙打开自己的房门锁,看似不可能但事实就是这样。

在这一过程中,审讯方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虚配一把钥匙,让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审讯方也有这么一把钥匙,同样的能够打开其心门上的锁。

这时,犯罪嫌疑人自己会用手中的钥匙主动打开自己的心锁。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们知道,钥匙开锁的原理,一是钥匙要能插进锁中去,二是钥匙的凹凸齿点要和锁相吻合,能够触动锁内锁芯。

仅凭我们日常的开锁经验可知,一般情况下,只要钥匙的触点能够和锁芯的若干点吻合,就能打开这把锁,锁芯越复杂,钥匙的触点和锁芯的吻合点需要的就越多,证据就如同是这钥匙上的触点,一定数量的触点便可以开启犯罪嫌疑人的心锁。

现实中,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数量非常有限,甚至可能是一两个证据,尚不足以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心锁,或者说不足以定其罪。

但是借助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犯罪心理规律,我们是可以弥补证据方面的不足的,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新的线索、证据,大概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研究犯罪,掌握其规律的原因之所在吧。

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一般的犯罪心理规律,我们可以配置出一把具有一般形状钥匙的雏形,把我们掌握的证据分解成尽量多的但仍是有限的点作为钥匙的触点,然后,充分发挥政策法律的强大威力,结合多种讯问技术,给犯罪嫌疑人以强大的攻势,使其处于一种大兵压境,兵临城下,若再不供述必将招致灭顶之灾的绝境,利用触点反复多次撞击犯罪嫌疑人的心锁,给其以反复的心理震撼,陷入矛盾中。

在论述钥匙触点锁芯的原理中,我们借用一个概念“超前反馈”以进一步说明其心理运行机制。

犯罪嫌疑人的确对案情的亲身经历而在心理留下记忆刻痕,在审讯的过程当中,为了应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在审讯方没有向对象有意识的输入具有某种特定的内容信息之前,对象就已经按照特定的信息内容超前准确地予以反应,当审讯人员把案件信息输入犯罪嫌疑人之耳中时,嫌疑人必然会产生相应反应,虽然被审讯者有掩饰的本领,但是也只能控制住人语言中那些熟知的部分,却控制不住人体语言中那些无意识的行为,而这些由无意识控制的念头,往往就会以口误(顺口而出的“错话”——其实就是想说的话)、笔误、多余动作等过失形式表现出来。

弗洛伊德在他的《精神分析引论》中写道:

“过失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他们是两种意向同时引起——或互相干涉的结果,他们是有意义的。

”所以,借着被审讯者的“口误”、“笔误”、“多余动作”等来自内心深处的真实的有意义的过失形式,我们可以获得开启被审讯者心锁的新的钥匙触点。

心理学的有关犯罪理论认为,如果把同一个信息反复多次输给同一个体,该个体会慢慢接受这些信息,时间长了,甚至会认同信息,比如广告效应,就是利用这一理论。

而讯问,就是要把我方“已经掌握证据”的信息强输给嫌疑人方,多次、多人强输给他,使他错觉加深,无法判断真伪。

由于被审讯者被羁押,与外界完全隔绝,所以信息渠道被封死,他们失去了信息来源,唯一能给他们带来信息的只有审讯人员,在这种有利情况下,审讯者应该贯彻“高压”政策,给被审讯者多传递“证据已经被掌握”的信息。

所以,在获取及运用被审讯者的“口误”、“笔误”、“多余动作”等言行过失的时候,需要运用一定的策略,使被审讯者形成这么一种认识,其无意识的这些“过失”,其实我方早已经掌握,即便被审讯者意识到自己的失误言行,但是,审讯方却不得表现出任何的兴奋之情于言表,反而要表现得漫不经心,只是对其表现予以肯定,肯定其言行是对其自身错误认识行为正确的表现,并予以鼓励,正如“你的犯罪事实不取决于你的交代,而你的交代却对你的认罪态度至关重要,无论你交代与否,我们都将一查到底”。

当然,其“失误”的言行定将被审讯方所利用,或者成为线索查找其它新的证据或者作为新的钥匙触点被用来震撼被审讯者的心灵之锁。

按照钥匙开锁的基本原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情节有无数个点,但是,对于开锁而言只需要几个触点加上一些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犯罪凹凸点,给予被审讯者以强烈心灵震撼并形成错觉,误以为审讯方已经掌握开启其房门锁的钥匙。

再基于犯罪嫌疑人见风使舵、见好就收的弱点,只要我方按部就班地展示钥匙并给予其震撼,为了争取“最后的机会”,被审讯者大都会“见好就收”,束手就擒。

整个过程就是把这些触点一次次灌输给被审讯者的过程,但是触点的适用却是综合的。

形象点地说,向由于被审讯者内心的封闭性,我们只能向其内心发送一个个的“信息压缩包裹”(如同电脑网络发送电子邮件),包裹里面有政策、法律、正义、道德、亲情、友情、生死等信息——审讯策略,更有绵里藏的“针”——我们作为虚拟钥匙上的触点信息,这诸多种信息不断组合、打包,反复、多次发送到被审讯者内心中,由其接受,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反馈回有关信息,再组合信息包,再发送,最终迫使被审讯者形成一种错觉,审讯方已拥有能打开被审讯者心门锁的钥匙,被审讯者经利害权衡结果,自己打开自己的心锁。

