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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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

 

第一部分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依据..............................................5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7

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8

城市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0

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1

社会福利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2

第二部分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流程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确认流程………………………………………………………………14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格确认流程……………………………………………………………………15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16

常住人口生育登记流程………………………………………………………………………………17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许可流程…………………………………………………………………………18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19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工作流程……………………………………………………………………20

爱国卫生检查流程……………………………………………………………………………………21

市容卫生检查流程……………………………………………………………………………………22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流程………………………………………………………………………………23

第三部分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5

学习和培训制度………………………………………………………………………………………27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30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34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38

 

第一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街道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三)地方性法规

法规、规章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法律(2003.4.1施行,2004.6.30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002.9.1施行)(1999.6.1施行,2002.11.29修正)

(二)行政法规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99.9.01实施)

(1954年12月31日施行)4.《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2年修正)

(1999.10.1施行)5.《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5.3.1实施)

(1999.1.1施行)6.《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8月15施行)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国务院部门规章

(2002.9.1施行)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1.18施行)

(五)地方政府规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办法》(2000年1月26日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

2.《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2005.8.15施行)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3.《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1、1施行)(三)地方政府规章

4.《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1.《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细则》(2002年3月1日施行)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3.《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1.《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4.《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4号)5.《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6.《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

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7.《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乡镇)8.《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

延伸的通知》(大劳发[2004]67号)9.《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二、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法律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甘井子区街道党政机关职能配置、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甘委发[2002]23号)

 

泡崖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管理类)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计划生育管理岗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街道管辖区内要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

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婚姻、身份证件,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请生育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后,准予在现居住地生育。

街道管辖区内申请生育的流动人口

受理,审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的生育证明,出具《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并登记建档。

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职权执法

行政奖励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管辖区内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

审查申请材料,发放奖励。

常住人口生育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辖区内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夫妻

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发一胎生育指标

再生育审核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街道管辖区内符合再生育条件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街道办事处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计生局。

泡崖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管理类)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计划生育管理岗

病残儿医学鉴定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街道管辖区内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个人

对实际情况再次核实,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区计生局

征收社会抚养费

委托执法

行政

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街道管辖区内不符合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个人

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街道管辖区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妇女

受理申请,审查,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报区计生局备案。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街道管辖区内已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受理、审查、发证

孕情技术服务、医学检查

职权执法

其他

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管辖区内育龄妇女

组织管辖区内单位和居民中的育龄妇女接受计生站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医学检查

 

泡崖街道(城市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监管类)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爱国卫生管理岗

爱国卫生检查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街道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区爱卫办报告。

市容管理岗

城市市容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性的监督队伍,负责本地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管辖区内破坏市容卫生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综合执法队报告。

环境保护管理岗

环境保护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管辖区内涉及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综合执法队报告。

 

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管理、行政监管类)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岗

核发失业证

委托执法

行政确认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开展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就业服务,提供再就业援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和失业、就业人口登记等工作。

街道管辖区内失业人员

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就业服务,提供再就业援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和失业、就业人口登记等工作。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街道管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

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并提出意见,张榜公示,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再就业优惠证》监管(年检)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度末持证人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失业证》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年检。

街道管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受理、审查、加盖年检合格章

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已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经街道(含乡镇,下同)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确定为大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长期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也可确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街道管辖区内准备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社会福利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管理、行政监管类)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社会福利管理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管辖区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行政执法人员接收经居委会初审合格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再次审核意见,报科长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区保障办。

*(此项做为上一项的监管内容,不在单独列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应通过居(村)委会向街道(乡镇)和保障办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

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

街道管辖区内已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保障对象每月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街道、居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

*(与上相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处理

职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停止享受保障待遇的居民,街道(乡镇)要通过居(村)委会及时收回其《保障证》,交县(市)区保障办

街道管辖区内已取得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收回《保障证》,交区保障办

重大疾病救助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给付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者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

街道管辖区内申请特困居民需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个人

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民政局。

 

第二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流程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确认流程

 

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资格确认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

常住人口生育登记流程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许可流程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工作流程

爱国卫生检查流程

市容卫生检查流程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流程

 

第三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泡崖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行政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公开、明示执法范围和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我街道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岗位均需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根据执法权限和职能分工,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范围。

即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管辖范围及权限进行公示;

     

(二)执法责任。

即对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职能、责任进行公示;

     (三)执法程序。

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理、行政检查等。

     第五条 公示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简单明确、易理解;公示形式灵活多样,可张榜告示、图示上墙,亦可制成公示小册子印发。

    第六条 行政公示的内容由各职能科室负责提供,街道行政办公室负责制作。

 第七条公示的指导、检查由党委、监察、法制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完善,要进行考评,计入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泡崖街道办事处

2006年3月1日

 

泡崖街道行政执法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方针,贯彻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以全面提高各行政执法岗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最终目的。

第三条学习和培训工作纳入机关政治学习日程,由街道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由组织宣传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执法业务的学习和培训由各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街道每月集中组织一次法制学习,共同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岗位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加强法制原则、执法程序、行为规范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学习内容是:

民政管理岗学习培训《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殡葬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管理岗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岗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等。

城市建设管理岗学习培训《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第六条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发生变化和调整时随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培训。

第七条学习和培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辅导与自学,街道组织学习培训与外送学习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学习方法应采取全面学习和重点学习相结合,法条学习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学习和观摩执法相结合,保证学习效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第八条加强学习培训组织检查,做好学习培训考勤工作,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

集中培训后,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及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九条每年街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二次法制学习培训和执法经验总结交流会。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泡崖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泡崖街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泡崖街道行政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法制专干、人事、监察人员担任。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本级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实施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

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

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办事处通报。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是否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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