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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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五篇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五篇)

(篇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浦单位:

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安全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开发强度、财税贡献等符合**县的有关规定。

2.对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各专业园的工业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以企业当年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权证供地面积为基数计算,下同),项目用地容积率大于1。

3.对新引进入驻**县的农业项目,要求符合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

4.对新引进入驻**县的第三产业(不包含房地产业),要求符合**县第三产业行业结构优化需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引领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

二、优惠政策

(一)供地优惠

1.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用地挂牌价为8.5万元/亩。

2.对利用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优先供地,且在用地上先按照挂牌价8.5万元/亩执行,挂牌成功后,再按照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县工业用地最低标准5.6万元/亩产生的差额部分,以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供地后两年内,外资资金未达到到资标准的,需归还上述土地出让金差价补偿金额。

(二)设备补助

新引进工业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超出500万元(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减半执行),投产并入规后,按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进项税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以上项目在申请补助当年,如有上级设备专项资金补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财税补助

1.新引进工业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第二年公历1月1日起6年内,当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补助比例提高2%。

在项目政策享受期内,有新增用地面积,亩均税收计算基数中的用地面积为原先用地面积与新增用地面积之和。

出口企业以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含企业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实现的出口免抵调库资源数)和企业所得税计算亩均税收;

兑现财政补助时以企业当年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实际到位的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收入数计算享受政策。

以上项目属对我县厂房闲置或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回归经济”、外商投资(利用外资达到3000万元)等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上补助标准,在50%的标准上增加2%,不重复叠加。

2.新引进入驻**县的第三产业类型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从达到限上入统第二年公历1月1日起3年内,当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20%、30%、40%、50%、60%给予补助。

以上属“回归经济”、外商投资(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数字信息等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之一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增加2%。

3.当年财税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70%。

(四)设施农业补助

新入驻**县的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等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并固投入统后,对达到省定标准的智能温室规模达10亩、温室大棚一规模达100亩、智能温控大棚一规模达2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规模达30亩,在取得省、市标准补助后,我县再配套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1万元、0.1万元、0.5万元、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五)总部经济政策

对落户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措施执行。

(六)“一事一议”政策

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有辐射带动的产业链项目和军民融合项目,投资强度满足一定条件的,在税收、产业基金、用地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予以“一事一议”。

(七)补助办法

1.提交预审备案资料。

新引进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备案(立项)后,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引资协议书、备案表(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项目责任单位预审备案。

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需提交相关认定资料。

2.申请设备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并入规入统后,即可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补助申请报告、购买设备合同、设备清单、购买设备票据、入规入统等资料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

3.申请财税补助。

项目取得用地第二年起每年的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年度,按照补助标准,每年兑现一次,直至期满。

申请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财税补助申请报告、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和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

次年的1月中旬即可提出申请。

4.申请设施农业补助。

省级或市级补助申请成功后,即可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原省或市补助相关申请资料和补助款到资凭据复印件。

以上补助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集上述相关申报材料后,按时报送县商务局。

三、招商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引荐项目成功并做好服务的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对新引进并落户我县的项目,按备案(立项)投资总额(同个招商引资单位同期引进多个项目投资额可以叠加计算)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在开工并固投入统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

(二)奖励办法

新引荐项目开工并固投入统后,引荐单位即可向县商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新引进项目备案(立项)、引资协议、引资影像、引荐单位组织证照(涉及多个引荐单位需同时提供)、投资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涉及多个部分协同招商的,需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奖励比例。

四、保障服务

1.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入驻项目(企业)的备案(立项)、用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后,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引资责任单位统一代办,并安排项目责任单位为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2.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七条措施》(浦政综〔**〕65号)执行。

3.上述补助、奖励审核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完成,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申请补助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五、说明事项

1.本优惠政策如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以项目备案(立项)时间为准。

3.原**年9月1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综〔**〕128号)废止。

(篇二)

为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的推动作用,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打造州府经济和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重点招商

我市重点招商方向是:

聚焦食品加工、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三大主导产业,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大健康、航空和电子信息、装备和消费品制造等新兴产业,瞄准有市场、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坚持“招大引强”。

房地产项目(包括纯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中房地产投资超过50%的项目)不纳入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通过土地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相关规定开发建设。

二、降低用地成本

(一)工业用地。

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56号)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也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

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

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险、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

(二)其他用地。

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原特色农业、旅游产业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大项目用地。

符合芒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型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三、减免建设收费

(一)工业项目。

对新引进的工业类(含配套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企业申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二)总部经济。

给予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及国家、省、州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免收市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

(三)重大项目。

对新引进的外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00万美元、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的建设收费等相关手续,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采取专题研究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四、支持招大引强

(一)龙头企业。

对新引进的外来投资1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或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优惠扶持。

(二)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市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上年度所缴纳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0万元?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万元(不含)、**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别按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85%、90%补助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地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分别按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补助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商会奖励。

鼓励芒市异地商会、协会和异地芒市商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经认定对当年度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10万元?