必须强调“让嫌疑犯自己去主动开锁”,因为钥匙只有一把,且掌握在嫌疑犯自己手中。

开启各个犯罪嫌疑人心扉的钥匙不同的,这是因为,每个嫌疑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征,都有各自不同的经历等,所以,如果有100万个嫌疑犯的话,要想让他们人人都招供,就需要有100万把打开他们心扉的钥匙,但是,现实中,审讯人员是不可能有这么多把钥匙的,要想从一大堆钥匙中找出一把能与某个嫌疑犯的心扉对上号的钥匙,是非常不易的。

所以,让嫌疑犯自己招供的非常要注意的一点是“不任意插锁”,就好比手里拿一大把钥匙随意从中选出一把钥匙试着去开启一把锁头的话,可能正好能够打开锁头的几率是不高的。

作为审讯来说,即使是强行把钥匙插进了锁头里,也不过是对嫌疑犯进行逼供而已,到头来,在法庭上还可能会把当时的供词推翻。

而如果钥匙与嫌疑犯的心锁不相匹配的话,那么就不可能打开嫌疑犯的心锁。

实战中,很多失败的案例就是因为证据使用时机不成熟,且所使用的证据不确实,加之讯问方法不恰当,被审讯方摸到了我方掌握的证据,导致其侥幸心理得以强化,案件陷入僵局。

有关其他审讯法之对比。

笔者有幸拜读毕惜茜教授《也谈审讯中的“软审讯”法》◎一文,文中提到了三种比较典型的审讯模式——九步审讯法、硬审讯法、软审讯法。

对上面提及的几种审讯方法做一番对比。

虚拟配置钥匙法着眼于审讯的整个过程,兼顾审讯的整体与局部,策略运用时机犹如烹小菜,顾及火候、各种辅料的量及下放的先后顺序。

它蕴含着对被审讯者人格的尊重,承认被审讯者拥有、掌握着对犯罪事实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法律终极意义上的认识与证明,审讯者对被审讯者内心深处的客观信息的获取是一种艺术性的获取,也认识到被审讯者是一种理性的主体,其所做出的供述与自白是在理性权衡利害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种利己的行为,它符合现代法治与尊重人权的要求。

尽管我们试图使被审讯者产生一种审讯方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的错觉,但是这些方法手段没有任何的违法性,甚至也没有道德上的缺失性,并确保这些向其显露的证据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因此而泄露出来的“口误”、“笔误”、“身体语言的失误”等过失信息形式,皆来源于客观真实。

硬审讯法,顾名思义,就是对被审讯者的方法很硬,基本特征就是刑讯逼供,包括被审讯者在审讯者做出某种承诺后的供述,也包括在审讯人员告诉他如果不承认可能给自己及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后果后的供述等。

笔者以为,所谓硬审讯法,类似于本文中阐述的“破门而入”的途径方法,其基本运作原理是在审讯场中形成一个压力极大的磁场,而外给予被害人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恐惧与压力,甚至损害,基于极度的恐惧而丧失理性认识,故而,被审讯者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供述与自白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极易引起以后的反悔、翻供和产生冤假错案。

九步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审讯法,在九步审讯法中,通过说明任何人在相似的情况下或条件下,都可能干出同样的事情来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通过减低对犯罪行为道德严重性程度的评价来减轻嫌疑人的同情,通过减低对犯罪行为道德严重程度的评价来减轻嫌疑人的有罪感,或者通过为犯罪行为提出一种比已知或推断的更容易在道德上被人接受和不太令人憎恶的动机或原因等,与嫌疑人建立一种理解的相容关系,从而使侦讯双方建立一种非评价性的、相互信任的关系。

笔者借用一个心理术语来说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心理液态化”。

很显然,九步审讯法并没有从被审讯者内心获取信息,只是为下一步的嫌疑人的供述做一个前提、铺垫,因此,在笔者看来,尚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审讯模式,倒类似审讯技巧之——“情感影响法”,审讯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情感上的弱点,对犯罪嫌疑人施以情感刺激,消极或积极的,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和情绪状态,促使其产生审讯人员所希望的激情状态——被审讯者的供述只要是非理性做出便可归结为激情供述——而供述犯罪事实的侦查讯问方法。

我们知道,根据供述与否分三类“到案后自己主动供述,拒绝供述抗拒到底,先抗拒后供述”中的第三类,按照犯罪分子在接受讯问过程的心理变化的一般规律,对于先抗拒后被迫缴械投降的这类犯罪分子,其心理变化通常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对抗相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罪行阶段”,根据这一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检验的分类标准,一般性的,在不同的阶段需要审讯方采用不同的审讯策略与技巧。

