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购销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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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5.卖方须在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卖方依法承担。
6.设备费发票由卖方出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保险方出具。
注:
如买方要求分批供货,双方同意按上述付款进度和比例分批结算货款。
四、交货日期
1卖方在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项且电梯安装图纸双方盖章确认后,38天内全部设备必须发送到施工现场。
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电梯安装图纸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
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
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保险,运输保险费由买方在交货期前七日付至卖方账户。
卖方负责卸车,产品送达后,买方对产品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
产品交货地点:
。
六、产品包装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因设备包装和装卸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
七、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对买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安装图纸的确认。
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7588-20X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549号令)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5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6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并遵照执行。
7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8本合同内电梯设备所有不锈钢全部采用304材质。
八、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及功能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设备功能综合表”(附
件后)。
2电梯安装完成后,卖方须帮助电梯安装单位及买方,按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最终质量验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合同款的10%。
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售后及保修服务
1.卖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
2.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工厂最终出货期后的30个月。
3.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4.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卖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
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
6.在质保期内,如卖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卖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其它
1若买方延迟提货,须提前21天通知卖方,买方不收取保管费用。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按付款比例归买卖双方所有。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产品安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
”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电梯安装图纸”、“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的全部承诺(4)标准、规范及买提出的有关要求(5)图纸
(6)经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叁份。
篇二:
电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合同号:
HLX-LX130423)
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号:
HJN-SD13001
日期:
20XX年4月25日
买方:
(甲方)菏泽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菏泽市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县财政局东临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卖方:
(乙方)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开发区飞驰大道6号邮编:
224002
通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亭支行帐号:
1109665119236028086
卖方营销总部:
上海市浦东周浦沪南路3736弄9号联系人:
徐东/丁亚英电话:
0086-21-51095099传真:
0086-21-68131777邮编:
20XX18
用户:
本订货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双方同意以下条款,并遵照以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一:
电梯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附件二:
报价电梯主要设备部件清单表。
附件三:
报价电梯功能一览表。
附件四:
凯斯博电梯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为本订货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且具有同等效力。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金额单位:
万元
具体规格见技术规格说明。
(其中两台别墅电梯桥箱为KA-JX038)
1.本价格包括电梯的制造、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及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的售后服务;
不含电梯施工用水、电费用,工地的土建配合费。
2.原产国和制造者:
以上提供的电梯由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组装生产。
3.包装:
设备均由木箱包装,适应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导轨包装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
4.包装字面: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印明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等字样。
5.发货时间:
卖方在以下条件全部确认后45天内由工厂发货。
-合同双方对总布图确认。
-收到买方的首期款和提货款。
6.交货:
由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在玫瑰园工地的指定地点。
7.付款条件:
买方应按以下说明分期支付卖方:
a)首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5%作为定金,合计RMB655000元(即人民币陆拾伍万伍仟元整)支付给卖方,卖方开始排产。
b)第二期支付:
提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0%作为提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
,元予卖方。
c)第三期支付:
货到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0%购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元(即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元整)予卖方。
d)第四期支付:
电梯安装完毕经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向买方提报电梯质监局验收资料)并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之日起2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款的30%,元(即人民币柒拾捌万陆仟元整)予卖方。
e)第五期支付:
剩余合同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RMB131000元(即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
自质量保修期满并经主管物业部门签署无质量异议意见后30日内付清。
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给卖方公司账户,严禁私人转账和现金支付。
卖方在每次收款后将开出等额发票给买方。
8.技术文件:
以下一整套中文书写的技术文件将妥善包装并随货物一同发运。
1)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
2)品质证书;
9.交货检查
卖方交付产品的零部件、规格、数量及完好程度的检查,应于卖方交货到站(港)15天内,买方委托卖方或卖方在买方地区的代表机构,在买方存货点进行查验,超出15天即视为买方已认定卖方产品出厂检验无误。
10.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卖商品在用户的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
且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备保修期为从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24个月,但不能超过卖方发出备货通知之日起27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电梯全部机件如本身问题三年内免费更换。
下列情况不包括在保修范围内:
1)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安装公司安装,所导致的故障;
2)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维修公司维修,所导致的故障和未按照常规频率进
行工作所导致的故障;
3)因人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11.索赔:
如装运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本合同中的规格不符,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1个月内提出索赔要求。
另外,若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的代表对此进行复验和检查。
如买方与卖方代表确认无误,则卖方应对相应部件予以无偿更换或维修;
部件短缺的。
补发短缺部件,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及工地。
12.不可抗力:
如由于生产或装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能按时发货或未能发货,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14天内向买方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发证明供买方确认。
在此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加速供货,如事故持续10周以上,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13.迟交罚款:
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合同货款,每逾期支付货款一周,须向卖方支付该期应付货款的%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且在买方付清款项之前,卖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阶段的义务,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如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除发生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外,卖方每迟交货物一整周须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
