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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招租合同

商铺招租合同

  第一篇:

商铺招租代理合同

  商铺招租代理合同

  出租方:

  代理方:

长沙和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为搞活经营,繁荣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可依法招租的物业的招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代理甲方依法招租的物业是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大道与普瑞大道交汇处勤诚达新界的商业裙楼。

  二、代理形式、期限及招租价格

  代理形式:

非独家委托招租代理,甲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进行招租。

  代理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有效代理期为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招租价格: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与甲方协商制定具体租赁价格,乙方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的招租价格进行招租工作,遇客户要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该物业招租底价的,乙方应经过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双方约定:

该物业的招租底价为元/㎡·月,租金的递增根据商家的具体情况和租赁年限而定。

  三、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时间

  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为甲方成功招租,乙方向甲方收取招租底价月的租金1

  作为招租代理佣金;

  若甲方与商家为“合作经营”或“联合经营”模式时,乙方参照租赁模式收取佣金。

  标准为招租底价的倍与实际招租面积的乘积。

  注:

“成功招租”的解释:

商家顺利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付款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

  商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定金或押金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此笔招租代理佣金的70%;

  商家顺利开业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理佣金剩余的30%全额支付给乙方;

  2.甲方将招租代理佣金直接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代理期间有权同时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招租,并有权选择是否与

  乙方所招租商家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

  2.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内,甲方应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及商铺租赁合同中出

  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如要将该物业出售、赠与第三方,出售、赠与协议

  内必须列明第三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及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该物业招租代理的佣金。

  4.根据商家要求,甲方有义务提供给商家该物业出租的正式租赁发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执行该物业的招租服务,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选择更

  为优质的行业品牌商家。

  2.定期向甲方通报招租工作开展情况。

  3.为甲方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4.选派专业招租人员负责招租工作,所派人员之相关工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

  承担。

  5.乙方的代理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乙方收取代理佣金前,需提供正式的代理服务费发票给甲方。

  五、违约、索赔与其他

  本合同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招租并已与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商家不能进场经营的,视为乙方已成功招租,给商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如本合同有关具体条款已对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有具体处理规定,则按其规定而无须再按本条之规定重复处理。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招租代理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万分之五追加违约金,如逾期5天仍未结清,甲方承担未付代理佣金的双倍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直到甲方支付完毕应付招租代理佣金为止。

  除合同终止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合同更改、补充、延期与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委托期间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招租该物业,双方可以视情况续签合同。

  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的自然灾害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国家征用、城市规划调整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均不向对方索赔。

双方同意按实际招租成绩结算代理佣金或其它费用。

  甲方与非乙方招租的商家签约时,应在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后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招租代理活动,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招租费用。

  七、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信息,必须以中文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

  地址进行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地址的变更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对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预留的或事后书面通知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任何一方没有向预留通讯地址、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在对方发送文件后再书面通知变更地址的,发出通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文件直接送达的须由专人签收方为有效送达,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当日为送达日;如用信件发出时,以交邮后的第七天视为送达日。

  八、合同生效及备份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双方在处理重大事宜时持合同原件对照,复印件无效。

  本合同签订后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年

  日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年月月日

  第二篇:

商铺合同范本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层号商铺经营者

  甲方就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活动,根据《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凤翔商厦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装修商铺

  本合同装修场地位于怀柔区商业街2号楼凤翔商厦内之层

  号商铺。

  第二条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回复1:

商铺装修合同范本

  第三条装修押金

  乙方进入场地装修前,需向商厦管理处缴纳装修抵押金xx元,装修完成后,经商厦管理处确认无损坏、破坏商铺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后,一个月后无息退还装修抵押金予乙方。

  第四条装修条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商铺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核,乙方必须在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2、乙方所提出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要明确装饰部位、范围以及内容等详尽信息。

  3、装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商厦及他人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5、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日应交纳违约金元,租期不顺延。

  6、乙方需要改造商铺,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未经书面同意改造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商厦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如需对商铺的电力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照明设施等,须报经商厦管理处审核,并经书面回复后严格按照《北京市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进行施工。

如擅自施工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乙方擅自更改的,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乙方对商铺的装修改造均不应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电路、空调和其它各种管线的使用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经营,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垃圾、废料等必须及时清扫干净,不得影响商厦内的整体环境美观,否则,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0、乙方不得在商铺内的墙壁、地面钻孔,不得在墙壁上直接安装饰物或金属挂件,如有违反,将处以200—500元罚款。

  11.乙方的装修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按规定的防火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

商铺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两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于商铺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商铺出租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年月日,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租金以物业合同为准,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商铺出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归乙方无偿使用,该合同期满后,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元,第二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3%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商铺出租方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商铺出租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转让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

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拆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协助乙方和物业公司协商退还租金。

如果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收回房屋租让权,甲方应退回转让费,赔偿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如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如约进行合同的履行,甲方不负有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相关规定外的未尽事宜,发生争执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如协商不成,则提报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期即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四篇:

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已依约履行《联营合同》规定的义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2《保证金收据》,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4933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3《广告装修费收据》,证明原告支出广告装修费7671元,也证明原告依约对签约铺位进行了装修。

  原告提供的证据5《员工工资收条》,证明原告依约派员进场进行了产品销售。

  2、被告不履约合同主要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未投入广告宣传费用,导致招商不足,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双方《联营合同》第三十五条第42项c目规定,甲方承诺平均每月宣传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被告应投入符合同约定的宣传费进行广泛招商,此为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之一,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此项合同义务。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4海都资讯网网页《榕某某数码城商家大清货》一文中孙先生所述“从10月1日开业至今,我们就在开业当天火过一次。

由于管理方没有1

  按照约定对商场进行持续的宣传推广,人流量也很少,从11月下旬开始,连进场闲逛的顾客都非常少”,被告未依约进行持续宣传推广,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改行并撤掉了楼层的收银员和楼管员,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也构成根本违约。

  众所周知,被告事实上已经改行,整个商场已经重新装修从事其他不同的行业。

另外,从原告提供的证据4海都资讯网网页《榕某某数码城商家大清货》一文可知,20XX年12月21日,商场内的手扶电梯已经全部停止,多楼层的收银员也被清理一空。

记者联系了几家入驻某某数码城的品牌商,得到的答案是,商场管理方撤掉了楼层的收银员和楼管员,商有无法正常营业,11月底开始,大家才不得不撤出待售商品和促销人员。

tcl电脑的代理商王先生说,11月底,管理方声称自己要改行,并要求他们无条件撤出,之后,还自行撤掉了楼层的收银员和楼管员。

因此,至迟在20XX年11月底以前,被告就已改行并撤掉了楼层的收银员和楼管员,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通知要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被告两项通知内容无事实依据。

  被告称:

原告于20XX年11月8日尚未上货营业无事实依据。

原告证据5可以证明原告有上货营业,况且被告装修不经营也与逻辑不符,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规律不符。

  2、被告两项通知内容无与法律依据。

  即使真如被告所称,原告于20XX年11月8日尚未上货营业,原告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辨权,而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宣传推广义务,导致人流量很少,且改行并撤掉了楼层的收银员和楼管员,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原告依法可以暂时不上货营业。

  三、原告未曾收到被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所指称的《催告通知》、《解约通知》。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于20XX年11月8日向原告寄送了通知,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于20XX年12月22日向原告寄送了解约通知。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有权提出解除《联营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广告装修损失。

  原告委托代理人: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律师

  20XX年4月12日

  第五篇:

20XX商铺租房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承租方承租出租方所拥有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承租房屋情况

  1-1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的房屋的主要情况如下:

  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

;结构:

;楼层:

本房屋所在建筑共层,本房屋位于第1、2层;

  出租方已出示该房屋房产证原件,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1-2出租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与承租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出租方已告诉承租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1-3出租方保证出租的房屋没有权属纠纷。

  二、租赁用途

  2-1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承租方办公、营业使用,承租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出租方于年月日前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应如期返还。

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

  4-2承租方于20XX年月日前首次支付个月房租,以后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

承租方应于上次支付的租金到期日提前15天以前向出租方支付后个月租金。

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承租方需按每日元支付滞纳金。

  4-3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现金支付,支付地点由出租方在本市西工区内指定。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出租方交付该房屋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承租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和承租方需要办理证照所需要的支出等费用以及房屋和设备日常维修由承租方承担。

  5—3双方同意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本房屋的意外商业保险事宜,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和承租方。

保险范围包括:

出租方拥有产权的本房屋、设施、家具和电器;承租方拥有的家具电器设备。

若因发生意外情况如火灾等造成双方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共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获赔偿金按照所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内容由双方分享。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属于本合同5-2条规定的出租方的维修责任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15日内开始维修。

逾期不开始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另外,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承租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承租方完全无法营业,出租方同意在承租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承租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

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6-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

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3出租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出租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承租方。

检查养护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出租方应减少对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承租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承租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6-5承租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6承租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续租外,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7-3属于承租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承租方负责搬走。

由承租方增加的装修承租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者交换给他人。

  8-2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

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国家法律,出租方出售本房屋给第三人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2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交付的;

  在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权属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承租方擅自转租房屋、转让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

  十、违约责任

  10-1因出租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赔偿。

  10-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出租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个月的租金做为赔偿。

  10-3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

  10-5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个月的资金做为赔偿。

出租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10-6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承租方不向出租方返还房屋的,出租方可以使用断水、断电、断煤气、更换门锁、将承租方滞留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室外等方式收回房屋,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其他条款

  11-1出租方如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15日书面征询承租方购买该房屋意见,并且处分该房屋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2若因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发生房屋拆迁,双方同意按照政府有关拆迁的规定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1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生效后的30日内,由承租方负责按规定向登记备

  案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向出租方提供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承租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承租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房屋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承租方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承租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11-5若承租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1-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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