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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安全副经理对顶板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

煤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煤矿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生产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安全副矿长对顶板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

队长或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市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1、生产技术部

(1)负责制定并及时修订顶板管理规定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对生产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

督促煤矿按规定实施顶板离层监测、矿压观测等顶板管理措施,对煤矿采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中涉及顶板管理的内容进行督查。

(3)积极推广国内外顶板管理先进经验,加大与科研院所技术合作力度,将极难管理顶板列入重要科研课题,探寻解决顶板管理难题的途径和方法。

(4)对煤矿井下使用的支护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立即采取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5)积极开展支护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2、基建部

(1)对基建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检查。

(2)积极推广国内外顶板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

3、地测防治水中心

对煤矿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测预报、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作业等业务工作进行专业化督导,为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选择支护参数提供科学决策的地质资料。

4、调度指挥中心

负责顶板管理有关的信息调度,保证信息反馈及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5、安监局

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督促检查顶板管理方面重大隐患的整改,对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6、机电部

对煤矿采掘设备、支护设备选型进行业务督导。

负责顶板管理相关支护设备的验收、备案及大中修业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煤矿参照集团公司、市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制定相关职能部门(科)的职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

煤矿应建立以下顶板管理制度:

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制度、顶板管理会议制度、支护质量验收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要包括地表塌陷巡查分析)、矿压观测分析处理制度、支护材料管理制度、交接班顶板管理联合验收制度、资金保障制度、顶板管理地质预测预报制度、顶板离层监测制度等。

煤矿应建立以下顶板管理资料:

顶板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顶板管理会议记录、支护质量验收台账、顶板管理隐患排查台账、地面塌陷巡查台账、矿压观测记录台账、矿压观测月度分析总结、顶板离层监测台账、顶板管理地质预测预报报表及发放记录、四人顶板联合鉴定台账等。

第七条制度管理要求:

1、煤矿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顶板管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计划分别报所属县区公司审核,由县区公司汇总、整理后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基建部,由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基建部分别将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顶板管理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对口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基建部。

2、市公司每年、煤矿每半年、采掘队组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顶板管理。

煤矿顶板管理领导组要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例会,总结顶板管理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煤矿采掘队组必须建立支护质量验收台账,每班必须配备一名质量检查验收员,进行支护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估,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的情况必须真实齐全,把本班支护质量验收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填写在支护质量验收台账上。

4、煤矿每旬必须组织一次顶板管理专项检查。

井下覆盖面达到100%,重点对所有巷道支护、采掘两面顶板管理、巷道失修等情况进行检查,地面检查将地表塌陷、渗漏作为重点,准确掌握井下和地面的对应关系,查清地表裂隙、漏风、渗漏水等情况,建立地表塌陷台账,为井下顶板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的隐患问题,必须按“隐患排查制度”进行整改落实,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井下巷道支护巡查工作不得停止。

要重点加强季节交替和雨季期间顶板管理,加大检查力度,针对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及时处置。

5、每个采掘工作面结束后都要编制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总结分析报告,掘进巷道顶板离层和压力观测必须每月进行分析总结,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

6、煤矿每年安全费用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顶板管理,主要用于:

(1)顶板管理研究、支护设计研究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费。

(2)购置和更新顶板动态监测、矿压观测仪器和仪表,以及相应的矿压观测、分析。

7、煤矿地质部门要根据作业计划,每月预测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地质及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下达临时预测预报,为顶板管理、支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要做好地质勘查保障工作,应采用地面、井下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明施工区域地质构造和顶底板结构,提供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围岩性质及顶底板含水情况,探清本煤层及其上覆采空区和小窑积水情况,为顶板管理提供地质保障,为科学设计提供依据。

第九条设计要坚持工作面和顺槽布置有利于顶板管理、有利于提高回采率原则,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压力影响区域,要根据矿压显现分布规律及研究观测结果合理留设煤柱。

第十条综采工作面要积极采用先进的采煤工艺和技术,所有煤矿要尽可能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要积极采用支架电液控制技术和采煤机截割记忆功能,实现智能化操作,做到及时支护顶板。

