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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次课为什么要学习国际法1、开阔视野,从新的角度看待国际事件

2、维护权益,理性的分析国家事件

3、认真学习,为司法考试做好准备大纲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原则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一、概述国际法,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从狭义上说,国际公法也通常被称为国际法。

二、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就是主要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制度。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三、国际公法的特征1、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2、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公法的创立方式——由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实现4、国际公法的强制执行————弱主要靠的是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者是集体的行动,比如实行报复,进行自卫,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等等。

“空中楼阁”说如果国家不直觉去遵守,那么得到的国际社会的回应,也多数只是谴责。

所以也有人认为:

“国际公法,实际上是空中楼阁”。

因为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强制力,国家能够强制你执行,如果只是靠个人的良心遵守,法律是不能长时间地存在的。

由此可以推断,国际公法是没有太多用处的。

“空中楼阁”说,实际上是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到国际公法理论,是一种片面的,先入为主的看法。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定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所以常常习惯于用国内法来说明国际法。

而虽然二者都是法,但是他们是不同的法。

国内法不能用国际法来说明,国际法也不能用国内法来说明。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公法基本上是一种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人的最高权威。

四、国际公法的法律属性首先,国际公法作为法律得到了所有国家的承认。

它和国内法一样,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等法律的一般属性。

其次,在国际社会的绝大部分场合,国际法的规则得到了很好的遵守。

再次,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的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

从事违反国际公法行为的国家,也不否认国际公法的法律性,而是努力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国际公法上的法律根据。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渊源的含义从国内法来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表现代形式或形成的程序。

从国际法来看,法律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p32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

2、国际法的直接渊源

(1)国际习惯

(2)国际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3、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1)基于公平原则的司法判例

(2)公法学家学说(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4)单边法律行为P61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国际公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一个体系还是两个体系,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使得国际法在国内有效力。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第一个问题P65

(1)目前有两种主要的理论:

一是二元论:

主张、代表人物、内容。

另一个是一元论,主张、代表人物。

(2)目前在世界上占优势的就是二元论。

(3)我们国内学者基本上支持二元论,并且,在二元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相互协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第二个问题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p69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p70三、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并优先适用

2、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时,条约优先p77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一、主体国内法律认为,法律主体就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同样,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公法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二、应具备的因素1、权利能力国际公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要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国际公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3、实体必须是“实体”。

三、种类1、国家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毕竟是主权者,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

2、国际组织——有限不仅仅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P111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者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1)概念P112

(2)法律地位因为它的交往能力和范围也远不及国家,是比较狭窄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只能部分地适用于它。

4、个人

(1)个人在国际法上能直接享有权利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缔结的《欧洲人权公约》详尽规定了公民的生存权、禁止酷刑和奴役、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罪行法定、私生活不受干扰、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等权利。

 

(2)个人在国际法中亦有直接负担责任的责任和任务战争犯、海盗(3)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行为能力事件:

科索沃位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半岛上。

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坚持要求独立,但塞方要求保证塞尔维亚领土完整。

科索沃议会于2008年2月17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

目前已获得了97个国家的正式承认。

克里米亚独立

2014年3月17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议会宣布,克里米亚独立成为主权国家,命名为克里米亚共和国,并申请加入俄罗斯联邦。

2014年3月20日,俄罗斯批准了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

克里米亚“公投入俄”的合法性与效果

  国际法上特指殖民地解放的“民族自决”和“国家分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状态;国家的分离指从已形成的国家分裂出新的国家。

按现今的国际法制度,只有处于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状态的地区的人民,才有完全充分的理由通过民族自决制度来实现独立。

而所有要求与一国分离的非殖民地、和人权状况未受到无法忍受的压迫的地区,均无法使用民族自决这一机制来要求脱离现存的国家。

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则是属于“国家分离”,与“民族自决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

也就是说现实国际法允许民族自决,却严禁格限制和反对国家分离。

民族自决权的使用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前提和背景之下——只有符合存在外国统治、殖民地人民、殖民地领土,国内遭遇恶劣压迫的民族要求独立等条件下,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才具备合法行使的法律前提。

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出现了民族分裂的事实,也只能是政治的现实,而该现实违反现行的国际法。

国际公法第二次课

回顾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重点:

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的主体、形成国际习惯的条件

难点:

个人作为国际公法主体的问题、二元论、我国对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

大纲一、国家的概念二、国家的权利能力三、国家类型四、国家的权利五、国家的管辖权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说罗马法复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一、国家的概念1、思想渊源——罗马法2、国家的政治概念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3、国家应具备的要素

