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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规定

贵阳市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规定

  篇一:

贵阳房屋买卖税费

  5822176实例一:

  低于计税指导价

  月亮岩路一套平方米二手房,总共为7层楼房,买卖双方合同成交金额为6万元,房屋竣工建成时间为1997年,购房合同时间为1997年,卖方共有两处房产,而买方为首次购房。

  税费收取说明:

  1、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基价的,按计税基价进行征收,成交价格高于计税基价的,按成交价格进行征收。

考虑房屋的折旧因素,以计税基价为标准,每年可按2%扣减,最高不超过30%。

  该房屋位于月亮岩路,根据土地分类划归三类地段,而该房为7层楼房,住宅类别为中高层建筑,按照两城区、金阳新区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价表,三类地段中高层建筑的计税基价为2960元/平方米。

该房屋的竣工时间为1997年,今年为2009年,建成已有12年,折旧年限为12年,按每年2%折旧计算,折旧比例为24%,折旧后的计税单价为:

2960-2960×24%=元/平方米。

该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计税指导价为:

×=131894元。

该房买卖双方的合同成交价为6万元,低于计税指导价,相关税费按131894元征收。

  2、该房属于普通住房。

  该房满足普通住房的3个标准,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

  3、卖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A、营业税和附加。

该房1997年购买,已经购买2年以上,免征营业税和附加。

B、个人所得税。

该房购买年限已经超过了5年,但由于卖房人在贵阳市还购置有其他住房,该房不属于其惟一的生活用房,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金额为:

131894×2%=元。

C:

手续费:

住宅收取标准为3元/平方米,即×3=元。

D:

土地增值税:

目前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买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A、契税。

该房为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人是首次购买,契税按1%收取。

即131894×1%=元。

B、印花税:

目前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C、登记费:

80元。

D、手续费:

住宅收取标准为3元/平方米,即×3=元。

  5、所有税费共计元,其中卖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元、手续费元,共计元;买方需要交纳契税元、登记费80元、手续费元,共计元。

  实例二:

  高于计税指导价

  虹桥新村一套平方米的房屋,总共为7层楼房,买卖双方合同成交金额为26万元,房屋竣工建成时间为2000年,购房合同时间为2003年,卖方有两处房产,买方为首次

  购房。

  税费收取说明:

  1、虹桥新村根据土地分类划归三类地段,而该房为7层楼房,住宅类别为中高层建筑,按照两城区、金阳新区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价表,三类地段中高层建筑的计税基价为2960元/平方米。

该房屋的竣工时间为2000年,今年为2009年,建成已有9年,折旧年限为9年,按每年2%折旧计算,折旧比例为18%,折旧后的计税单价为:

2960-2960×18%=元/平方米,该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计税指导价为:

×=238861元。

该房买卖双方的合同成交价为26万元,高于计税指导价,相关税费按合同成交价进行征收。

  2、该房属于普通住房。

  该房满足贵阳市普通住房的3个标准。

  3、卖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A、营业税和附加。

该房1997年购买,已经购买2年以上,免征营业税和附加。

  B、个人所得税。

该房购买年限已经超过了5年,但由于卖房人还购置有其他住房,因此该房不属于其惟一的生活用房,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金额为:

260000×2%=5200元。

  C:

手续费:

住宅收取标准为3元/平方米,即×3=元。

D:

土地增值税:

目前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买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A、契税。

该房为普通住房,但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按%收取。

即260000×%=3900元。

  B、印花税:

目前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C、登记费:

40元(经适房减半收取)

  D、手续费:

住宅收取标准为3元/平方米,即×3=元。

  5、所有税费共计元,其中卖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手续费元,共计元;买方需要交纳契税3900元、登记费40元、手续费元,共计元。

  贵阳市二手房买卖最新税费标准

  2010-01-1521:

08:

26阅读439评论0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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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1、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根据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共同测算,2009年上半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如下(表1):

  表1:

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表

  篇二:

房产个税新规定

  房产个税

  基本概念

  即为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例子:

原购价格100万的房子现售价为300万,之间产生了200万的差额,房产个人所得税应征收:

(300万-100万)X20%。

(地区不一样比例不一样)内地房产交易大多是以评估价格过户,因为大多房产购买几年之后升值,原购价和现售价差额过大,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也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之一。

个别一线城市为了避免个人所得税而利用阴阳合同(即国土局部门过户登记价格修改为原购价),这样过户之间就没有存在差额,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实行评估价过户就是为了打击阴阳合同而减少的税费。

3月4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二手房交易按照增值额20%征收个税”本意是打击投机,不是伤及刚需。

  营业税及其附加:

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房产证满5年的没有营业税,不够5年的收取差额的%;144平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房本够5年的收取差额的%,不够5年的收取全额的%。

(地区不同征收规定不一,以上是广东地区所出的政策)

  营业税及其附加包括:

营业税5%,附加部分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税、防洪护堤费,这些税课是以营业税为基点征收,比例为11%。

因此营业税及其附加为%或者%。

  买方不存在个税问题,但各别地区也是买方出个税。

  税费的实际操作:

(实际操作中的出税方)

  实际操作中是买方出税,卖方以抬高房价的方法将税费转移给买方!