据此,九步审讯法适合在第三阶段作为一种带有一般性的策略使用,在这一阶段中,犯罪分子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矛盾最为激烈,被迫选择何去何从,是犯罪嫌疑人处于交代与不交代的关键时刻,讯问人员如果能抓住犯罪嫌疑人这个心理转机,采取正确的方法排除其心理障碍,例如向其表明帮助消除疑虑的诚意,鼓励其说出心理话,并设法消除其心理障碍,帮助被审讯者“搭梯子”,让犯罪嫌疑人“顺梯而下”。

因此,九步审讯法尚不足以成一个体系,只能算是一种策略技巧,用于审讯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

软审讯法,或称软审讯技术,是建立在心理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核心在于改变被审讯者的态度系统,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讯人员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基础之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让其资源供述,“软审讯法”以改变被审讯者的态度为目的,通过态度改变,从而引起行为改变。

然而,将社会心理学中有关说服的理论、方法和技巧都归纳为软审讯笔者以为未免太牵强和模糊。

审讯实践中涉及态度改变的方法按照毕惜茜的分类,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情感影响法,包括同情法、情感感化法;其二是认知改变法,如疏导法、说服教育、例证法、认知重构法、利害选择法等。

笔者有过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数年的工作经历,并一直在思考,这些高墙内的形形色色的在押人员,实在看不出和外面社会中的人有什么区别,如果不是进一步了解其所犯罪行,不是进一步了解其平素生活习性以及生活观、价值观、世界观的话。

甚至引起对“罪与罚”的思考,什么是罪,法律意义上的罪和道德意义上甚至各种宗教上的罪有什么区别与深层次的联系甚至统一?

什么是犯罪,这种“社会现象”除了给我们带来看的见的后果外还意味着什么?

限于篇幅,在此不做过多展开。

对于软审讯法,笔者试图从其作用原理及效果进行些许评价。

我们可以引用一个熟知的概念“病毒”,犯罪之人犹如中精神中毒者(犯罪是一种伤害人类感情并为社会群体所谴责的行为),包含有很多的心理障碍,情绪消极、负面,所以,审讯犯罪嫌疑人,犹如诊断精神中毒者,软审讯法之作用原理类似于中医理论整体疗法,标本兼治,通过种种手段来调理病者肌体,排毒、补中、益气,增强病者自身免疫力,从而达到排除病毒、祛除邪气的目的。

理论上说,这是达到标本兼治效果的最好的方法。

笔者看来,唤醒犯罪嫌疑人良知、激发其正义感、改变其信念等,对于初犯、偶犯、激情犯等,有些功效,实践中,这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能够主动供述并坦白。

但是,对于更多的犯罪者尤其是我们要攻克的抗拒审讯者而言,犯罪积习很深,犯罪行为本身与其自身的生活习惯、习性结合在一起,例如涉财性犯罪,通过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从中享受另类的“逍遥”生活,并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又如职务犯罪行为人,从第一次犯罪心理反复挣扎,到后面享受甜头心安理得,犯罪便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

所以,欲通过情感影响法、改变认知法等软审讯法来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与自白极可能只是一厢情愿。

毕竟侦查的任务在查清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时排除无辜者、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研究犯罪规律预防和打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教育几方面是有先后轻重缓急的。

在笔者看来,“软审讯法”亦如“九步审讯法”,只能作为一种审讯策略用于审讯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某一环节中,必须择机、择人而用,局限性很明显。

笔者始终认为,面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清醒,审讯方与被审讯方的关系说到底是专政、是斗争,是残酷的殊死的较量,界限分明。

虚拟配置钥匙审讯模式展望

对于这一把虚拟的钥匙,要做到“不能随意乱插”,能够对审讯者从审讯之初到结束均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持续准确的心理震撼,亦即其效用性得到来自被审讯者的验证,至少不会因错误被被审讯者摸到底而强化被审讯者的侥幸与抗拒心理。

所以虚拟钥匙的配置上必须要做到通用性与特殊性兼顾,并有针对性的施以应对之策。

通用性必须考虑到钥匙必须使用于人性的一般弱点,对于普通人的人性弱点一般来说也是适用于被审讯者的;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的心理弱点一般来说也是适用于个别被审讯者的(例如多疑、狐疑不决、心虚、

自欺欺人、患得患失、趋利避害、求生怕死等);根据经验总结的审讯心理变化规律划分的犯罪阶段论也是适用于个别嫌疑犯的(如极端对抗阶段——试探摸底阶段——动摇反复阶段——动摇反复阶段)。

根据特殊性来配制钥匙按照特殊性的层次来考虑:

第一层次上,普通心理学上的其气质类型的划分分别适用于各类气质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如胆汁质气质类型、多血质气质类型,粘液质气质类型、抑郁质气质类型,以及各气质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各有的表现分类);第二层次上,必须考虑到各种供述心理障碍(如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立心理、悲观心理、戒备心理等);第三层次上,必须考虑性别尤其是女性犯,必须初犯,累犯、惯犯,甚至还要考虑嫌疑犯犯罪手段所体现出来的智能,分析总结概括其审讯中的表现,有针对性的分门别类地采取应对之策。

限于篇幅及自身目前知识储备,不做过多展开,仅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注释:

◎李安房绪兴《侦查心理学——侦查心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惜茜《也谈审讯中的“软审讯法”》,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期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