第十一条综采工作面支护设计要依据工作面煤层的赋存条件、围岩特性,结合相邻矿井或已采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对工作面液压支架进行选型和验算,确保配套的液压支架选型结构、初撑力、支护强度、护帮、护顶能力满足矿压和围岩特性要求。

第十二条巷道支护设计应根据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结合相邻巷道矿压显现和矿压观测资料,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下支护的安全性,利用支护理论和方法进行支护设计和验算,支护强度要满足实际需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支护和过度支护,拟复用的顺槽巷道要强化支护。

第十三条掘进巷道支护在顶板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主动支护形式。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支护设计,支护方案未经批准不得继续施工,必要时要与科研院所合作,确保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科学合理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巷道断面要根据巷道的实际用途科学选择确定。

第十四条严格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程序。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和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如遇情况变化时,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有下列顶板管理内容:

该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及地表情况、顶板管理方法、支护装备、煤层顶底板情况、工作面(包括上下端头、超前支护)支护设计、根据矿压观测资料进行的支护密度计算、支护质量动态监测的具体说明、工作面顶板控制、运输巷回风巷及端头顶板控制、矿压观测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下列顶板管理内容:

巷道(硐室)顶底板岩性描述柱状图,支护设计中说明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应对锚杆(索)锚固力、初锚力(预紧力)等支护参数进行明确,要对临时支护方式、最大最小控顶距、施工工艺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加强采煤工作面特殊时段的顶板管理工作,在进行初采初放、收尾、搬家倒面、回收煤柱和边角煤等工作时,以及过地质构造(如断层、陷落柱、火成岩墙、裂隙等)和遇上覆煤柱、空巷、软岩、顶板破碎、顶板赋水等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掘进工作面特殊地段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巷道开口、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软岩和顶板破碎、顶板赋水时,岩石巷道揭露煤层,维修或刷扩巷道、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如交岔点、硐室、大断面切巷、车场、巷道立交施工等),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

第十七条特别要求:

一、掘进巷道穿越采空区,必须确定施工方案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要准确判断采空区位置,查清采空区积水、积气和顶板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停止掘进,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要根据掘进巷道遇到高冒区和空巷等不同情况,制定充填注浆、锚杆、锚索网、砌墙、架棚等多种联合支护且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

二、加强深部开采煤层顶板支护设计的研究。

对于开采深度较深、矿压显现明显的矿井,要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选择并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制定合理有效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支护困难的特殊顶板,如三软煤层、黄泥岩顶板、流砂层等,要加强同国内有经验的煤矿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研究探讨此类顶板的支护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支护方式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巷道掘进施工中,应每隔50~100m或在构造区域进行顶、底板岩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及时反馈地质部门并填绘到工作图上,在巷道掘进结束后由地质部门提供整体工作区域顶、底板岩性柱状图,为相邻工作面的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科学优化设计,合理选择巷道位置和巷道几何尺寸及支护方式。

(1)根据地质情况及巷道用途,合理确定巷道位置,尽量选择围岩完整性、稳定性较好的位置开凿巷道。

(2)正确选择巷道断面形状,顶板压力大、裂隙发育、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尽可能采用半圆拱断面。

(3)矿井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优化支护设计,严禁一种支护设计全矿套用。

第二十条所有矿井开工建设必须根据建设进度对不同煤层的开拓、准备及回采等巷道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巷道围岩岩性分析和锚网支护设计研究,设计研究成果需经集团、市、县公司及煤矿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通过,作为本矿今后锚杆支护设计理论依据,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优化。

第五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面每班生产前要严格执行当班班(队)长、安全员、验收员和瓦检员的“四位一体”检查制度,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否则严禁生产。

第二十二条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要求

一、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液压支架控制顶板,如采用其它支护方式必须经市公司及地方行管部门批准。

综采工作面使用的支架、支柱、顶梁等支护设备和材料入井前必须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准入井。

液压支架(柱)必须根据维修标准要求进行维修,确保质量。

二、移架要及时到位,初撑力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支架顶梁要接顶严实,支架的初撑力不小于额定值的80%,并有可靠的监测手段和记录。

