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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2010年1月考试所用的期末练习题(共5套)

第1套

一、填空(8个空)

1、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包括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2、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          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        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   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判断(共12个判断)

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

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

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

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

5、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

()

6、既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又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一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

7、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迅速赶往火场,由于车速过快不幸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

8、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周岁,依据刑法第14条释放了张某,张某的父亲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张某被羁押要求刑事赔偿。

()

9、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选择独任制审理,也可以选择合议制审理。

()

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可以收集损害大小的证据。

()

1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12、李某被法院判有期徒刑缓刑,后依法改判为无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

三、不定项选择(共4题)

1、李某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致残,他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A、残疾赔偿金

B.医疗费

C、残疾人活动的辅助设备的费用

D、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

2、国家应对下列行为负赔偿责任()

A、某警察在拘留某乙时,仅仅因为乙口出不逊,就用电棍将其打伤

B,某警察下班后将手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

C、公安机关的警车在执行公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某公民撞死

D.税务人员对拒不纳税的个体户予以拘禁

3、某行政机关和受另一个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权利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共同侵犯了某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在这个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A、某行政机关

B,某行政机关和另一行政机关

C、某行政机关和受另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D.受另一个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某监狱管理人员因囚犯孙某顶撞,而指使另一囚犯李某殴打孙某,致其伤残,孙某应向谁要求赔偿。

()

A、某监狱管理人员B.李某

C、监狱管理机关D、无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共2题)

案例1:

柳镇城建办有柑桔园一块,1990年初承包给原告于爱国,双方合同规定,桔园中的杂树未经城建办同意,不可以砍伐。

1995年3月15日,城建办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由主任唐生辉批准,于砍伐杂树27根,计9.7立方米,其木材全部归城建办,部分树枝和叶抵于的砍伐工资。

鉴于上述事实,县林业局对城建办负责人唐生辉五证滥伐树木,罚款900元;对于爱国滥伐林木,罚款1600元,二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2:

1995年1月,某乡人民政府批准徐某占地O.3亩修建一栋楼房,其地理位置与村民江某相邻。

1995年2月,徐某动工开挖地基,江某以徐某建房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为由,阻拦徐某动工建房。

徐某建房不成,即向村委会提出重新选址建房的请求。

村委会负责人见徐某修建楼房时对江某的房屋通风采光有一定影响,便同意为徐某到乡政府办变更手续。

乡政府认为,批建房屋地基,是根据乡里的政体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进行的,不同意为徐变更地基,徐某间变更地基位置不成,便于1995年3月20日擅自移地动工建房。

村委负责人见状,一方面对徐进行劝阻,一方面向乡政府报告。

乡政府得知后,立即派土地管理员到徐某动工地制止,并研究决定,立即下达书面通知书。

当书面通知书拟好后,由于保管乡政府印章的文书临时外出,来不及加盖工长,因而就没有将书面通知送给原告徐某。

徐某不听制止,继续突击施工砌墙到二楼。

3月22日,乡政府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没有下达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了十几人前往徐某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徐某之妻见其已动工的房屋被瘥,一气之下服毒身亡。

事发后,同年4月,徐某以乡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不合法,以致引起其妻服毒自杀,要求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乡政府强行拆除徐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2.乡政府应否对强行拆除房屋负行政赔偿责任?

3.乡政府应否对徐某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第2套

一、填空(8个空)

1、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        和       。

2、综观世界各国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        、         、       。

3、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包括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4、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          提出。

二、判断(共12个判断)

1、王某在广州承包一间建材店经营木材,于1994年10月15日从某木材厂购进松木138条。

同月21日,某区林业局到王某的建材店检查上述松木的来源,要求王某交验木材的运输放行证。

该林业局经查验王某提交的运输放行证发现:

运输放行证上写的单位是某木厂,购货发票上的单位是某工艺厂;运输放行证起止地点是开平至东莞,原告在广州卸货;运输放行证上的数量是200条,现只有138条。

据此该林业局认定王某所售木材“货证不符”,作出没收王某138条松木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于1995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林业局赔偿其已支付的松木款、运输费、过桥费、卸车费共3000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验的运输放行证上所写的单位与购货发票的单位不一致,是由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放行证时没有按发票的单位(工艺厂)填写,只填写当地对工艺厂的习惯称呼(木厂)。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木材运输放行证起止全程有效,中途卸车是允许的;只要求木材品种、规格不变,实际数量少于放行证上的数量亦属合法。

诉讼中,被告某区林业局于1995年)月21日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木材交还原告王某。

由于王某已不再经营木材,因此不同意接收已变质的138条松木,要求被告某区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本案,判断:

())被告某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

()

(2)被告不可以在诉讼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3)原告王某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

2、某乡某村村民黄某于1995年1月22日骑车到镇上采办年货,回来较晚,大约7时许,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民警陈某从外面喝酒回来。

