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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土地法律关系:

有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土地所有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P46

3.土地所有制:

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P128管理总论

4.征收:

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P50

5.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P76

6.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与专门的簿册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P78

7.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种植经营的权利。

P86

8.地役权:

是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

P92

9.相邻权: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96

10.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P107

11.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P117

12.招标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P111

13.拍卖出让:

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广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土地使用者地行为。

P111

14.挂牌出让: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广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P111

15.农地转用: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年限,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将现有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P153

16.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为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

P157

17.土地补偿费:

是国家因建设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收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P159

18.安置补助费:

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为安置被征收地单位的生产者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P159

19.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P204

20.土地用途管制: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P209

21.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P223

22.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P226

23.土地权属纠纷:

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P241

24.土地侵权纠纷:

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

P244

25.土地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所进行的整个活动及其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P268

26.土地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活动。

P271

27.土地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由于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所应受到的法律责任制裁。

 

大题:

1.国家土地所有权有何特征?

P47

(1)主体的特征性

(2)客体的限制性

(3)权利的完全性

(4)排他性

(5)社会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含义是什么?

p57有何特征?

P58

集体土地所有权:

指农民集体对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不完全性

(2)相对性

(3)权能的可分离性

(4)权能具有限制性

(5)转移中的单向流出性

3.你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有何认识?

P90

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法人的地位,也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地位。

与法人不同之处:

1承包经营户的财产和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是不可分开的;

而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它与法人股东或出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②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变更和撤销,只需要在当地政府进行分户、立户、销户登记即可生效,无须履行登记手续;而法人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登记的手续

③承包经营户与法人在其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上不同

④农村经营户与法人在财产上的责任上不同,它不能像法人那样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同:

1承包经营户是根据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组织体,大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因而与单个的自然人是不同的

2承包经营户的财产大多数是共同财产,与单个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是有区别的

3在承包经营户中,个别成员的死亡和劳动力的丧失并不影响该户的存在和对外承担财产责任,而自然人的生死则与财产责任共存之

4承包经营户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可以以户的名义出现,户主是户的当然代表,其对外代表本户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该户的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显然,这与单个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所不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什么特征?

P107有哪几种方式?

P110

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4)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限期、有偿的行为。

出让的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什么条件?

P125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何区别?

P124

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在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还需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要进行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必须是可以转移的;

(6)共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上是权利、义务的转移,意味着将土地使用权买断。

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是一种权利的继续。

6.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哪些类型?

P147有哪些来源渠道?

P148

类型:

(1)国家机关、党政团体、社会组织等非经营性组织用地;

(2)独立工矿企业建设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

(4)交通运输用地;

(5)其他国家建设用地;

来源渠道:

(1)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7.土地证收费由哪几部分构成?

P159其使用应遵循什么法律规定?

构成: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遵循法律:

《土地管理法》

 

8.土地权属争议有什么特征?

这些争议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P241

土地权属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权属争议属民事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是一物多权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要尊重历史、尊重政策

(4)土地权属争议在处理程序上行政优先

原因: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因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不明确引起的争议

(2)因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或协议书内容不明确引起的争议

(3)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而引起的争议

(4)因土地没有明确的界线而引起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或争议

(5)因土地权属证据丢失,无据可查或权属证件登记和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不符而引起的权属纠纷

(6)在征用、承包时因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界址不清、图件不完备引起的争议

(7)村民因自留地、宅基地而与集体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或村民之间因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划界所引起的争议

(8)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而引起的纠纷

(9)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因过去没有给过补偿,农民后来提出要补偿而引起的纠纷

(10)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引起的争议

 

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土地行政处罚具有什么特点?

有哪些处罚方式?

P252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有;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因擅自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4)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为

(5)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7)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或非法批准,或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的行为

(8)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9)将农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活动的行为

(10)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行为或者拒不交还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行政处罚的特点: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2)土地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3)土地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4)土地行政处罚必须在土地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以内作出

土地行政处罚的方式:

(1)警告、通报、具结悔过、训诫等

(2)罚款

(3)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并处罚款

(5)责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6)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7)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赔偿损失

(8)没收非法建筑物或非法所得

(9)责令退赔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10.耕地保护应遵循哪些原则?

原则:

(1)总体布局与开发治理相结合

(2)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3)统筹兼顾相结合

(4)耕地资源节约利用与集约经营相结合

11.土地用途管制有哪些特点?