相邻支架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支架不挤、不咬,支架间隙不超过200mm,其最大仰(俯)角不超过7°

移架后立即支撑顶板,并及时伸出前探梁、护帮板,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周期来压及顶板破碎时必须紧跟采机超前拉架,移架采用带压移架方式,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及时采取措施支护顶板,需进入煤壁区作业时,要先做好临时支护。

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死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四、乳化液泵站压力和乳化液质量要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液压系统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要积极采用大流量乳化液泵,综采泵站压力不小于30MPa,泵的流量要达到400L/min,综采乳化液浓度要达到3-5%。

积极推广使用固定泵站模式和自动配比供液的乳化液泵。

五、工作面工程质量要做到“三直两平两畅通”。

即煤壁、刮板运输机、支架均要成一条线;

顶板要接实,底板要平整;

上下安全出口要畅通。

六、使用木垛、戗柱、戗棚、密集支柱等特殊支护时,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按规定规范作业。

七、采煤工作面须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办法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八、综采采高超过3m或煤体松软易片帮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采面支架护帮板损坏不能现场更换时,必须采取特殊支护措施。

工作面不得随意留设顶底煤,特殊情况需要留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九、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架(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与工作面采高和巷道高度不相适应(超高或超低)的支架(柱),确保支架(柱)初撑力达标。

第二十三条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有下述情形之一进行作业者,视为空顶作业,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时要降级处理。

一、进入无临时支护的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

二、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三、端头、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者。

四、相邻两架(柱)以上支护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加强重点地段顶板管理

一、工作面上下端头: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支护,综采工作面支架要布满工作面和两端头,严禁出现空顶。

有条件的矿井要采用端头支架支护,综放工作面必须采用端头支架。

端头支护具体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超前支护:

超前应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低于20米。

超前支护的支柱和支架必须进行初撑力监测。

具备条件矿井尽量使用超前支架支护。

采用单体支柱进行超前支护的工作面,两条顺槽20m超前范围内必须支设双排柱。

超前单体支柱必须采用可靠的防倒措施,支护形式、排距、柱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巷道底软时,单体支柱必须采取穿鞋措施,以保证支护质量。

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支柱100mm柱径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巷道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时要适当缩小超前支护柱距,加大支护密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工作面上下两出口巷道高度,综采不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

加强破碎机附近的支护,破碎机侧必须留有安全的人行通道,过往人员不得爬越破碎机。

四、切顶线支柱数量要齐全,支柱有力,挡矸有效,特殊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按规程要求及时做好退锚处理。

五、工作面倾角大于15°

时,液压支架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滑措施,使用钢梁参与支护的要有防坠梁措施。

六、回柱放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有支护的安全区域进行作业,并安排专人观察顶板动态;

回柱放顶方法、工作顺序、人员配备及设备工具等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加强初采初放及收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采初放和切眼准备、工作面安装、收尾期间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严密的组织管理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初次放顶期间,煤矿要成立由相关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初次放顶领导组,每班都要有领导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如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根据邻近或相似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并加强工作面、端头及两巷支护。

对于坚硬顶板的工作面,初次放顶有困难时,要进行人工强制性放顶;

当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时,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及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或初放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初次放顶的垮落高度,必须达到采高的1.5-2倍,即采高在2.5米以上的工作面,顶板冒落高度应在采高的二倍以上,采高在2.5米以下,顶板冒落高度应在采高的1.5倍以上。

只有在初次放顶领导组签字确认回采工作面的顶板垮落符合相关规定时,采面才能正常回采,初次放顶才算结束。

二、切眼准备安装时,根据顶板岩性合理选择切眼扩帮工艺和支护方法,要备有充足的支护材料。

三、采面收尾时要合理选择工作面停采线,尽量避开周期来压位置;

回撤后及时封闭工作面。

工作面收尾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顶板维护措施,综采工作面末采时必须铺网,铺网的距离、网片的规格、搭接及机道内的支护方式、撤架方法要在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要随时根据支架回撤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措施。