因路上没灯,看不太清楚,黄某的车碰了陈某一下,黄某赶紧下车,向陈某道歉。

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黄某头上,致使黄某头上缝了32针。

黄某出院后,要求派出所承担医疗费并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遭到拒绝;黄某又要求某县公安局给予赔偿,也遭到拒绝。

黄某于1995年3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于本案:

某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义务。

()

3、某厂职工杨某于1994年3月12日向某乡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水利站)申请在某某外滩建房。

1994年9月26日水利站在杨某的建房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建房。

同年10月18日,乡土地管理所(以下简称土管所)未到现场勘查,就在杨某申请建房用地勘查登记表上签字同意。

当天乡政府分管土地的副乡长龙某颁发了地批字第98号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收取管理费、勘查费、工本费共计580元,佣金335元。

同月,土管所、水利站派员到杨某建房现场丈量地基。

11月19日,杨某动工建房。

12月4日地区长江修防处发现杨某在提防保护地建房,遂责令停工,当时杨某因故外出未归。

12月18日,杨某回来后正式停工。

12月28日,地区防汛指挥部电台县防汛指挥部,立即拆除杨某违章建筑。

1995年1月4日,县防汛指挥部以防指(1995)l号文件作出责令杨某清除违章建筑物的决定,并植防浪林300株。

对此,杨某不服,于1995年1月中旬继续建房,至2月底完工。

杨某在水利部门做工作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于1995年3月10日正式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县防汛指挥部(1995)1号文件,否则,要求第三人(水利局、土管局、乡政府)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及拆除工资费用2000元。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县防汛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防指(1995)1号文件正确合法;县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乡水利管理站违反水法规定批准杨某在河外滩占地建房,该局应负杨某停工前拆除房屋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乡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乡土地管理所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本案,判断:

(1)杨某可获得行政赔偿。

()

(2)杨某的所有损失都可得到赔偿。

()

4、个体运输户刘某因经营不善,无力交纳公路管理费。

1994年11月23日、12月6日,县交通管理局派出机构镇交通管理站两次通知刘某,限其在1994年12月31日前交清所欠公路管理费13400元,刘某未能按时交纳。

1995年1月17日,刘某驾车路过交通管理站,被值勤人员拦下。

值勤人员不听刘某解释,把刘某带进交通管理站,三人轮流用棍棒殴打刘某。

刘某再三求饶,但三人不听,说:

“你不交钱,就打死你!

”3小时后,几人看刘某没有声响,心里害怕,把刘某送到医院。

途中,刘某死亡。

在本案中,判断:

(1)对于刘某的死亡,县交通管理局没有赔偿义务。

()

(2)刘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

()

(3)县交通局管理局赔偿损失后,对三名值勤人员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5、“某市某县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务局)派出机构某镇税务所所长朱某因个体户刘某春节没有送东西给他,心里不满,于1995年3月12日以刘某隐瞒经营情况少交税款为由,处刘某以500元的罚款。

刘某不服,在交纳罚款后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市税务局只听朱某一面之词,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不但维持税务所对朱某的罚款决定,同时决定刘某停止生产、销售2个月。

刘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

在本案中:

刘某有权获得赔偿。

()

6、1993年4月某农民韩某等二人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从事餐饮服务。

1994年11月22日,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胡某到该饭店收缴税款。

胡某发现该饭店帐目不清,询问韩某,韩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于是怀疑该饭店有偷漏税的行为。

11月23日,胡某进一步核对帐目,发现韩某果然有偷税行为。

11月25日,县税务局以韩某偷税为由,作出决定,处韩某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1个月”。

韩某不服,向市税局申请复议,要求裁决县税务局决定违法并赔偿因强制饭店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税务局认为县税务局无权作出“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于是于1995年1月8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县税局对韩某的罚款处罚,撤销其“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

1月10日,韩某向县税务局要求赔偿,县税务局不予答复。

2月25日,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判断:

(1)韩某可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要求。

()

(2)韩某从3月10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三、单项选择(共3题)

1、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周岁,遂依照《刑法》第17条释放张某。

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应如何处理?

()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张某一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1994年12月18日晚大约8时许,某村村民杨甲之子杨乙从外面回来。

杨乙见到杨甲高兴地喊:

“爸,给你一个好玩的东西。

”说着随手扔给杨甲一只人的耳朵。

杨甲赶紧问是怎么回事。

杨乙说他在路上玩,见到一个人,就把她打倒在地,把她耳朵割下一个。

杨甲心里害怕,跑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说他一时生气,把一个人的耳朵割下来了。

12月19日,县公安局将杨甲拘留。

讯问时,杨甲一口咬定是自己干的。

2月22日,县公安局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将杨甲逮捕。

但进一步侦查时,发现杨乙是真正的凶手。

12月27日,将杨乙依法逮捕,同时将杨甲释放。

对杨乙进行讯问时,发现杨乙行为言语有些古怪。

侦查人员认为杨乙有意装疯卖傻,企图蒙混过关。

因此,使用了一些暴力手段,给杨乙身体造成一定伤害。

后经过进一步访问群众,才知道杨乙有精神病。

经司法鉴定,杨乙在作案前后一段时间内是精神病最猛烈最危险的时期。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一个正确?

