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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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2、全矿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我矿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和掌握本职岗位技能,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全矿每一位职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对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

4、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各科室、队、班组负责人等)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并积极配合协助安全监察部门行使安全监察职责。

5、本细则适用我矿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煤矿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1、当班职工及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缺席一次罚款50元,迟到一次罚款10元;

2、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及工作服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入井,否则罚款20元;

3、禁止携带烟火入井以及酒后上班,否则罚款200元;

4、服从工作安排,禁止单人下井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出入井要登记销号,否则罚款50元;

5、井下不得随意敲打矿灯,以及随意关闭矿灯休息,否则罚款50元;

6、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

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0元;

7、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者罚款500元。

8、私自乱动井下电气设备者罚款100元;

9、私自进入临时停工、停风地点者罚款100元;

10、新工人参与了工伤保险后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经安全矿长出具上班通知单,井队负责人方可安排工作,否则发现一人次,罚相关井队负责人1000元;

11、除机车司机和押车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乘坐矿车上下班,否则罚款50元;

12、炸药、雷管领出后必须直接运送到井下使用地点,不得中途停留和存放于寝室、电器边、高温热源旁边、人员积聚地点。

否则罚款500元;

13、炸药、雷管运送的使用地点后必须分开存放,距作业地点不少于20米,并且不能存放在电器、电缆、管道附近,也不能存放在顶板破碎、支架不完好的地方。

严禁乱丢乱放,否则罚款100元;

14、开工前,打钻工必须对自己作业区域的顶板、帮壁、支护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及时排除,否则罚款100元;

15、打钻前必须确定好中腰线(每15m必须延伸中腰线),画出施工断面轮廓,以便合理布置炮眼,确保巷道成型较好,否则造成巷道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自己承担整改外,处罚100元;

16、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一人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无电缆、无机电设备和管路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否则罚当班负责人50元;

17、只能逐个从雷管束取出雷管。

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不能用铁钉在药卷上扎眼,不能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中。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将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必须先用竹、木棍在药卷顶端扎眼,再将雷管插入药卷,并将脚线缠绕在药卷上,末端扭结短路。

否则罚当班负责人50元;

18、放炮器鈅匙只能由放炮员一人保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与放炮器放在一起或插入放炮器中。

放炮后和检查线路过程中,都必须取出鈅匙放在身上,否则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19、爆破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排除母线故障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否则否则罚当班负责人50元;

20、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必须按规定分开铺设,放炮后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有明接头和对接头。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否则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21、严禁装药与打钻平行作业,否则罚当班人员100元;

22、装药前,必须用木(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同时使用黄泥封泥严密,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否则罚款100元;

23、爆破前,当班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设置好警戒,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指定的起爆点操作。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否则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24、放炮后至少等待10min,待炮烟被吹散后,当班人员必须首先检查爆破地点的残爆、瓦斯、顶板、支护、通风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严禁放炮后立即冒险进入碛头,否则罚款违章人员100元;

25、放炮时碛头20m以内的风筒必须收拢折叠整齐,同时将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50元;

2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否则罚款100元。

①碛头控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

⑤该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碛头有效风量低于60m³

/min。

27、爆破如遇瞎炮,执行如下措施,如有违反者罚款50元。

(1)通电以后拒爆(不能引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再等5min后,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②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爆破。

③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

中拉出雷管。

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眼)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⑤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⑥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28、出渣工必须对耙渣机前后20m范围内的顶板、帮壁、支护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及时排除,否则罚款100元;

29、出渣工应在放完炮后炮烟散尽,在确定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头面操作,否则罚款50元;

30、开耙渣机前必须认真检查耙渣机的护板、三角板、操纵杆、支腿、护栏、钢丝绳断丝超限等,缺一项罚50元;

钢丝绳断丝超限必须更换,不准打结,否则罚款100元。

31、装岩时遇到大块矸时,必须人工破碎,严禁强行耙装,否则罚款50元;

32、试机前发出开机信号,严禁在耙斗机两侧及前方站人,不准在过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斗挤出或被钢丝绳甩出伤人,否则罚款50元;

33、在耙装过程中,司机应时刻注意机器各部的运转情况,当发生电气或机械部件温升超限,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强烈震动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和处理,如因此造成出现机械故障,罚款500元;

34、移动耙斗机时,先松开卡轨器,整理好电缆,然后用自身牵引,速度要均匀,不宜过快,不得采用机车强制牵引,若用绞车牵引时,要有信号装置,并指定专人发信号,耙斗机移到预定位置后,应将机器固定好。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班承担,且罚款200元;

35、耙斗工作结束后,应将耙斗开到耙斗机前,操作手把放在松闸的位置。

关闭耙斗机,切断电源,锁好开关,卸下操作手把。

违者罚款100元。

36、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要站在矿车后方,严禁站在矿车两侧推车,否则罚款20元;

