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问题整改的责任追究办法优秀范文五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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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药品稽查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四、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法制处,由法制室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篇: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落实,提升管理执行力和执行效率,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从问题发现到整改全过程的管理闭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下属的所有管理总部、独立集团、独立公司、大区、子公司各部门管理级以上人员。

三、审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定义。

针对审计部门通过各渠道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个人接受以后,或者未接受但提出了变通形式的整改计划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纳入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被审计部门需将整改计划量化为行动目标,形成整改方案。

闭环管理环节:

问题发现→责任确认→整改实施→整改跟踪→评价考核

四、问题整改主体及分工

1、整改部门及责任人,审计问题与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

审计问题与中心相关,被审计单位第一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

审计问题与两个以上中心相关,按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的中心或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

2、跟进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监督执行。

针对非客观原因导致责任人整改进度缓慢或迟迟未整改的事项,必要时提请总裁办计划管理部协助跟进。

3、评估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执行跟踪评估。

整改方案、完成时间,由整改部门责任人在《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或《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中提报,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

评估标准,根据审计整改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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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整改流程及要求

(一)问题发现

1、问题来源,内控自评发现、外审检查发现、重大事件反馈、例行审计发现、专项调查发现、风险提示发现、内控分析发现、总部检查发现、大区自查发现及其他途径发现等。

2、问题等级界定。

按问题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重大问题。

一级问题,此类问题关联性强,影响力大,必须竭尽全力解决,限期整改完成。

重大事件属于重大问题。

显著问题。

二级问题,是指同事或客户反馈多,批评多,但影响范围小的问题,可在下一阶段完成整改的问题。

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三级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比较重要,但在日常工作中未加以重视,应该被放大,并引起注意,在后期工作开展中给予积极解决的问题。

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级问题,此类问题为现阶段难以解决或同领域普遍存在的,应该尽量降低影响,待时机成熟后给予解决,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

(二)责任确定

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是否认可发现问题的真实性,是否对问题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

被审计单位需在收到内控中心出具的《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责任主体和方案。

填写的整改方案,须符合smart原则(具体的、可以衡量的、和目标是相关的、可达成的、有明确时间限制的)。

说明。

《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主要针对前期不知道该审计问题的责任单位,对其进行告知并要求其根据任务单内容开展整改工作;

《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主要针对前期接受审计调查的责任单位,已确认审计问题的存在,以鉴定表形式与其进行再次确认并要求整改。

(三)整改实施

整改计划须按《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或《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中对应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列入整改责任人的对应月份工作目标,确保按计划落实。

重大问题,内控中心牵头月度跟踪整改进度。

每月1日各模块负责人或管理层指定跟进人将整改进度反馈至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管理审计部汇总《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并邮件形式告知整改责任人及其直属领导。

非重大问题,内控中心根据业务部门制定的完成时间节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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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估;

无明确整改时间节点的可抽取1-2个事件进行半年度追踪。

针对问题整改情况,内控中心从责任确定、整改实施及跟踪评估环节,季度进行分析评估,面向集团出具问题整改结果的通报。

(四)整改跟踪

根据问题整改计划时间节点,责任部门提交完成情况(上级领导或中心总监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由内控中心项目经理或项目模块负责人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开展跟踪审计。

若验收通过后,管理审计部将会签报告归档并结项;

若整改计划期内未通过验收的,作为责任人季度未了事项进行考核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重新确定整改时间节点继续跟进。

同时将内控与风险管理评价得分指标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纳入相关责任人考评结果中。

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延期整改的,或因经营情况变化,整改计划应做出调整的,由整改责任人提出申请,经总部/独立公司/大区第一负责人书面审批,报内控中心备案。

(五)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是指对前期审计成果落实情况的追踪审计。

主要针对对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风险程度高的问题,内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继续推进整改工作的通知,并报告管理层;

并将在下阶段的后续审计中,持续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工作完全落实到位。

六、整改过程问责及考核

(一)问责

1、过程问责。

审计或整改跟踪过程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内控中心按照《员工手册》、《行政奖惩条例》、《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集团有关规定,及时发起问责。

2、问题整改问责。

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内控中心按照《员工手册》、《行政奖惩条例》、《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集团有关规定,提请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二)考核

内控管理得分指标,作为问题整改责任人季度考评指标之一,年度纳入其所在组织的内控自评考核中。

同时,年度计入其所在组织第一负责人的综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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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得分指标由内控中心统计并反馈人事执行。

具体组成如下:

问题整改完成率=季度/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数量/审计发现问题总数量x100%问题复发率=季度/年度问题复发数量/季度/年度问题复总数量x100%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办法下发之日止。

附件

附件一:

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附件二:

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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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学校责任追究办法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xx学校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1、小学(含幼儿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是指在管理学校、幼儿园校舍、饮食卫生、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校车管理、危险化学药品、锅炉、换热站、消防设施配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应担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

3、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校舍建设、维修、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预防传染病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锅炉,电子监控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微机的使用与管理,消防设施配备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课外文体活动管理(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治理等校园安全管理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样,由上级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重视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安全工

作流于形式,责令整改。

(2)、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第二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

(3)、对单位聘用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讨、扣罚奖金(工资)、辞退等相关处分。

(4)、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学校(含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1)校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①建立健全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按要求设立安监办公室,明确安监办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并配备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②认真制定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安排好安全工作周查活动,经常听取学校安监办的工作汇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资金、人员,规定整改时限,并带领学校安监人员及时复查验收。

③对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④组织本校教职员工经常学习有关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教职工安全工作意识,要求教职员工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积极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

⑤不将学校房屋、场院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⑥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

⑦教育学生不得乘坐车况不好、证照不全的汽车,不得乘坐农用三轮车、载货汽车等。

(2)学校安监办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①按照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写出工作总结。

起草拟定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各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②策划安排好学校安全工作“一周一查”或“一周多查”活动。

③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存入档案。

④认真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⑤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⑥协助领导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⑦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工作,及时向教办报送各种材料及安全工作信息。

(4)学校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其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教职员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

②班主任要经常加强对学生的安全警告、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救自护的能力。

学生离校班主任要签发离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③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告知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④体育教师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或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首先提出安全要求,并且采取防护措施。

⑤实验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对各种电器、线路、危化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细心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6、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给予安监办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篇:

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1件;

(八)通过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九)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二章差错案件的认定和追责

第八条一般差错案件是指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但在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明显不规范、有瑕疵的案件。

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重大差错案件是指认定事实严重偏差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论错误的案件,或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的,不属于差错案件: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较大争议的;

(三)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但明显违背一般规律和常理的除外;

(五)法律规定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的;

(六)其他可不认定差错的情形。

-3责任。

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与最终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一致的,该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的责任份额相应增加。

但如果该少数意见与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并不一致,或者少数意见的评议理由过于简单的,该合议庭成员仍应在上述规定的责任范围内酌情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因程序问题或文书质量问题导致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序的职责、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文书制作、校对、审核的职责分工等具体情形来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抵御干扰,明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抵御干扰,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差错的,法官应承担审判责任。

第十七条法官在一年中多次被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的,可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或提请降低法官等级,或将其调离审判岗位。

如系主审法官的,可报党组审查后由院长免去其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八条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持决定意见的委员承担差错责任。

但因合议庭汇报时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

-5法官在现等级期间,因违法审判受警告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6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12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

受降级处分的,同时提请降低法官等级;

受撤职、开除处分的,同时提请免去法官职务。

第二十四条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法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免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审判行为外,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三)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三)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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