各方声音

  20%交易税,打“七寸”能否不伤及无辜

  个人售房征20%交易税,是“国五条”细则中最受关注也是最具争议的条款。

“二手房交易作为抑制重点,将直接增加投资客转让房产的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邱立成说,收紧信贷政策,对以短期买卖为目的的炒房客们无疑是“当头一棒”。

  调查显示,2012年上海二手存量住房成交面积1503万平方米,是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的倍。

这表明,不少热点城市的房地产成交是以二手房为主。

  目前二套房首付是60%,利率是基准利率的倍,新政明确二套房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会造成两种可能,要么将负担转嫁给买房人,要么房主惜售使市场供应量减少,间接推升二手房价。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说。

  全国人大代表巨力集团董事长杨建忠认为,卖房征收交易税,彰显了中央严控房价的决心,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价不是加重个税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最终买单者还是购房人,就难免伤及无辜。

  保障房迎入市高峰,能否平抑房价

  经过五年紧锣密鼓的推进,各地保障房将在今年迎来交付、入住高峰。

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将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消息,对于亟待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人群,无疑是个利好。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法学系教授何悦说,通过保障房的大量建设可以释放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

  2008年下半年北京曾爆发过一波保障性住房的成交高峰,保障性住房的成交比例一度接近50%,当时北京住房成交均价也一度有所走低。

  “但短期内,这一政策对商品房市场的冲击更多是停留在心理层面上。

”何悦委员认为,保障房建设的投入能否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有赖于公平分配和配套政策的完善。

保障房计划不能如期覆盖到相应住房需求群体的话,平抑房价只可能是纸上谈兵。

  限价令如何避免成涨价推手

  “房价控制目标”,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而言并非一个新名词。

在2011年房价高涨时首次提出,2012年楼市冷清下又悄悄隐退。

  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上涨的城市超过七成,其中一线城市连续5月领涨全国。

  房价控制目标列为五大措施之首,说明国家已意识到如果调控不加强,房价可能迅速上升,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格局将被破坏,好不容易得到的调控成效再次失去。

  许多地方开始动起来。

深圳、武汉等地表示,将于近期出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心限价令成涨价推手。

  全国政协委员赵东科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大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宽松的目标,除了避免被问责,还保持对“土地财政”的

  依赖。

  限购政策并非长久之计。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在土地财政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变相放松调控的冲动仍存。

切实执行房价控制目标和问责机制,将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约束,确保调控政策有效落实。

  专家谈新政:

5年以上唯一住房可免个税

  调控新政策出台后,受到关注最大的是“个人转让住房严格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

有人认为,在热点城市这一税收可能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从而增加购房成本,推高房价。

尤其是改善性购房需求可能会被“误伤”。

此外,也不利于二手房的流通,影响市场供应。

  秦虹认为,房产转让过程的税收本该由卖方承担,会不会直接或变相转嫁给买方,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当供应短缺时,一般由卖方决定价格,税较容易转嫁,相反则难以转嫁。

  “如果分析一下我国目前的住房市场,可以发现,大部分城市的房产交易仍是以新房交易为主,且新房供应量充足,二手房市场规模较小,转嫁的风险有限。

但在一线城市二手房的规模与新房相当,且由于城市规模大,二手房所处的位置优越,供给有刚性,所以就相对容易转嫁。

”秦虹说。

  篇三:

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一、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范围:

住宅和非住宅。

  对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典当等行为均纳税征收范围。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税种、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政策规定,个人住房交易中将会涉及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这样八个方面税费及基金。

  1、营业税:

个人销售住房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售房收入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土地增值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属转让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行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的余额。

扣除项目金额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所列举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4、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计征印花税。

对房管部门颁发给个人的房屋产权证,取得住房所有权人,按每件按五元缴纳印花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6、教育费附加:

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7、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8、价格调节基金:

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在营业税缴纳时,同时缴纳。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相关税收政策尺度及计算方法

  1、营业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

  购房计税依据(收入)的确认: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销售某非普通住房收入-该非普通住房购入原价)×5%]。

  购房时间标准确认: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如:

2006年6月2日某个人出售其住房,其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必须是2001年6月2日以前的才具备超过5年(含5年)标准,对该个人出售其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其出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营业税按售价与购入价之差价,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

  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住房标准的确认:

自2006年6月1日起,售房人所售住房凡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贵阳市的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

  相关个人销售住房政策执行标准的确认: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中,涉及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对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执行标准,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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