37、车辆推到推车位置时,第一辆车要有木楔将车停稳,以防自动滑行,否则罚款20元;

38、风筒眼、电缆眼等必须按要求布置施工,验收时缺一个眼子按5元扣罚。

同时风筒、管线延伸时必须悬挂整齐、美观,有一处不合格罚款当班掘进负责人50元;

39、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窄轨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机车行进交叉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前有人员、视线不清或噪声较大等薄弱环节地段,都必须提前60m减低速度(速度不得超过1.4m/s)并发出警号,及时提醒来往行人及车辆;

有障碍时,先排除障碍再通过;

经过道岔时,先停稳车、搬好道岔,再鸣号慢速(速度不得超过1.4m/s)通过,再确认列车全部通过道岔时方可加速运行,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失均由当班司机承担,且罚款100元,屡次出现两次以上相同事故,除处罚外解除劳务关系。

40、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灯坏而每请示和及时维修,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41、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如果使用机车顶推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员指挥,车速要缓慢,对车或链车要随时注意插挂链人员的安全,因此出现工伤事故,必须追究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4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柄(钥匙)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3、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严格落实执行点检、强检、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

44、机车驾驶室严禁任乘坐何非指定跟车人员;

否则罚款机车司机和乘坐人各50元;

45、在工业广场矸石场翻矸时,作业人员时刻要保持高度警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排矸时严禁有闲杂人员在矸石山上及附近逗留,由此造成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处罚500元;

46、机车牵引渣车出井后,必须由跟车人员对翻矸运输道路及时清理干净,观察后矸石山安全情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传递信号进入翻渣区域。

如因本人出现失误造成事故,处罚责任人100元;

47、夜间翻矸时车辆照明要充足,并应安装高亮度灯,探照灯要通照矸石,如照明不足,必须停止作业,冒险蛮干者罚款100元;

48、绞车司机必须由持证人员上岗担任,且必须了解该绞车和巷道的基本情况,如:

长度、坡度、变坡地段、中间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做到心中有数,操作熟练,否则罚款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

49、小绞车司机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0、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作好检查工作(硐室顶底板及支护情况、绞车固定装置、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钢丝绳受损情况)以及试空车运作观察,并作好登记记录,否则罚款100元;

51、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否则罚款100元;

52、下放矿车时,应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否则罚款100元;

53、如起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不准强行起动。

运行中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否则罚款100元;

54、绞车运行中,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否则罚款50元;

55、司机应根据提放煤、矸、设备、材料等载荷不同,以及巷道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飞车,否则罚款50元;

56、上提矿车,车过上口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否则罚款50元;

57、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关闭示警红灯,司机需离岗时,必须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

58、矿车掉道,禁止用绞车硬拉复位。

否则罚款100元;

59、信号把钩工必须由持证人员上岗担任,且必须熟悉所用设备、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等,做到心中有数,操作熟练,否则罚款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

60、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是红灯亮,发现信号不完好,必须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6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发现有违章行为,罚款当事人和信号把钩工各50元;

62、提升设备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63、收发信号必须准确无误,若出现失误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100元;

64、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罚款50元;

65、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20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66、认真检查和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超载运行,否则罚款100元;

67、提升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分开运送。

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同时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68、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否则罚款100元;

69、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0、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71、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72、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瞭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挡车栏,进入躲避硐,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发现一次违章行为处罚当事人50元。

73、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后(如果有人下一班工作必须交接班),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款50元。

74、采煤工作面乱挖乱采,不服从安排,一次处罚100元;

75、工作面缺柱断柱没及时补上,一根罚款10元;

76、工作面排、柱距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随意超大,罚款50元;

77、支柱迎山有力,柱帽符合规定,否则出现一根罚款10元;

78、回采时空顶面积大于3m2,罚款50元;

79、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无特殊支护罚款50元;

80、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上下端头必须加强支护,否则罚款100元;

81、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否则罚款50元。

82、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3排内畅通,材料堆码整齐,浮煤清理干净,大块矸石抛入采空区,否则罚款50元;

83、回采后楼眼封闭不严,未按规程封堵,罚班组100元/处;

84、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罚款50元。

8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罚款50元。

86、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

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罚款100元。

8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及井下各种标识标志牌板,罚款50元。

88、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当班施工单位负责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0、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当班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91、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2、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施工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93、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检员,罚款50元

94、工作面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罚款100元;

95、晚上10时后高声喧哗、吵骂、影响他人休息者、聚众娱乐、赌博者罚款100元;

第三章附则

1、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凡有本细则未涉及列举之情况者,可参照本矿其他规定执行处理。

3、本细则经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交由矿部监督实施。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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