50万元的奖励。

(四)引荐奖励。

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资金补助。

内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实际投资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投资额1千万美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后,引荐人可申请引荐补助资金。

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户我市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引荐补助资金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

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扶持新兴产业

(一)工业项目。

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州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食品加工、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州奖励金额的50%、30%、20%给予一次性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其他产业。

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州在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州引导金额的70%、50%、30%给予一次性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7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三)补链项目。

本市龙头企业新引进产业配套企业或补链型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3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15%奖励龙头企业,15%奖励配套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实行财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到我市投资的外来企业,凡符合国家、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税收优惠规定(即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72号)、《****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国办函〔**〕1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云政发〔**〕52号)等国家、省、州有关优惠政策,对入驻**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一核两翼”(含我市风平镇、遮放镇、轩岗乡)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凡到我市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到我市投资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到我市投资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财税〔**〕14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农林木、中药材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林产品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在芒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高管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或个人年度缴纳所得税达5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可用部分的数额,全额予以奖励纳税人。

七、奖励经营贡献

(一)工业企业。

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5万元/户;

对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销售奖励,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亿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服务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新、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旅游企业。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同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对新建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或者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乡村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万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万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每年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给予一定资金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5万元?

10万元。

(四)外贸企业。

支持鼓励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实现外贸出口业务收入100万美元?

1000万美元,给予重点服务方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五)金融企业。

企业在本市注册结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全市前五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奖励10万元。

(六)企业高管。

对新引进的税收贡献率前5强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含业务主管和项目安全总监以上)个人所得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以奖补形式将5年内留存市级部分反馈公司高管。

八、做优公共服务

到本市投资的企业职工及家属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和就医,职工社会保险等问题在德宏州办理。

(一)看病就医。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后,可自主选择昆明市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二)子女教育。

给予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高层次急需人才照顾。

对上述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新入园的,与城区户籍适龄幼儿享受同等待遇;

中途转入的,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

就读小学,新入学的,调剂纳入芒市城区小学报名;

中途转入的,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

就读初中,新入学的,与城区户籍少年享受同等待遇;

中途转入的,优先安排。

(三)人员招聘。

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企业员工培训评先选优、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本市居民同等权利及待遇。

投资者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比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扶持政策。

(四)荣誉地位。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地方经济带动力较强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对新引进的税收贡献率前10强的企业,给予其董事长“荣誉市民”称号。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一)审批手续。

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原则上从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不超过6个月。

符合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统一配发“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卡”,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相关手续。

在项目审批上,凡能在市内办结的手续,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审批部门参加,实行现场审批办理;

凡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招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分解后,对口部门“包保”按时按质上报审批。

同时,涉及招商项目用地、产业准入、环境容量等问题,分别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帮助解决。

在项目用地上,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及时做好招商项目用地计划,依照政策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空置厂房,以缓解用地供需矛盾;

由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用地规划;

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做好工业园区用地的储备;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涉及乡镇实行分工负责保障土地。

在产业准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月或按季公布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并加大与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工业和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等部门的沟通力度,有效把握产业政策信息,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在环境容量上,由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环保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剂,全力争取帮助解决。

在大项目推进上,定期召开市级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例会,听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项目推进。

项目落地实行“包办制”,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制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项目协调服务,并按行业隶属关系明确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负责的市级领导召集设计单位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市各职能部门对其受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

(三)后续服务。

加强政府法治环境和诚信环境建设,各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兑现向投资主体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要强化招商项目跟踪服务,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帮助解决项目落地、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建设进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服务,形成项目推进合力。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保障。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问题。

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说明。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本文件印发后正式投产的企业。

若扶持(奖励)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以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措施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

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安排,根据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市审计局要将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本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即时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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