(1)实体

(2)权利能力国家应具备的要素:

1.实体

2、权利能力

(1)永久的人口它是稳定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存在的前提。

这些人口,必须是常住人口,不是流动的人口。

必须是定居在这个国家的地域内的人口。

(2)确定的领土这里的领土,还包括领空。

领空是从领土发展而来的,沿用的是民法上面的不动产概念,即地产垂直以下与垂直以上都属于产权人所有。

现在国家的领土是相对界定的领土,并不需要把领土完全划定才算,重要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确立(3)政府①概念②管理范围③有效性统治(4)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的决定性标准,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代表着国际政治社会中的最终合法权威。

主权问题,是国际公法的核心问题。

它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宪法问题。

主权,对内是最高统治权,对国家的所有事务具有独占的、最终的管辖权。

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国家机关或人对外代表主权,那是国家的宪法问题,是排斥其他国家干扰的。

对外,就是国家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3、行为能力第一,是独立自主处理国际关系的能力;第二,是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第三,是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国家类型1、单一国:

概念、自治地方2、复合国:

概念联邦:

是国家、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邦员有的有国际地位有的无国际地位,全取决于联邦的宪法;邦联:

不是国家、无国际法主体资格、邦员有自己独立的国际地位英吉利联邦,CommonwealthofNations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英联邦成员由需对英王效忠的原则演变为英联邦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国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联邦非“联邦”,而是自成体系的松散的国家共同体英联邦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加拿大|赛普勒斯|多米尼加联邦|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千里达及托巴哥|图瓦卢|乌干达|英国|瓦努阿图|赞比亚|津巴布韦法兰西共同体Communauté(française),是根据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兰西联邦”的基础上建立的,成员是法国和其非洲的海外领地,“共同体成员国享有主权,它们自行管理并民主地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但在外交政策、防务、货币、共同的财政经济政策和关于战略的政策,则由共同体管辖。

现在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3、附属国: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已经随着非殖民地国家的成立而结束4、永久中立国:

概念(通过关于其中立的国际条约来保障)必须明确宣布自己将作为永久中立国奉行中立政策并承担中立义务目前只有瑞士和奥地利主权受到的限制5、梵蒂冈市国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里面,平等国家之间只有权利与义务,没有权力。

如果存在权力,那么就是“强权”。

强权是与国际公法相对应的。

一、国家的权利1.独立权rightofindependence:

——肯定和否定两方面2.平等权rightofequality:

——5方面3.自卫权rightofself-defence:

——概念、自卫权的条件(4点)

题目:

下列哪些是国家独立权的表现?

A、甲国自主选择实行民主共和政体B、乙国采取国有化措施将部分外资公司收归国有,促进本国经济发展C、丙国根据自己的意志同部分国家恢复外交关系D、丁国拒绝同某大国订立军事同盟条约4.管辖权rightofjurisdiction①属地管辖(territorialjurisdiction)概念P146是最基本的形式专属性和排他性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案例:

“荷花号案”法国汽船Lotus于1926年8月2日在公海上与土耳其轮船“兹库尔特号”相碰撞,致船沉没,船上土籍水手及当局即逮捕Lotus值班的法国中尉Demons,依土耳其法律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判决Demons有期徒刑及罚款。

法国认为,依据一般的习惯法规则,公海碰撞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应归属船旗国,土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两国因此发生争端,于同年十月十二日协议诉讼至常设国际法院。

此案的争论在于土国之管辖权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常设国际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判决,认为1、国际法并无像法国所主张的习惯规则规定将公海碰撞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完全赋予船旗国。

2、国际法并不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②属人管辖(personaljurisdiction):

概念具体内容主动管辖权和被动管辖权属地管辖的约束③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jurisdiction):

概念、管辖范围、属地管辖的约束④普遍管辖(universaljurisdiction):

概念、管辖范围P151⑤保护性管辖与普遍管辖的区别:

a、管辖的范围不同;b、实现方式与地点不同:

前者只能在本国境内行使,即只能在行为人进入本国后将其拘捕或者通过引渡来实现管辖,而后者除了在本国境内可以行使外,还可以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包括:

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北极、外层空间。

案例乙国公民张三在甲国领海以外的公海海域的船上用无线电向甲国进行反动广播,问:

甲国是否有权命令其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将张三抓获?

如果有权,是依据什么管辖原则?

有权,依据的是普遍管辖,张三是破坏和平罪,,可在公海上抓捕。

题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2款意见规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行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萨达姆的审判1、对萨达姆的审判是国内审判还是国际审判?

