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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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2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粉碎机械为:

各种型式的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等诸类产品。

申请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具体职能为: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

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址:

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邮编:

100083

8传真:

2

联系人:

邓军

E-Mail:

2.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邮编:

电话:

7

传真:

联系人:

林纪恩

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市路63号

邮政编码:

200092

电话:

0转6267

传真:

9

联系人:

一健

fmilshsina.

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省市桑园路19号

250100

0

骆琳

国家粮油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市黄大街88-12号

110034

1

4

增强

3企业取得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

每一个申请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企业获证后进行增项(申请新单元)或扩规格的规定

4.5.1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新申请单元的产品,可申请增项。

增项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同时接受审查部组织的工厂条件审查(重点审查不同部分的容)和产品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后,可换发新证书。

4.5.2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同一申请单元规格限制围以外的产品,可申请扩规格。

扩规格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并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的扩规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可更换新证书。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工厂条件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详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告之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详见附件7)中的有关规定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或指定地点。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受检企业,两份报审查部。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视为不合格。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填写方式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规定的格式进行,其中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围可填写为(举例):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轴向进料型式)9FQ系列配套功率≤5.5kW;

或者:

立式微粉碎机SWFL系列配套功率>5.5kW~22kW。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请单元上报一份材料。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之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再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新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06-047-×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047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国生产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请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请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元

和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申请单元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限制围(抽样单元)

样品检验费

备注

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轴向进料型式

按照转子工作直径划分两段限制围

≤450mm和>450mm

4000元/台

切向进料型式

径向进料型式

单相电机

齿爪式饲料粉碎机

≤320mm和>320mm

非单相电机

3

劲锤式饲料粉碎机

辊式饲料粉碎机

按照配套功率划分两段限制围

≤4.5kW和>4.5kW

5

立式粉碎机

6

微粉碎机

卧式

立式

7

饲草粉碎机

带铡切机构

不带铡切机构

8

铡草机

滚筒式

盘式

青饲料切碎机

10

组合机

见注

注:

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的组合机械。

例如:

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就是其中之一。

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标准

一、饲料粉碎机

1、GB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

总则

2、GB10396-1999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NY644-2002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

4、JB/T9822.1-1999锤片式饲料粉碎机技术条件

5、JB/T9822.2-1999锤片式饲料粉碎机锤片

6、JB/T6270-1992齿爪式粉碎机技术条件

7、GB/T3943-1983圆孔和长孔筛片

8、SB/T10117-1992锤片粉碎机

9、SB/T10118-1992锤片粉碎机锤片

10、SB/T10119-1992锤片粉碎机筛片

11、GB/T6971-1986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

12、GB/T9239-1988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13、JB/T5673-1991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14、JB/T9832.2-1999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15、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16、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二、饲草粉碎机

3、JB6938-1997饲草粉碎机安全要求

4、JB/T5155-1991饲草粉碎机技术条件

6、GB/T3943-1983圆孔和长孔筛片

7、GB/T6971-1986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

8、GB/T9239-1988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9、JB/T5673-1991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10、JB/T9832.2-1999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11、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12、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三、铡草机

3、GB7681-1997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

4、JB/T9707.1-1999铡草机技术条件

5、JB/T7288-1994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6、JB/T7289-1994圆盘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7、JB/T9707.2-1999铡草机试验方法

四、青饲料切碎机

4、JB/T7144.1-1999青饲料切碎机技术条件

5、JB/T7144.2-1999青饲料切碎机试验方法

6、JB/T7288-1994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7、JB/T7289-1994圆盘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五、组合机

1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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