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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述和主要税种讲义

税收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二)税收的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税收征管(教材上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二)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国家参与了社会分配,而参与的方式是用税收征收的方式。

它参与的目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国家职能需要国家机关来完成,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要运转,需要润滑油,而这个润滑油就是税!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

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的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就是向什么人征税,税目、税率都是预先规定好的,而不是随意可以变动的。

  (三)税收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变得愈加复杂,如何对税种进行科学分类,成为税收制度研究的重要前提。

对税种的分类有多种方法。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等)。

  (4)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等)。

  (5)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

  A.营业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资源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也就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3)税法的构成

  广义税法=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

  狭义税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的主体内容;

  

(2)税收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税法则反映权利与义务关系;

  (3)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这里所说的税法要素是指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主要由如下基本要素构成: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构成要素的有( )。

  A.税率 

  B.计税依据

  C.征税人 

  D.纳税环节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补充:

  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或从纳税人收款中按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税)。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总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市,企业所得税要统一缴纳)。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比如销售电脑等动产要征收增值税;

  销售房子等不动产要征收营业税。

  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

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

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统一的法定比例的税率,被称为(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法定税率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

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

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下列各项中。

属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消费品有( )。

  A.卷烟

  B.烟丝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资源税。

有的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9.纳税地点。

  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1)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的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

  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一定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

  免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计税对象免予征税。

  

(2)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到了这个点全征;不到这个点一分不征。

  (3)免征额,是指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

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额:

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按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增值税的类型有( )。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即:

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

  注意:

这里表述与教材不同,讲义是对教材内容的总结、整合。

建议大家在学习中按照讲义理解即可。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性分支机构。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5)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国税局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若采用价税合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题•单选题】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某月销售应税货物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0900元,增值税征收率3%。

其当月应纳税额为( )。

  A.900  B.30000  C.9000  D.927

  (三)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例题•单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档税率。

其中的低税率为( )。

  A.4%

  B.6%

  C.13%

  D.17%

  1.基本税率l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绝对l7%),除低税率适用的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l7%。

  2.低税率l3%——目的:

鼓励消费,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消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l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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