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新旧规定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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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新旧规定对比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新旧规定对比

一、适用范围

旧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新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对比:

仅适用于建设部所辖工程,不再适用于铁道、水利、交通等部门所管辖的工程。

二、关于专项方案编制的要求

旧规定: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新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对比:

进一步明确了: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另外单独编制专项方案,而不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包含施工内容。

三、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新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对比:

此条为新增加内容,旧规定无此条。

四、专项方案编制组织者

旧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新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比:

关于专项方案编制组织者,旧规定中只是笼统地写为“建筑施工企业”,未明确到底是总包还是分包单位;新规定则具体地明确了“除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外,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五、关于专项方案编制内容

新规定: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对比:

此条为新增加内容,旧规定无此条。

进一步明确了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

六、专项方案的编制者、审批者

旧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新规定: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新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比:

1、进一步明确编制者包括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新规定增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不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最终审批人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而需专家论证的方案,则还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七、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者

旧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新规定: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比:

关于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者,旧规定未明确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新规定则明确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八、专家论证会的参加人员

新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对比:

1、关于专项方案论证会的参加人员,除了邀请的专家以外,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了需参加论证的其他五类人员。

九、关于专家的条件

新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比:

对专家条件进一步明确。

十、专家论证内容

新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对比:

旧规定无此条,进一步明确论证的内容。

十一、专项方案需修改时的重审

新规定: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比:

旧规定无此条,进一步明确专项方案需修改时,必须按原程序进行重审。

十二、专项方案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新规定: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规定

新规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新、旧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需制定专项方案)范围对比

旧规定

新规定

1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四、起重吊装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新、旧规定中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需专家论证)对比

旧规定

新规定

1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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