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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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docx

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二、许可内容:

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资料编号(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资料编号(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

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4、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的证明;

  3)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6、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同一生产企业申报2个或2个以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每一产品分别出具产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检验报告变更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仍然有效。

  7、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8、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9、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

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0、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在9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申请人在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自复核申请提交之日起,审评中心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评中心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承诺时限:

  

(一)受理:

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

90日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

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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