P210

特点:

(1)土地用途是由代表国家长远和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2)土地用途具有强制性,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2.土地监察具有哪些功能?

涉及哪些内容?

P265

土地监察具有防范功能、补救功能、和反馈功能三大功能

土地监察涉及的内容有:

(1).土地利用、使用行为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

(3).海洋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

13.土地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p287

答:

1).土地法律责任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

2).追究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程序各不相同

3).土地法律责任除集中表现为违反土地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涉及土地权属及相关联的权利义务的,也包含有追究土地法律责任的规定

14.土地行政责任违法行为有几种表现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行政责任主体接受惩罚的方式有何不同?

p289

答:

土地行政责任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1).行政处分其方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职务工资、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其方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消除侵害和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治理、停发奖金、扣发工资、停止贷款、收缴许可证、停止营业、停产治理和行政拘留等

15.土地法律责任承担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p293

答:

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有非法行为

2).有危害后果

3).有损害事实发生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法(重点)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重点)*

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方式对人地关系的需求与现有人地关系的供给之间的矛盾,这就构成了土地科学的研究对象。

(三)重点部分

广义的土地法的体系

(1)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全国颁布及其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法律关系(重点)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2、土地法律事实*(重点)土地法律事实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3、土地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土地法律行为是指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

5、土地权属登记(广义)包括两方面,既对土地现状的描述和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变化情况的审查、记载并确权发证。

土地权属登记(狭义)仅只对土地权属现状及变更流转情况的记载及登记确认。

6、法律关系:

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

(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

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于所有权而言,一般是指土地,其他还有衍生在土地上实物或货币形态的物质,如土地资金等。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

2、土地法律事实的分类*(重点)

(1)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和性质来分:

有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

按起作用效果来分:

有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

按引起的后果来分:

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

3、国际土地权属登记的类型*

当今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即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

4、托轮斯登记制度的特点

(1)登记非强迫性。

(2)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发给土地权状。

(5)土地如设定抵押权及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土地的负担登记。

(6)在登记所有人缴纳费用中,创造一种保证基金,以赔偿由于任何错误登记而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

(7)登记簿采用人的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记簿说明的不足。

5、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该如何登记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6、我国的土地法律关系保护机构*

(1)各级土地管理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3)司法机关。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3、土地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所有权的内容(重点)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土地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类型(重点)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重点)

(1)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4)土地所有权的弹性性。

(5)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

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2、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1)没收2)收归国有3)收购

(2)继受取得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4、国家土地所有权特性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

(2)权能可分离性(3)流转的单项移动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的可分离性(4)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5、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内容*

(1)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2)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3)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有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的破坏行为;(4)要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5)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合法的寺庙和宗教场所;(6)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6、案例评析*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使用权(重点)*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法定土地处分权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有设定取得(直接从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变更取得(从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组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②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③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④其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军事、水利、电力、风景名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③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

(3)国家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村企、事业非农业用地(联营企业、集体土地转移到另一个集体、非农业户口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取得的宅基地)

②农民个人宅基地

(2)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经营承包权*(重点)

土地经营承包权就是经营承包人(个人、单位、集体)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及权能结构*

特征

1、土地经营承包权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

2、土地经营承包使用范围的特定性;(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3、土地经营承包权权利的特定性,是作为福利而赋予给农民的一项基本生存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4、经营权的有期限性。

权能结构

1、占有权。

2、生产经营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流转权。

6、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与土地相邻关系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土地使用权共有*(重点)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相邻*(重点)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的共有。

4、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指向的客体享有不按份额使用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

1、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种类及处理*

(1)可分割的共同共有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是指当一个共同共有人的经济利益整体分裂时,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在共同共有人之间进行实际的分割,可将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财产只要不破坏其价值,不影响使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2)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指权利所指向的土地不能按权利人划分的共有。

这种财产只能享用,不能分割。

2、

(1)土地使用权相邻的特征

①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

②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相邻的;

③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其权力时所体现的利益。

④虽然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但相邻权与相邻的不动产是不可分离的。

⑤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即只有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才能行使相邻权。

(2)常见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的类型*

①相邻通行关系

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③相邻防险关系

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法律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1)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

(2)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3)如不能认定为按份共有,则为共同共有。

4、案例评析*

 

第七章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的内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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