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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的行政赔偿和连带的行政赔偿

(三)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

(三)违法

(四)损害

(五)因果关系

第三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上包括

对哪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和制约因素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

大体有三种:

概括式;

列举式;

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1.政治体制。

2.经济因素。

3.理论因素。

此外,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关救济的法律等等,都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特殊问题

(一)抽象行政行为

(二)国家行为

(三)行政裁量行为

(四)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

(五)行政事实行为

(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

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基本特征是无权限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基本要求是与执行职务有关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

基本特征是违法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案例:

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

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狭义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

一般持广义的观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1)罚款。

(2)没收。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4)责令停产停业。

(5)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1)超越职权。

(2)违反法定程序。

(3)不按照法律规定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

(4)对象错误。

(5)不遵守法定期限。

3、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则实施征收费用和劳务。

(2)没有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

(3)征收的目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没有作列举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例如不作为。

农民王某于200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营场地。

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事后,王某未拆除。

200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之比较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两者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者往往重合。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表现在:

(1)条件不同。

(2)范围不同。

(3)目的不同。

(4)资格的转移不同。

(5)解决问题途径不同。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

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

关于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

(1)受害的法人。

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法人终止如被撤销、解散、合并、分立、取缔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其仍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于其他组织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诉法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具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世界各国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方面大体上有四种模式:

(1)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是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办理赔偿事务。

(3)由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第四种模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

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

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

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井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一)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赞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根据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

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五)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这就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七)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

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

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A,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

B,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C,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D,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

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

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第五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程序的特征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一般特征

1.行政赔偿程序与行政补偿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3.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二)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

总体特点是简便迅速,方便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1)明确划分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为受害人提供多种救济的途径。

(2)请求时效长而处理期限短,为受害人确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提供时间上的保障。

(3)确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连带赔偿义务,防止赔偿义务机关推诿,方便受害人寻求赔偿。

(4)采取协议和决定相结合的模式,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提供裁量的余地,同时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寻求诉讼救济。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二)行政赔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三)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四)人身权侵权赔偿程序和财产权侵权赔偿程序

(五)一般行政赔偿程序和涉外行政赔偿程序

四、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单独提起的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有关的侵权行为之违法性已经得到有权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对其请求予以处理的程序。

一并提起的程序,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责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对其请求予以处理的情形。

先行处理程序

(一)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由于行政程序较诉讼程序简便、迅速,更能便利人民主张权利,所以,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大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即行政先行原则。

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的原则是指: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1、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使受害人与行政机关都免进司法程序,省时省力,以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的开展均不无好处。

2、大量的赔偿请求基本都可在行政处理过程得到解决,可以大大疏减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3、它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个时效要件。

(4)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

2.请求方式

(1)请求的书面形式。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必须记载下项事项:

A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B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C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D具体的请求。

E赔偿义务机关。

F提交申请的年、月、日。

3.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4.申请的拒绝

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二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

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过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2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特殊性:

1、行政事实行为特指侵犯赔偿请求人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能直接通过复议、诉讼确认

程序:

受害人可以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这里仅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3)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4)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问题是:

在此情形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2、起诉条件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3、管辖法院

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

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则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止一个,且不在同一个地方,原告可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法拘留或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不动产财产权的赔偿诉讼,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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