()

A杨甲有取得赔偿的权利B.杨乙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C杨甲杨乙都有权取得赔偿D杨甲杨乙都无权取得赔偿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四个哪一个正确?

()

A.杨乙被羁押,有权取得赔偿

B、杨乙身体受损,有权取得赔偿

C、杨乙被羁押、被伤害都有权取得赔偿

D.杨乙被羁押、被伤害都无权要求赔偿

四、多项选择(共3题)

1、国家对下列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

A.某乡长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借口仇人超生而将其仇人拘禁,以示惩戒

B.某甲因调戏妇女而被带到公安派出所,刚到不久,便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不想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

C,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

D.铁路行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2、国家应负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有()。

A.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的妇女实行了逮捕

B.在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违法执行公务打伤案犯

C、某地公安干警为搜捕一名盗窃犯到旅馆调查,当调查到某律师张某时,就因为张某坚持让对方先出示证件,便要“好好教训”张某,而用电棒将其打伤

D、某司法机关因某一公民提供伪证行为的误导而羁捕或错判了另一公民

3、据1992年9月8日某报载:

“今年4月21日和5月27日,本报就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在受理四平制革厂与辽宁省丹东市黄海制鞋厂货款纠纷一案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披露。

7月24日,此案的初步审理有了结果。

铁东区法院虽然承认了对黄海制鞋厂财产保全超标的、商业承兑汇票原告方有不托收承兑等情况,但对其违法财产保全等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只字未提。

”该报载:

“财产保全过程,四平铁东区法院执行人员采取了打人、砸物等行为;把黄海制鞋厂领导哄骗到丹东元宝区法院,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谎称黄海制鞋厂厂长逃跑,继而砸开该厂库房大门拉东西。

他们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到外省执行民事拘留措施的有关规定。

在当地法院院长主动找上门来协调时,他们还当面将黄海制鞋厂纪振生副厂长骗出并强行铐住,伪造黄海制鞋厂法人委托书。

找不到法人公章,就将该厂供销科公章上的“供销科”三个字用纸片盖住,从而使伪造的委托书上出现了伪造的“黄海制鞋厂”字样,又从黄海制鞋厂银行帐户划走3万元作为‘罚款”’。

问:

(1)如果报导属实,则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四平市铁东区院至少应该承担哪些赔偿义务?

()

A、超标的保全的,返还

B.打人如致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砸物(包括砸门),如能修理恢复原状的予以修理,不能的,折价赔钱

D.赔偿纪振生自由权损失(从丹东铐住开始计算,一直到释放为止)

E.返还罚款3万元

F.对伪造委托书造成的财产损害,还应赔偿

五、案例分析(共2题)

案例1:

××市××机电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华××与总经理助理郭××于××年3月8日至3月20日率领代表团一行6人去香港洽谈机电进出口业务。

在港期间,港方某公司总经理从郭××那里得知华××准备自费从香港购买一台摄像机,为促使业务谈成,他便授意该公司公关部经理将每台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6台摄像机送到华××一行人下塌的饭店,并有意让与华××等一行一同来港考察的××市另一代表团的有关人员看见。

华××深知国家外事纪律不能违反,当即拒绝了港方的贿赂,并明确指示代表团的每个成员均不得收受港方的任何礼品。

港方总经理见一计不成,便又生一计,以工作太忙无暇宴请代表团为由,再次授意公关部经理以每天每人100元港币伙食补助为名,由该公司补贴华××等一行每人12000元港币。

考虑到经费比较紧张,加之当地伙食确实太贵,郭××在未经华××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接受了港方的补贴,准备回国后再设法将华××名下的12000元港币交给他太太。

回国后,检察机关接到举报:

华××在赴港洽谈业务期间,为收受港方一台摄像机和1万多元港币的贿赂而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等等。

经××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举报属实,于××年4月12日以受贿罪对华××提起公诉。

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华××受贿事实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华××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其带回的摄像机及家中现金,存折共12000元。

华××认为一审法院根本未弄清事实真相,对其判决不服,当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未认真审查案情便驳回华××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华××在服刑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认定华××在赴港洽谈生意期间既未收受港方的摄像机,更对自己名下的12000元港币的存折毫不知情,且郭××回国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将此款交付给华××。

因而华××的受贿罪不能成立,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华××被改判无罪。

问题:

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一级人民法院?

