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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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主管司局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主管司局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主管司局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管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主管司局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主管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主管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主管司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建设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主管司局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主管司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建设部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司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司局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主管司局司长签发,其他由分管部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主管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主管司局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主管司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初审机构):

申请(经办)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年月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写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

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监督电话:

年月日

抄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监督电话:

年月日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变更内容附后)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3、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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