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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总包合同),除合同价款部分。

(6)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果有)

(7)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分包工程合同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

(11)往来函件

4.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

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所有分包合同文件中,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5.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包人可在办公时间内到总承包人办公室参阅。

(除商务条款部分)。

分包人在中标本分包工程前已全面了解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作出的一切承诺及承担的一切责任。

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总包人对业主违约,分包人应承担总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总包人向业主承担的全部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6.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为(以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为日历天,其中已考虑及包含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众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假期及周六、周日等)。

7.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总承包人承诺获得的整体工程质量奖项为,分包人承诺本分包工程满足整体工程的获奖标准。

8.总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本分包合同总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分包人特此向总承包人保证,分包人将在本分包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0.总承包人已根据总承包合同向业主计取了一笔固定总价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总包服务费所对应的范围内对分包人提供配合服务、照管等。

11.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所有分包合同价款将由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

在分包人履行了其在本分包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总承包人将在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申请付款,获得批准后,由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报酬。

12.除非为本分包合同目的,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分包合同的内容。

13.本分包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

14.本分包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柒份,总承包人执五份,分包人执两份。

 

总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的总称。

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整体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

业主:

“业主”是。

“总承包人”是。

分包人:

“分包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总承包人接受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监理):

“监理”是“工程监理”的简称。

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实施合同造价管理职能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或书面委派的相关当事人。

其他承包人:

“其他承包人”是指业主或总承包人雇佣的、从事分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

分包合同工期:

“分包合同工期”是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但按照第15.1款约定随依据分包合同予以延长的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间。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工程:

“工程”是指“整体工程”和“分包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整体工程:

“整体工程”是指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负责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整体工程中包括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是指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分包工程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

1.2标题本分包合同条件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书面形式本分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第2条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和文字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3.1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就此向分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2.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3.3进一步规定如下:

(a)如果“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工程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b)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分包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第3条图纸

3.1图纸

3.1.1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人将向分包人提供2套施工图纸晒印蓝图。

如果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总承包人将代为复印,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分包人应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

如涉及外文图纸,总承包人可尽可能翻译成中文后再提供给分包人;

如果总承包人未能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则分包人应自费翻译成中文,但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应正确理解原版文字的含义,原版文字的合同解释地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理解。

3.1.2不论是总承包人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给总承包人,并由总承包人统一交还给业主。

3.2由分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人负责设计,分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使用维修手册、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报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批准。

在上述资料报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件第35条移交。

3.3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对根据分包合同的要求、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时制作的加工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分包合同图纸)、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分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设计人、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审批。

分包人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而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它们的正确性负责。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修改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由于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增加的工程量或措施费用不得作为费用增加及索赔的依据。

3.4补充图纸和指示总承包人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3.5批准的责任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依据3.2和3.3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4条总承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4.1基本责任总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2定位和放线总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

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人重要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总承包人或监理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作。

4.3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已由业主处获得一笔固定总价的关于本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费用所含盖的范围内,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

(1)提供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场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

(2)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业主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3)提供办公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

提供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予指定分包单位和独立分包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临时周转场地。

(4)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条件、工作空间。

(5)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清除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6)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

但因本分包工程须另行搭设和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7)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

(8)提供临时施工用水至各楼层,施工用电至二级层配电箱。

(9)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

(10)总承包人可指示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总承包人统一运离工地。

(11)由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12)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50线及洞口中线,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3)负责组织其他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备和报送工程验收资料。

(14)根据分包设计图纸,配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进行已有洞口、线槽等位置的纠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对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潢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16)总包合同中的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开办项目中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配合、服务。

(17)审查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报表。

(18)提供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所需的、可充分保障施工场地内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19)提供市内电话供共同使用。

(20)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但工地内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物料和未完工程的看管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21)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

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并提供电梯及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在有需要时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22)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

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并保证冬季正常供水,不会结冰。

(23)对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作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

(24)在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总承包人自行与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协商解决。

(25)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如塔吊、人货两用梯等给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作卸货及水平及垂直的运输用。

(26)工程整体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清洁所有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

但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交付其已完工程时应保证该工程已进行全面的清理。

(27)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和线给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

(28)浇筑混凝土前,需主动与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联系以明确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标眼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孔洞等之附加钢筋亦须承包人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被视为已包括在总承包人合同价款内。

(29)由分包人委托总承包人预留管子槽、孔洞、标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

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内外空隙的填充需达到有关的消防要求。

该笔费用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支付给总承包人。

(30)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31)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32)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但本分包工程及因分包人损坏的其他工程由分包人自行修补。

4.4对分包人的协助除第4.3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分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以协助。

第5条分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5.1基本责任分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完全符合分包合同并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b)分包人应按照第36条中提及的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c)分包人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分包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但根据第4.3款由总承包人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除外;

(d)按照分包工程需要进行二次设计及深化设计,并且满足分包合同要求;

(e)分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

5.2遵照分包合同工作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

在涉及或关系到合同工作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分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指示。

分包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除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额度约定如下:

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业主,经业主核实后,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总承包人可以从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5.3临时用地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格中。

5.4测量放线除总承包人根据第4.2款为分包人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以外,分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而需要的其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5现场施工方法分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二次设计、深化设计、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除第3.2款提及的由分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外,分包人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非分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

5.6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包人应当为完成分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

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分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总承包人、监理、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除非事先获取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5.7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

除此以外,分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a)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分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b)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c)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分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5.8特殊工种分包人为本分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5.9施工扰民和民扰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分包人应保证总承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5.10分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分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第6条业主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

6.1业主代表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已注明业主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业主根据总包合同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人。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6.2总包人代表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已注明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任命的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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