应如何赔偿?

案例2:

××县××乡有一中型造纸厂,经营状况良好,产品供不应求,成为该乡的主要经济支柱和利税大户,因而备受乡政府的重视。

邻县××印刷厂长期以来一直是该造纸厂的主要用户,按照约定,两厂之间的供货与结帐也一直都很正常。

××年2月××印刷厂调整领导班子,换了厂长,从此,××乡造纸厂的货款便长期难以收回。

每次托收都被拒付,派人去要,厂长也是以种种理由解释、推托,一句话,就是不肯付款。

这样,从当年2月到第二年4月,长达1年零两个月,××印刷厂已累计应付××乡造纸厂货款108万元。

巨额货款不能收回,严重影响了××乡造纸厂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致使其经济效率逐月下降,由盈利大户变成了亏损大户,为此,厂领导和乡政府都十分焦虑。

第二年5月12日,造纸厂以十周年厂庆的名义将××印刷厂厂长余某及供销科长刘某接到了厂里,随后由乡政府出面将他俩“请”到了乡政府保卫科,由四名彪形大汉在门口看守,不许他俩走出大门一步。

当晚,乡长在造纸厂厂长的陪同下到保卫科“看望”他俩,并明确告诉他们:

哪天付清108万货款便哪天放他们回去。

余某出于无奈,只好成天电话催促厂里筹款,厂里经过整整半个多月才筹齐108万将款托收到××乡造纸厂的帐户上。

第十六天,余某和刘某才被放回。

问题:

本案中余某和刘某应找谁索赔?

为什么?

 

第3套

一、填空(8个空)

1、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          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        或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        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   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断(共14个判断)

1、某县某乡甲村女性村民朱某(已婚)与本乡乙村村民刘某(已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丈夫陈某察觉。

陈某威胁说:

“你要跟他再有来往,我就杀死你们。

”朱某害怕,告诉了刘某,表示要与其断绝关系。

刘某不愿意。

]994年11月23日,陈某从外面做事回家,路上遇见刘某,心下疑惑。

回家后,发现其妻朱某正在做饭,便询问刘某跑来干吗。

朱某回答说是送鱼来,并一再否认和刘某还有不正当关系。

陈某怒气未消,晚饭就鱼喝了大量白酒。

晚上大约九时许,陈某大叫不舒服,要朱某赶块送他去医院。

但医院距其家很远,朱某背不动陈某,就跑到姐夫村长杨某家里,说明情况。

杨某带两名村民和朱某赶到陈某家,发现陈某已经死亡。

杨某见陈某的死状有些奇怪,就一边叫人看守现场,一边亲自到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县公安刑侦队勘验现场。

法医解剖尸体,得出结论:

陈某系中毒身亡,毒药为农药DDT。

县公安局刑侦队通过初步调查,认为死者陈某之妻朱某及乙村村民刘某有重大犯罪嫌疑。

于是于12月7日作出将其二人拘留的决定,并于12月10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二人逮捕。

羁押期间,朱某多次哭诉其无罪;并几次自杀未成,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1995年2月28日,县人民法院经过严密细致地核实证据后,认定被告朱某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宣告朱某无罪释放。

对本案判断:

(1)朱某有权取得刑事赔偿。

()

(2)朱某羁押期间,多次自杀未成造成身体严重受损,朱某可对此取得赔偿。

()

(3)朱某若有权取得赔偿,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2、某村男青年方某与本村女青年陶某有恋爱关系。

后来,陶某发现方某品质恶劣,睥气极坏,便与他断绝恋爱关系。

方某很生气,多次散布陶的谣言,并不止一次扬言要“宰了那个婊子”。

1994年8月11日,本村村民,45岁的王某(男性)在村后山上打柴,发现陶的尸体,遂向派出所报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勘验现场。

法医解剖尸体得出结论:

死者生前被强奸过,凶手血型为O型。

县公安局通过访问群众,认为方某有作案嫌疑;询问方某,方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说不清当晚行踪;且通过血型检查,方某为O型。

县公安局于是作出决定,立即拘留方某,防其畏罪潜逃。

在讯问中,方某矢口否认强奸杀人。

公安局预审科认为方某不老实,“不给点颜色看看,不知道厉害”,因此采取了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方某身体一定伤害。

方某于是承认自己强奸杀人,但供述有诸多矛盾之处,且与事实不符。

县公安局又作了进一步侦查。

同年10月25日,县检察院以方某犯有强奸罪、杀人罪移送市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根据市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期间,判决方某死刑。

方某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县公安局抓获现场进行流氓犯罪的吴某,吴某在供述其罪时,承认曾于1994年8月份强奸并杀死一名女青年。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女青年即为陶某。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方某无罪。

(1)方某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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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某若有权取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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