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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乙炔发生器

 2.2.1 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

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

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 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 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2.6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2.2.7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2.2.8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 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2.2.10 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

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2.2.14 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2.2.15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

m。

 2.2.16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2.2.17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2.2.19 回火防止器。

 2.2.19.1 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2.19.2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2.2.19.3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2.2.19.4 每一把焊距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2.2.19.5 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2.2.19.6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2.2.19.7 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2.3 电石、电石坑。

 2.3.1 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3.3.1.1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2.3.1.2 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2.3.1.3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2.3.1.4 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2.3.1.5 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2.3.1.6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

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2.3.2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

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2.4 溶解乙炔气瓶

 2.4.1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4.2 乙炔气瓶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

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块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4.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4.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2.5 乙炔汇流排

 2.5.1 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5.2 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2.5.3 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

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要求的规定。

 2.5.4 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要求的规定执行。

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2.5.5 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干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2.5.6 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详见图1、图2。

 2.5.7 在溶解乙炔气瓶组的汇流排管路上,应设有乙炔压力表、减压器和排放管等。

 2.5.8 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火作业。

 2.6 液化石油气

 2.6.1 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

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6.2 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JT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条的规定。

 2.6.2.1 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6.2.2 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2.6.2.3 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2.6.2.4 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

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

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6.3 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见图3)。

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2.6.3.1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6.3.2 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2.6.4 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2.6.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m以上。

 2.6.6 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2.6.7 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2.6.7.1 当气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6.7.2 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

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

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2.6.7.3 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7 氧气瓶

 2.7.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

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

继续使用。

 2.7.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T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2.7.3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2.7.4 氧气瓶的使用

 2.7.4.1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7.4.2 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

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2.7.4.3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7.4.4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2.7.4.5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2.7.4.6 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

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2.7.4.7 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2.7.4.8 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

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

如有困难时,应采用妥善防护措施。

 2.7.4.9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7.4.10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8 气体减压器 2.8.1 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

的专用减压器。

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8.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8.2.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8.2.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

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2.8.2.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2.8.2.4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2.8.2.5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8.2.6 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8.2.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

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0位。

 2.8.2.8 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2.9 气焊、气割用胶管

 2.9.1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黑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9.2 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2.9.3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2.9.4 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2.9.5 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2.9.6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2.9.7 禁止使用回人烧损的胶管。

 2.10 焊炬和割炬

 2.10.1 焊炬和割炬应符合GB5108--5110《等压式焊炬、割炬 射吸式焊炬、割炬》的要求。

 2.10.2 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2.10.3 焊工在使用焊炬、割距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气路通畅、射吸能力、气密

性等技术性能。

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2.10.4 禁止在使用中把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2.10.5 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

 2.10.6 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2.10.7 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2.10.8 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3 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

 3.1 电焊机

 3.1.1 电焊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焊机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3.1.2 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3.1.1条款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3.1.3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

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3.1.4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

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3.1.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

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3.1.5.1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3.1.5.2 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3.1.5.3 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3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3.1.6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3.1.7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3.1.8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3.1.9 电弧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3.1.9.1 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3.1.9.2 必须将电焊机平衡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3.1.9.3 要特别注意对整流式弧焊机硅整流器的保护和冷却。

 3.1.9.4 禁止在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3.1.9.5 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调节焊接电流,应先切断电源。

 3.1.9.6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

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

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防护。

 3.1.9.7 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

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3.1.9.8 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

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3.1.9.9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所通过电流一致。

电刷磨损或损环时,必须及时调换。

 3.1.9.10 经常检查和保持焊机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3.1.9.11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3.1.10 电焊机的接地

 3.1.10.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组等,都应按现行(SDJ)《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3.1.10.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护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3.1.10.3 禁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3.1.10.4 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

 3.1.10.5 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联接。

 3.2 焊接电缆

 3.2.1 焊机用的软电缆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要求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焊机配用电缆标准的规定选用。

 3.2.2 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电缆外皮破损时应及时修补完好。

 3.2.3 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

 3.2.4 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

当工作需要接长导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

 3.2.5 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搭在气瓶、乙炔发生器或其它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3.2.6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电缆。

 3.2.7 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料接触。

 3.3 电焊钳

 3.3.1 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与隔热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3.3.2 焊钳的导电部分应采用紫铜材料制成。

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应简便牢靠,接解良好。

 3.3.3 焊条位于在水平、45°

、90°

等方向时焊钳应都能夹紧焊条,并保证更换焊条安全方便。

 3.3.4 电焊钳应保证操作灵便、焊钳重量不得超过600g。

 3.3.5 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3.4 埋弧焊的安全

 3.4.1 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连接部分要拧紧,并经常检查焊机各部分导线接触点良好,绝缘性能可靠。

 3.4.2 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免焊剂中断露出电弧。

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

 3.4.3 埋弧焊机控制箱外壳与接线板上的罩壳必须盖好。

 3.4.4 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安放妥当防止短路。

 3.4.5 在调整送丝机构及焊机工作时,手不得触及送丝机构的滚轮。

 3.4.6 在埋弧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发生电气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由电工修理。

 3.5 气体保护焊的安全

 3.5.1 在移动焊机时,应取出机内易损电子器件单独搬运。

 3.5.2 焊机内的接触器、断电器的工作元件,焊枪夹头的夹紧力以及喷嘴的绝缘性能等,应定期检查。

 3.5.3 高频引弧焊机或装有高频引弧装置时,焊接电缆都应有铜网编织屏蔽套并可靠接地。

 3.5.4 焊机使用前应检查供气、供水系统,不得在漏水漏气的情况下运行。

 3.5.5 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禁止立即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

 3.5.6 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

气瓶与热源距离应大于3m。

 3.5.7 采用电热器使二氧化碳气瓶内液态二氧化碳充分气化时,电压应低于36V,外壳接地可靠。

工作结束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3.5.8 排除施焊中产生的臭氧、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或供给焊工新鲜空气。

 3.5.9 焊工打磨钍钨极,应在专用的有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在抽气或砂轮上进行,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打磨完毕,即洗净手和脸。

 3.6 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安全

 3.6.1 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气供水系统密封严不漏气、不漏水。

 3.6.2 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调节装置。

 3.6.3 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浴工作台等。

 3.7 碳弧气刨安全

 3.7.1 气刨时的电流较大,要防止焊机过载发热。

 3.7.2 在容器或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应有专人监护,并安排工间休息。

 3.8 电阻焊的安全

 3.8.1 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密封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短路。

手动操作开关亦应附加电容短路安全措施。

 3.8.2 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

 3.8.3 手提式焊机的构架,应能经受操作中产生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堕落的保险装置,并应经常检查。

 3.8.4 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

 3.8.5 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有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

 3.8.6 电阻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3.8.6.1 施焊时,焊机控制装置的柜门必须关闭。

 3.8.6.2 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3.8.6.3 缝焊作业,焊工必须注意电极的转动方向。

防止滚轮切伤手指。

 3.8.6.4 焊机放置的场所应保持干燥,地面应铺防滑板,外水冷式焊机的焊工作业时应穿绝缘靴。

 3.8.6.5 焊接工作结束,切断电源,冷却水应延长10min再关闭。

在气温低时还应排除水路的积水,防止冻结。

4 电焊切割劳动保护

 4.1 焊接、切割操作中的安全

 4.1.1 焊接与切割工人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

 4.1.2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4.1.3 焊接一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本标准专业部分《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章节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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