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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用益物权的涵盖范围包括哪些?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内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4)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6)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何理解承包地的收回?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6)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有哪些?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得

(2)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

(3)特定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

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建设用地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房屋的征收范围: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耕地保护的内容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3)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划定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行政调处的原则

(1)协商在先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的原则(4)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

(5)依照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原则(6)社会支持原则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1)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相对人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的

(3)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的(4)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裁决不服的

(5)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6)相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土地行政诉讼的原则

(1)对公民申诉权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3)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的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土地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

(1)土地法律责任和适用的范围及尺度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加以规定

(2)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3)土地法律责任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适用

(4)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并实施法律制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选择

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土地法学理论

(3)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4)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

(5)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制度

(6)土地租、税、费制度

(7)土地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

土地法学研究的方法

(1)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

(5)实证分析方法

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

(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3)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法律关系

(4)土地征收法律关系

(5)土地管理法律关系

(6)土地税收法律关系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6)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土地所有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客体的不可移动性

(3)交易的限制性

(4)权属的稳定性

(5)权能的分离性

(6)排他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如何保护土地所有权?

(1)确认土地所有权

(2)退还土地

(3)恢复原状

(4)排除妨害

(5)赔偿损失

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国家

(2)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国家保留最终处分权

(4)流入的单向性:

只能是集体土地转归国有

永佃制的特征

(1)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

(2)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即田底权;

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即田面权

(3)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

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

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

(4)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

(1)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3)从集体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4)权利主体为农民、单位和个人

(5)有期限的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1)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特点:

(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

(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

(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

(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

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批准的是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4)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

(1)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3)土地征收公众参与不够

(4)土地征收救济方式单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取得的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只适用于特定目的建设的需要

(3)无偿取得(但不是无代价)

(4)使用期限没有明确限制

(5)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用途管制的特点

(1)整体性

(2)强制性

(3)行政性

(4)稳定性

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

(1)统一管理和分级管制的原则

(2)保护耕地的原则

(3)因地制宜原则

(4)动态平衡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6)可操作性原则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包括:

(1)总体平衡

(2)区域平衡

(3)质量平衡

(4)时间平衡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需要将700亩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批准。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监察遵循的原则

(1)土地监察主体合法

(2)土地监察的对象要合法

(3)土地监察的内容要合法

(4)土地监察的程序要合法

(5)土地监察采取的措施要合法

土地监察权的种类

(1)监督检查权

(2)调查权

(3)制止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处理权

土地纠纷解决的手段

(1)土地行政调处

(2)土地行政复议

(3)土地民事诉讼(4)土地行政诉讼

(1)对公民申诉权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3)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原则

(4)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的原则

案例

案例情况:

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

房地产企业B;

C市国土资源局。

客体:

C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C市国土资源局

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9年1月30日

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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