因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或确认总布图而造成的货物延迟装运,卖方不承担责任。
14.仲裁:
凡在执行本购销合同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买方当地法院机构或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附加条款:
a)本购销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b)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预付款、确认的总布图、及商业、技术文件后开始生产。
若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汇款迟到,总布图及各种文件未能及时收到,则交货期相应延迟。
c)本购销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d)双方同意,若设备技术标准有所变动,其价格也将随之变更。
e)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有义务派出技术工程师对买方现场井道以及电梯预留孔进行测量和出图。
买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卖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买方委托人:
卖方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范本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选中项请在该项“□”内划“×
”
合同号:
项目名称:
合同类型标准特殊重大电梯数量:
台到站(港):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设备使用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注:
1、本合同需加盖“”后,视为乙方认可。
2、上述为乙方指定账户和行号,甲方在每次汇款时需注明乙方开户银行行号,并把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注明本合同号,传真至乙方,以便乙方查收。
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汇入乙方账户,否则乙方视甲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本合同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附件2、电梯土建布置图》及
双方确认的其它技术文件(如有)。
2、合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上述设备总金额仅包括合同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
甲方同意乙方对上述设备总金额开具:
3、付款方式及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第一期款)作为定金,甲方逾
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
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
在提货前2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作为提货款,款到按时发货。
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汇入本合同首页规定的乙方帐户,甲方不得付给未经乙方书面同
意的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4、交货时间:
交货周期:
本合同第期款项到乙方账户并收到甲方确认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本
合同《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附件2、电梯土建布置图》及其它技术文件(如
有)之日起25天乙方工厂发货,法定节假日顺延。
预约交货期:
交货时间顺延或另议: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得顺延或另议交货时间: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付款;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4条第款约定提交所有技术资料。
5、合同设备运输:
本合同设备采用: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合同设备运输方法采用:
本合同设备运输方法采用:
如采用价内运输,其合同设备的价内运输:
扶梯、人行道吊装就位费已计运输费、保险费;
入本合同设备总金额内统一结算,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代办运输: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办理合同设备的运输,乙方代收代付运费,该费用不计
入本合同设备总金额内统一结算,由承运人开具运输业专用发票。
(2)甲方应在合同设备乙方工厂发运前先预付1台合同设备运输及保险费、扶
梯、人行道吊装就位及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费用应与第期
款一起支付给乙方。
甲方自提: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应付设备款项后,提货人携带甲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
证等有效证明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前往乙方交货地提取合同设备,因甲方原因
推迟交付时间超过乙方通知的提货期限,乙方则参照第5条第款的有关约定办
理。
其他运输方式:
收货单位:
除甲方自提外,甲方应向乙方明确以下收货信息,如收货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发,则由
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邮编: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法、到站(港)和收货单位发运合同设备,如运输方
法或到站(港)或收货单位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乙方发运前七天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法、到站(港)和收货单位发运合同设备。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有关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并在
合同设备产成后积极组织发运,同时将运出的信息书面通知甲方。
根据甲方确认的交货日期而产成的合同设备,乙方为其免费保管三天,自第四天起,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时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设备每天150元的仓储保管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和仓储保管费后(如有),按合同约定交货。
因甲方原
因推迟交付时间超过六十天的,乙方可视为甲方自动退货,甲方已付的合同设备定金不
再退回,如定金已抵作货款,则参照本合同第11条第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另行处理本合同设备。
如果甲方与乙方或乙方安装分公司就此项目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安装
款须在设备发运前支付的,则合同设备将在乙方或乙方安装分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才能发运。
6、设备交付与查验:
本合同设备工厂交货。
乙方可根据特殊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将合同设
备分批交货,以配合合同设备的安装和保证交付使用的时间。
收货查验:
除甲方自提外,甲方收到合同设备当日应会同承运人,根据《产品发运单》对合同设备箱数、件数进行清点,并对包装箱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
若发现包装箱损坏或缺件,应即时记录缺损情况,包括现场照片等资料,并要求承运人出具有效证明,同时立即联系当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备案并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当地分公司或当地乙方委托方,以便弥补和办理索赔事宜。
如甲方未能按时查验、办理接收手续或者通知的,则以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第七天为清点无误日。
如运输方式为甲方自提时,甲方应在提货地清点合同设备箱数、件数,对包装箱
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查验及确认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
开箱查验:
由甲方自行安装的,须在合同设备到工地三天内与乙方或乙方当地分公司或当地
乙方委托方一起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清点验收,并将收货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在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漏发、错发的合同设备部件,经证实后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
如甲方未能按时进行开箱清点验收的,则以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第十五天为清点无误日。
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进场前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查验,在包装箱完
好无损的情况下,箱内合同设备有缺损由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擅自开箱的,或者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合同设备有缺损的,或者包装箱数量与本合同第6条第款约定清点的数量不一致的,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7、产品质量保证:
本合同的电梯设备根据《GB7588-20X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设备根据《GB16899-20XX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型号规格向甲方提供全新的合同设备。
由乙方或乙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合同设备自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但不超过合同设备从乙方发运之日起18个月。
质保期内实行免费保修保养。
在上述期限内,合同设备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乙方应免费负责修复。
但在上述期限内,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对提供合同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备品备件供应、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向甲方提供系列服务。
合同设备到甲方工地,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不及时报验或不
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合同设备不能及时通过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合同设备乙方发运之日起第180天视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电梯、扶梯、人行道设备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应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若甲方不与乙方签署安装合同,或虽签约但后又违约自行安排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则乙方只承担与本合同设备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其它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对于不属于乙方或其书面合同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本合同设备的安装,乙方将不承担免费保修保养责任。
在服务期内,如甲方需要增加合同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