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收尾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维护措施,报矿顶板管理领导组批准,安排专人对工作面进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开采的顶板管理

一、严格限制放顶煤开采,如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的规定,并经市公司批准。

综放工作面采放比须不大于1:

3,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时,但采取措施后冒放性较好,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须大于采放高度;

煤矿要加强综放工作面顶板压力观测,制定预防架前冒落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必须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二、综放工作面的煤矿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要加强动态检查,研究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

加强对顶板压力的观测,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四、必须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支架选型、切眼扩面、支架安装、顶板控制、端头支护、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对于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六章巷道顶板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掘进现场监督检查。

开工前当班班(队)长、安全员、验收员和瓦检员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十九条临时支护。

掘进工作面迎头在落煤(岩)后必须及时进行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临时支护方式。

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方式要积极采用液压自移式掘进超前支架,综掘工作面要积极采用机载超前支护。

第三十条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有下述情形之一且不按规定处理仍然作业者,视为空顶作业:

一、施工过程中顶板破碎、异常、遇构造未采取有效措施者。

二、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者。

三、连续两根顶锚杆失效或扭矩、锚固力不达标者。

四、巷道内连续两架棚严重空帮空顶、支护失效或倒棚者。

五、巷道片帮深度超过0.5m,长度超1.5m而未增补支护者。

第三十一条巷道支护要求

所有支护用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煤矿必须制定专人对支护材料的规格质量进行验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对锚杆、锚索、托盘、钢带、锚固剂、料石、混凝土试块等支护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支护材料的质量和参数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不合格的支护用品进入井下。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支护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支护必须及时有效,支护材料的选取、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锚喷支护巷道:

1、确定的锚杆锚索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以及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要满足支护要求。

锚杆、锚喷等永久支护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规格、间排距、外露长度、锚固剂型号、数量、施工工艺、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规格、锚杆安装方式、使用机具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巷道掘进达到规程规定排距后,必须及时打锚杆(锚索),顶板锚杆施工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由顶到两帮的顺序施工,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钻孔、搅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

主动支护形式下的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试验,并做好记录。

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在有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要积极推广使用锚杆无损检测技术。

3、锚喷巷道喷浆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作业,确保及时进行初喷封闭,初喷厚度必须达到30—50mm,初喷、复喷距迎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喷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且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对喷体必须按规定进行厚度和强度检查。

4、全锚杆支护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监测地点悬挂监测记录牌板。

根据煤层顶板条件,应采用不同顶板离层监测仪及其他矿压观测仪器,并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5、在受动压影响较大的采煤工作面的顺槽、尾巷等锚杆支护巷道,应按照宁强不弱的原则,采用不同形式联合支护,加强动压巷道支护。

6、锚杆施工质量要求:

(1)顶锚杆必须使用高强金属锚杆,锚固力要求不小于100KN,预紧扭矩(初锚力)要求不小于200N·

m。

(2)锚杆露出螺母长度10-40mm,锚索露出锁具长度150-250mm,否则均按失效支护论处。

(3)锚杆布置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

50mm,锚杆角度应与顶板或岩层面、巷道轮廓线切线方向垂直,最小不应小于75°

(4)锚索布置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

100mm,锚索角度执行设计要求,锚索预应张拉力不小于设计值。

二、架棚支护巷道:

1、架棚必须盘帮勾顶牢固,撑木拉杆齐全,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炮掘架棚的掘进工作面,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工作面迎头往外10m范围内的巷道支护。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进行。

2、棚梁、柱窝位置必须按中腰线进行确定,撑木(拉杆)必须齐全、紧固且成直线,背帮背顶必须结实牢固并用木楔楔紧,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00mm,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支架迎山角度不得超过设计值±

,以保证巷道的成形和支护状态良好。

3、采用可缩性支架进行支护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其扭矩不得小于200N·

4、一条巷道尽可能选用一种规格的金属棚(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如因支护材料供应制约或其他原因必须采用两种支架时,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必须分段使用,以便撑木(拉杆)、防倒连锁装置的正常使用。

5、架棚支护巷道工程质量要求:

(1)严格按中腰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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