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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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作者:

————————————————————————————————日期: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18发布单位:

信息部

 

南府办〔2010〕11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粤环〔2009〕7号)、《关于实施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粤环〔2009〕23号)、《佛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环〔2009〕252号)及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全面系统地开展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简易工况法(DB44/592—2009和DB44/593—2009标准)的替换。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检验合格报告,环保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区交警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排放污染治理工程;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验收工作。

  3.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省和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对接并争取数据与区交警部门共享。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新车排放控制是机动车排污控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我区新增车辆污染排放逐年下降,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

  1.按国家、省和市的要求,我区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2.区公安机关根据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严格审核机动车的上牌、入户,对不符合目录上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负责单位: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3.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的环保准入关,对新增、更新的公交、出租、邮政、市政、环卫和公务用车的选型实行环保优先原则。

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特种行业车辆和公务用车更新淘汰方案,鼓励客运公交车辆、特种行业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政府公务车辆执行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标准。

(负责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交警大队、市政局)

  

(二)强化在用车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1)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

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区交警大队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负责单位:

区环保局、交警大队)

  

(2)加快对全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更新和场地改造进度;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按省要求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

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省要求的每条每年检测1万—1.5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设备购置和检测场地建设费用由检测企业承担。

(负责单位:

区环保局)

  (3)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面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境保护厅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核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区交警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的核准,区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方面的核准。

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和向检测机构派出驻场监督员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和排气检测费(检测费用由投资企业收取)。

  2.建立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加强对汽车“黑尾巴”的整治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

建立机动车强制I/M(检查/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以及对排气超标车和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工作,完善抽检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结合I/M制度的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负责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环保局)

   

(2)道路抽检。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区交警大队会同区环保局进行。

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区交警大队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

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负责单位:

区交警大队、环保局)

   (3)停放地车辆排气抽检,由区环保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

定期组织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

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区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负责单位:

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4)加大对我区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

重点对列入高排放的“黄标车”车型目录及冒黑烟的车辆进行抽检。

我区重点对中心城市区域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和高频用车进行排气抽检。

在抽检和冒黑烟车查处中,试点推行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通过检测、维护、违章处罚的闭环业务流程和公安、环保、交通三方联动的执法机制,保证尾气排放达标。

(负责单位:

区环保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5)建立对超标冒黑烟车举报奖励和公开曝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被投诉和举报的超标冒黑烟车辆,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超标严重的营运车辆,将其营运单位和车型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曝光,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负责单位:

区环保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宣传部)

对汽油车的抽检、路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开展遥测法抽检汽车排气,对路检、抽检的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复检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对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

  3.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分类管理。

环保分类标志设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分国Ⅰ排放标准、国Ⅱ排放标准、国Ⅲ排放标准、国IV排放标准四种。

黄色检验合格标志分国0排放标准和柴油车中的国Ⅰ排放标准、国Ⅱ排放标准三种。

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包含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包含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其余经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按照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区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

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区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的执法,重点加强对高排放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检查。

(负责单位:

区交警大队、环保局)

  4.强化在用公交车、出租车排气污染控制

  根据《佛山市公交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方案》和《佛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设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我区推进节能减排新能源和技术;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期服役车辆,设立鼓励出租车燃气改造工作、高排放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但未达到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汽车)的公交车辆提前报废和出租车燃气改造实施补助,逐步推行国Ⅲ及以上在用公交车辆。

(负责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5.加强超标车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

鼓励不符合我区新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更新报废,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特种行业车辆和政府公务车辆。

对延长使用年限车辆,由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一个检测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负责单位:

区府办、经贸局、交警大队、环保局、财政局)

  (三)保障定点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贯彻执行相应阶段的国标燃油质量标准,区工商、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我区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配合市工商局开展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负责单位:

区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

  根据省制订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结合我区实际,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经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通过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我区车辆的车型、启用时间、维修记录、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区交警大队、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现跨部门协作,共同履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责任。

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区环保部门。

区环保部门定期报送给市环保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传输至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区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成员。

协调解决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所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是否能为亚运会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主管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

  

(二)落实排气污染防治资金、推进防治能力建设

  落实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资金,一方面加强机动车尾气防治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加强和充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较为薄弱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宏观管理规定;做好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以及排气检测机构、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协调和合作,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

  根据省和市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建立月报、通报制度

  各分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每月报送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及时掌握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工作进度,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道路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

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计划表

 

 

 附件:

南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计划表

 

序号

分工项目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

启动时限

完成时限

1

  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08年7月1日

2010年

2

  公布供应国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加油站名单及供应时间

  区经贸局

  区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3

  推动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实施

  区工商局

  区经贸局、质监局、法制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4

  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法制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5

  制定高排放公交、出租车辆的淘汰和更新计划

  区交通运输局

  区环保局、公安分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6

  制订促进公交车辆、特种行业车辆、校车更新淘汰方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环保局、公安分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7

  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完成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区环保局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6月

每年

8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区质监局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环保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9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查处排气超标车辆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10

  对停放地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区环保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11

  结合环保标志制定重点区域机动车限行方案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区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12

  加强维修机构监督管理,落实强制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

  区环保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13

  设立举报公交车辆排放黑烟奖励制度

  区环保局

  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

14

  实施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区环保局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15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区环保局

  区经贸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消防大队

区政府

2010年1月

2010年09月

16

  建立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区科技信息局、环保局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区政府

2010年6月

2010年

17

  完善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实施后的车辆年审配套措施

  区环保局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18

  制定实施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区经贸局

  区财政局、公安分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19

  落实保障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资金

  区财政局

  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质监局

区政府

2010年9月

每年

20

  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和信息公布

  区委宣传部

  各相关部门

区政府

2010年9月

2010年

21

  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区政府

  各相关部门

区政府

2010年7月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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