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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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docWord文档格式.docx

某A符合教授Ⅱ档条件,但年度考核不合格,则确定为副教授Ⅱ档)。

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在上一轮考核期内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降一级核定津贴档次。

各类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课程教学评价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一律解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交流中心。

2.新一轮考核周期内,职务变动者岗位津贴按以下办法进行。

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从生效的次月起,当年岗位津贴进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

次年起根据教学科研实际业绩重新核定岗位津贴档次。

党政管理干部提任职务(职级)、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从晋升生效的次月起,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职级、等级)档次核定。

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

1.教师岗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

教师岗人员必须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同时在工作量要求上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

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1个教师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教学工作量。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指导研究生四部分构成。

其中,教师岗人员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70%。

教师岗人员还须履行本岗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如,拟定或参与拟定教学大纲、选定教材、布置并批阅作业、命题、监考、阅卷、指导本科生等基本教学工作。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按下表核定。

年龄超过60周岁的教授工作量标准按同类别教授工作量的2/3计算。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表(标准课时/年)

职务

课程类别

教授、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一般课程

240

220

200

公共政治理论课

260

公共外语课

280

体育课

320

2.专职科研岗人员在工作量要求上实行基本科研工作量制度与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

基本科研工作量是指1个专职科研岗人员按照不同职务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科研工作量。

专职科研岗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核定按《南京财经大学专职科研岗科研工作实绩量值核定标准》执行。

专职科研岗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为完成同类别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4。

3.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教师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依据岗位聘任标准档次计发津贴。

教师岗人员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100%;

②(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70%。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结算;

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为3年。

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如超额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则发放超课时或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部分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超课时津贴。

教师岗人员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以不超过720标准课时为宜,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按30元/标准课时计发津贴;

专职科研岗人员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含论文奖工作量)按240元/分值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

教师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①教师岗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②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

③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教师岗人员所在部门给其年度考核不合格。

⑷教师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

①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

②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不计发岗位津贴,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

③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不计发岗位津贴与课时津贴;

④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而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又超过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

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按实际完成比例的50%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

⑸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①3年1个周期内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②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③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

④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专职科研岗人员所在部门确定其年度考核不合格。

⑹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

①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与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②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的,按50%计发课时津贴;

③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的,不计发课时津贴。

⑺专职科研岗人员3年1个周期内未完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按比例扣发津贴。

第一、二年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除年度预扣、第3年年底结算外,该年度考核缓定等次。

3年1个考核周期结束,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为:

①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3的,为3年都完成了科研工作量要求;

②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2但小于3的,为其中1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

③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1但小于2的,为其中2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

⑻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必须按教师岗申请校内岗位津贴档次,其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可参照同类教师标准的1/2核定,按教师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并计发津贴;

在行政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

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6课时/周(不计系数);

课堂教学超过6课时/周的部分不计发津贴。

校级科研院(所)担任实职的院(所)长、副院(所)长必须选择专职科研岗位并按相应岗位考核办法执行。

科研院(所)正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7200元,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240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720元。

担任各院(系、部)其他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可以选择教师岗或党政管理岗。

申请教师岗位,按上述办法执行。

申请党政管理岗位,必须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党政管理工作上,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

课堂教学4课时/周以内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其中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课时津贴;

超过4课时/周不计发津贴。

⑼教研室主任、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院系实验室主任经考核合格,学校按主任每年4800元、副主任每年3600元统一核发岗位补贴至所在院系(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个教研室,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较多的院系可增设1个教研室,每个教研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

⑽教学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部门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据实审核;

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研究院(所)领导据实审核。

院(系、部、所)根据审核无误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津贴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发放津贴。

同时,院(系、部、所)将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

为了强化教师个人作为申报主体和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研究院(所)领导作为审核主体的责任意识,每年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申报真实性进行抽查。

经检查确认申报不实的,除追回多领津贴、申报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外,申报者、审核者均应在所在部门公开承认错误,学校对申报者、审核者通报批评。

⑾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计发教师岗位津贴的工作量基数,其课时津贴由成教学院发放;

但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可以作为教师年度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实施的说明。

1.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按考核结果发放:

合格者按标准发放;

不合格者按标准的50%发放。

2.党政管理部门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确因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

党政部门其他人员、各院(系部)一般管理人员不安排教学工作。

3.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完成1/4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可申请按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档次;

在管理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

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申请教学科研岗位津贴的教师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4课时/周。

4.党政管理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执行,也可按教学科研辅助岗津贴标准执行,由个人申请,学校审定。

5.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可以按聘任岗位计发岗位津贴。

解聘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工人技术等级计发岗位津贴。

五、专项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40000元奖励津贴;

获部省级“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省级教学名师”等省部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20000元奖励津贴。

获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性计发2000元奖励津贴。

获学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年度考核优秀),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建立校长特殊贡献奖励制度。

校长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特定时期、特殊任务的完成过程中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校长特殊贡献津贴,由分管校领导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省教育厅以外的其他各类厅局级奖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口管理。

经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的各类获奖,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方案涉及的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获奖的计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工龄计算、任职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新调入和录用的教职工,上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当月起发给津贴;

下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次月起发给津贴。

新录用本科毕业生初期津贴按10368元/年的标准发放。

新调入教学、科研人员按照考核条件及本人近3年教学科研成果确定津贴档次。

申请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的人员,从学校同意的次月起停发津贴,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组织安排外派、挂职、扶贫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参照相应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脱产进修、挂职锻炼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㈥教师经批准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按专职科研人员要求考核其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并计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不计发科研超工作量津贴)。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津贴。

