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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1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我国安全生产五大高危行业有:

1、矿山生产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每年死亡约12000元,占总死亡人数的80%。

安全理论的发展:

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

第一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

第二阶段是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

第三阶段是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

第四阶段,这就是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

1、德国的法制化管理

调查和平共处事故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行业的标准、规定。

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

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第二节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劳动保护也有其特点的含义:

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二、安全生产管理

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指管理主体彩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这四个要素回答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和为什么管等管理的基本问题。

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

国家鉴定、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鉴定、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封闭魇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能级原理。

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激励原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不伤害”原则。

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五同时”原则。

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危险性控制的13原则:

(1)消防原则;

(2)预防原则;(3)减弱原则;(4)隔离原则;(5)连锁原则;(6)薄弱环节原则;(7)减少暴露原则;(8)合理布局原则;(9)加强原则;(10)替代原则;(11)冗余原则;(12)警告原则;(13)个体防护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第四节安全文化

定义:

我国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的成果,可归纳出4种安全文化定义。

第四章安全生产条件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条件的元素与特征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

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民各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

有关研究表现,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

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是属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特征外,还有许多特征。

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

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约束(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随着生产活动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握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或者某一场合相对稳定,且人们地于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完善,所以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

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基本评价方式:

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本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评价,不包括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特指对具体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无特殊说明,是指对单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ml为评价表中实得分小于等于5分大于0分的评价项目袋子上数。

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地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它是事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即可能发生的等级事故损失和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有效办法。

施工现场救援组织与人员要求

1、施工现场应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2、应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第一责任人。

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分工合理。

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联系方式落实。

6、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救援器材管理要求

1、企业应落实救援器材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并对施工现场援器材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落实情况提出管理要求。

2、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器材提出管理要求;

4、企业应有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检查要求和管理记录。

第四节

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触电事故现场急救

国内外一些统计资料指出,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

伤员面部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对光反应消失,脉搏消失,血压降低,这种状态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并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

迅速脱离电源

发生触电事故后,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

要立即切断电源,使伤员脱离继续受电流损害的状态,减少损伤的程度。

同时向医疗部门呼救,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概况

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由国家主席公布。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禁止性规范,主浊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这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2、责任自负。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连带连任。

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区分的。

1、违宪责任。

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处罚法定原则:

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协委员处罚等7类。

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其因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拘留。

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处罚处罚的程序:

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执行程序。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有:

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三、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第四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期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要中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四、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六节建筑施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挽救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有关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一年不得参观考试。

第七章国际公约

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

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

(1)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2)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六)高空包括屋顶作业

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

(七)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

(3)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技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

(十)构架和模板

1、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持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十二)拆除工程

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

(1)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

(2)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建筑力学基本知识

力的要素:

取决于力的大小、力的方向、力的作用点三个要素。

平衡:

工程上把物体相对于地球处于静止或做匀速直线运动的状态,称为物体处于平衡状态,简称平衡。

二力平衡定律:

这种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在同一条直线上(简称等值、反向、共线),此称为二力平衡定律。

临界压力就是使压杆丧失稳定时的最小轴向压力值。

3、电压:

在电场中,两点间电位的差值叫电位差,也叫电压。

4、电流:

电荷在导体中有规则的定向运动叫电流。

它在数值上等于单位时间(秒)内通过导体截面积的电荷量。

电流的方向:

规定正电荷运动的方向作为电流的方向。

体力劳动停止后,心跳可在15秒后出现减少。

第四节劳动心理学基本知识

通过近几年的特大伤亡事故的分析,认为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事故发生前的心理状态分析:

1、侥幸心理;2、冒险行为;3、思想麻痹;4、技术不熟练;5、安全意识淡薄。

防止单调的环境,避免注意力分散。

第五节安全教育的基本理论

安全教育的基本出发点:

1、尽可能地给受教育者输入多种“刺激“,如讲课、参观、展览、讨论、示范、演练、实例等,使其”见多“、”博闻“,增强感性认识,以求达到”广识“与”强记“。

2、促使受教育者形成安全意识。

3、促使受教育者作出有利安全生产的判断与行动。

4、创造条件促进受教育者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节

在95dB(A)的条件下,工作3年后,噪声性耳聋为30%。

(试行)是根据A声级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标并参考其它系统的改变,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cB(A)。

第七节人机工程基本知识

更确切地说:

人——机系统实际上是指人——机——环境所组成的系统。

人体的人机工程学参数

人机系统由人的子系统、机的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组成。

人与机的子系统的匹配称为人机界面,是人机系统很重要的环节。

第八节安全系统工程基本知识

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

可能通过分析,了解系统的薄弱环节所在及危险可能导致事故的条件,可以从定量概念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评价和优化技术,可以找出最适当的方法,使各系统之间达到最佳配合,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和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

ABC法:

分为三类。

A类是关键少数(占事故发生类别的多数),B类是一般管理对象,C类属于次要多数。

PDCA循环:

计划、实施、检查、处理。

第一阶段是制订计划;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

 

第五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述

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就是外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管理的形式。

企业的管理层次可分为一层:

无论何种规模企业,安全管理层次都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基人工作人中几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操作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体系

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是包括施工现场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没有好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就难有好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制芳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企业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早在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这五项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概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FCA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

2、企业各个部门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5、企业各个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庆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

6、企业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无遗漏。

4、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9、施工现场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有机的联系。

(四)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分公司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均是本企业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均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机制的建立。

教育培训有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一)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管理要求

应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不包含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等;

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班组自查。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是企业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发生等级事故的管理内容制定的相应规定;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等级事故的报告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节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安全费用提取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求

(5)企业应当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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