国际审判根据2003年12月10日生效的《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而建立的审判萨达姆等高级官员的特别法庭虽然深受美国的影响,但这一法律毕竟是伊拉克国内的一部特别法律,2、在伊拉克特别法庭将指控萨达姆所犯罪行中,包括萨达姆针对伊拉克人民本身的犯罪。

对于这些罪行,伊拉克法庭根据什么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来审判萨达姆等人在伊拉克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审判萨达姆依据的国内法律是:

(1)对1968年7月17日和1969年12月14日之间实施的行为适用当时在伊拉克生效的1919年巴格达刑法典;

(2)对1969年12月15日至2003年5月1日实施的行为适用1969年伊拉克刑法典,不考虑其后所作的任何改变;(3)1971年伊拉克的刑事诉讼法。

3、萨达姆在两伊战争和入侵科威特的战争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伊拉克法庭是否有权管辖?

采取什么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所犯的罪行越出了本国范围,构成了国际犯罪,就可能援引一些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公约进行审判,如1949年《日内瓦公约》等。

根据这些法律,萨达姆并不享有任何豁免权。

二、国家的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有效统治原则:

即将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英国和瑞典正是根据有效统治的原则承认中央人民政府的。

英国政府于1950年1月6日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国绝大部分之领土,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

”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的来电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国大部分领土的事实,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

国际公法第三次课回顾一、国家的概念二、国家的权利能力三、国家类型四、国家的权利五、国家的管辖权重点:

1、国家的概念2、国家的权利能力3、国家类型4、国家的权利难点:

国家的管辖权大纲一、国家管辖豁免的内容二、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政府的承认五、国家的继承六、我国对继承的适用

第六章管辖与豁免

第三节国家管辖豁免p154-160一、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stateimmunity)1、概念P1552、内容:

主要是司法豁免。

包括: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二、国家管辖的主体1、可以豁免的机关P1562、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具体诉讼P157

三、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1、概念:

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个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2、特点:

(1)是主权行为;

(2)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3)民事案件上才存在豁免放弃,在非民事案件上,如刑法和行政法的案件,除非在国际法院。

3、形式:

(1)明示放弃:

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2)默示放弃:

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4、特定放弃原则:

(1)放弃一项豁免或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如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也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

(2)在一个案件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在另一个案件也放弃豁免。

(3)本国国内法不能决定外国的主权豁免地位。

5、执行豁免:

P159执行豁免指的是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因此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就算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的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作出。

6、不能视为放弃豁免的行为

(1)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

(2)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定无效,均不构成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四、国家管辖豁免的发展1.19世纪初,奉行的是绝对管辖豁免权,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2.20世纪初,另一种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绝对——相对题目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

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承认的概述

(一)承认的概念:

P92现存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认可并表示与被承者建立正常关系的行为。

(二)承认的特征1、承认的主体和对象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对象有:

新国家、新政府、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

2、承认是承认国家单方的行为。

只是表明对被承认者的出现的一种事实上的接受3、承认是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与否是现存国家的政策选择,是国家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所以,承认是国家的政治行动。

同时,承认一旦发生,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着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承认又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

二、国家的承认p97①独立②合并③分立或解体④分离三、政府的承认四、国家的承认

(一)承认的方式:

P1021、明示2、默示3、默示的例外: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都不属于默示。

习题:

1999年12月,甲地通过民族自决成立新的国家甲国,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视为默示承认?

A.乙国通过发表声明,表示承认甲国

B.乙国向甲国政府发照会,表示承认甲国

C.乙国和甲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D.直接与甲国建立外交关系

(二)承认的范围:

1、法律承认(永久的、不可撤销的);2、事实承认(范围、不完全的、非正式的、暂时的和可撤销的,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3、共同处:

(1)被承认国或政府在承认国法院都享有管辖豁免

(2)对其国际不法行为都同样要承担国际责任(3)都有溯及的法律效果,其效力可以溯及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习题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

五、承认的法律效果4点p105案例: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恢复?

而不是加入?

因为是新政府的承认问题,而不是新国家的承认问题。

从国际法上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古老中国的延续,而不是一个新国家或新的国际法主体,他只是政府的更替,社会制度的差别,并不影响中国这个一直存在的国际法主体。

同时,这也是一个国际公法上的继承问题。

第四节国家的继承一、国际公法上的继承1、概念: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2、特点

(1)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二、国家继承(successionofstate)1、概念:

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2、原因:

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3、关于条约的继承

(1)概念:

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2)“人身条约”: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不属继承的范围此类“人身条约”随着缔约国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失去对继承国的必然的约束力。

 (3)“非人身条约”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习题: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

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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