1.在岗教师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任务的下月起扣发全部津贴。

2.教职工病假每月超过2天,从第3天起每天按下表的比例扣发年津贴,直至扣完当月津贴。

病假扣发津贴比例表

年龄

不满40岁

满40岁不满50岁

满50岁以上

扣发比例

2%

1.5%

1%

3.教职工事假每月超过1天,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3%的年津贴,直至扣完全年津贴。

4.教职工旷工除按天数扣发工资外,一个月内旷工半天以上者,扣发10%年津贴;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30%年津贴;

一个学期累计旷工满3天者,扣发50%年津贴;

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者,扣发全年津贴。

5.教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20%;

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30%;

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50%;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停发2年津贴,2年后按降级(职)后的级别发放;

受开除留用察看(留党、团察看)处分停发岗位津贴,察看期满后重新核定津贴档次;

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刑事拘留不足10天或被行政拘留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

被依法刑事拘留10天以上者停发2年岗位津贴。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

7.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停发1年岗位津贴。

8.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发年津贴的30-50%;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20%;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5%。

9.缓聘、不聘、辞聘、解聘、拒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教职工,未聘期间停发津贴。

10.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岗位津贴。

七、后勤社会化部门、校办产业、经费包干部门分配办法

后勤服务中心、桥头校区后勤服务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分配办法按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企业内部岗位技能工资,具体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桥头校区管委会分别制定,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执行。

校办企业人员由校产处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自主执行。

文印室按企业化管理模式运作。

图书馆、各校区报警中心值班人员、实验与教育技术中心网控人员、校医院实行津贴总额包干。

图书馆、各校区报警中心值班人员、实验与教育技术中心网控人员津贴总额根据“核定的正式职工岗位津贴×

(1+10%)”核定,校医院人员津贴总额根据“核定的正式职工岗位津贴×

(1+5%)”核定。

具体分配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㈣成人教育学院实行经费包干,具体分配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制定,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实行自主分配。

㈤经理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津贴经费包干,包干经费从服务收入中列支。

八、校内岗位津贴按月预发年津贴的7%,年终考核后结算发放

九、退休人员的补贴

退休人员从执行退休工资的当月起,不再发给校内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补贴,标准为6048元/年。

按月平均发放。

十、本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标准(元/年)

特聘教授岗

144,000

教授(研究员)岗

教授Ⅰ档

69,120

教授Ⅱ档

55,296

教授Ⅲ档

41,472

副教授(副研究员)岗

副教授Ⅰ档

副教授Ⅱ档

34,560

副教授Ⅲ档

27,648

讲师(助研)岗

讲师Ⅰ档

25,920

讲师Ⅱ档

20,736

助教岗

15,552

附表2党政管理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Ⅰ档

党委书记,校长

69,120

Ⅱ档

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

60,480

Ⅲ档

正校级调研员

54,720

Ⅳ档

副校级调研员

46,080

中层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41,472

中层部门副职领导干部

34,560

正处级调研员

29,376

副处级调研员

24,192

科长

21,600

副科长,主任科员

19,872

副主任科员

17,280

科员

13,824

Ⅴ档

办事员

11,232

附表3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一级

正高级

二级

副高级

三级

中级

19,008

四级

初级

五级

员级

附表4工勤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高级技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

技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人

高级工,普通工工龄≥30年

12,960

中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12,096

初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11,232

附件一

教师岗及专职科研岗人员新一轮考核周期

(2011-2013年)岗位任务

一、有关说明

(一)关于国家级和部省级项目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原攻关)项目和软科学项目。

2.部省级项目指:

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

3.必须联合校外共同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如有本校教师主持(参与除外)子课题并有专项经费资助且到账的,可按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认定。

4.有立项资助的省教育厅自然和哲社研究项目,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项目对待。

5.为抓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局共建南京财经大学的有利契机,继续保持我校长期形成的行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粮食行业服务,有立项资助(2万元以上)的国家粮食局研究项目,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项目对待;

通过正常途径申报、评审并颁布的中国粮油学会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奖励。

(二)关于项目组成员等问题的认定

1.为鼓励合作研究,国家级课题及获奖可限主要成员3人、省部级课题及获奖限主要成员2人,在限定名额内,排名第2或第3的主要成员可依次降一个等级给予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的认定(特聘教授除外)。

2.除工作职能要求的项目组织机构或授奖机构外,其他政府部门评审立项的纵向课题(委托研究项目除外)或奖励,均可降一个等级给予对应的认定;

其中,课题经费达到10万以上的部省级课题,可按原有级别认定。

3.凡在考核期内新承担的、或尚在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在考核期内若被撤项或终止研究,将冲抵考核期内新承担的对应级别(含以下级别)的课题,高于对应级别的课题将降一等级处理。

4.在本轮岗位任务的考核当中,各级纵向课题的经费数额按批准经费数额核定,各类委托(横向)课题的经费数额按实际到账额核定;

各级各类需转拨至合作单位的经费部分不记入岗位任务完成数额之内。

二、教师岗及专职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

教学科研人员具备同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能力;

圆满完成相应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

教学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师德修养;

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教学评价合格,年度考核合格;

服从学校及院系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

三、所在岗位一档科研任务单项达标要求

在本轮考核期内,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下同)身份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完成所在岗位一档的科研任务(特聘教授岗除外):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主持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及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

3.获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

4.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5.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6.获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江苏省普通高校教学成果特等奖。

7.在特别奖励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8.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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