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研究国外经验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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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bon-tradingmarketatthisstage.ThisurgentlyrequiresthatwedrawontheadvancedandmatureexperienceofinvestmentandfinancingandputforwardappropriatemodelforChina'
seconomicdevelopment.Throughtheanalysistoseveralmatureforeigninvestmentandfinancingmodels,aswellascarbonsequestration,carbontaxinthispaper,wefoundthatChinahasthecapabilityofusingmostofthecarbontradingconditionsforinvestmentandfinancingmodels.Basedonthis,weputforwardrelevantproposalstoChina'
scarbon-tradinginvestmentandfinancingmodels,suchas…Improvethemarketmechanism,Increasedvoiceandsoon.
Keywords:
KyotoProtocol;
CarbonTrading;
InvestmentandFinancing;
CarbonSequestration;
Carbontax
国外经验及启示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东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后,议定书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投融资就成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球已形成一个规模日趋壮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09年12月19日,COP15以决定附加文件方式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下称《协议》)。
由于《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每两年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汇报减排进展,这将使碳排放成为所在国对企业的约束性指标。
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将会掀起新一轮的高潮,但是具体哪些方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则还处于初步摸索的阶段,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索。
一、碳交易的缘起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已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然而对于议定书中的附件I(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具体如附录所示)中的国家来说确确实实的削减国内的排放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经济的发展。
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联合履行(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机制打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清洁发展机制(CDM)则是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桥梁。
它是京都三机制中惟一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机制,也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融资机制。
无论是IET、JI还是CDM,共同之处在于“境外减排”,核心都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
IET是指发达国家相互转让部分“指定数量单位”(AAU),JI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获得低价“减排单位”(ERU)。
CDM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额”(CERs),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作为议定书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投融资一直就是全球关注的焦点。
伴随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闭幕,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将会掀起新一轮的高潮。
据预测,20年内,全球碳交易市场可能达到3万亿美元。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在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1]
二、国外几种主要的投融资模式
欧洲的碳交易目前已经发展到商品市场层次,而美国更已经演进到碳金融衍生品的层次。
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投融资体系,林业碳汇市场的融资以及实行碳税等经济激励措施,以此引导私人部门投资于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一)碳排放权交易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交易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
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
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配额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
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
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自愿市场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自愿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要产品有CCX开发的CFI碳金融工具。
自愿市场碳汇交易基于项目部分,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的交易;
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品,比如VIVO计划,主要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造林与环境保护项目;
CCBA开发的CCB标准,以及由气候集团、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碳交易联合会IETA联合开发的VCS标准也具有类似性。
[2]
1.远期购买方式
附件I国家实体在项目建设初期一次性购买项目预期产生的全部CERs并支付所有费用。
投产后,附件I国家实体拥有全部CERs的产权。
该方式使项目业主的风险降到最低,对CERs投资方附件I国家实体来说风险最高,但所有可能的风险收益归附件I国家实体。
2.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
附件I国家实体先和项目业主签订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在产生CERs后付款购买。
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或合同后,能以该协议或合同为抵押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软贷款弥补资金不足,也可在资本市场上以CERs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后者既能分散项目投资风险,又有利于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转换。
该方式使附件I国家实体风险降到最低,但享受不到风险收益。
3.订金-CERs购买协议
订金-CERs购买协议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
附件I国家实体预先支付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同时签订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
虽然承担部分风险,但拥有部分CERs产权和进一步对价格进行规定的权利,保证了稳定的CERs供应方。
项目业主在前期获得较多建设资金,降低了建设期债务负担,同时所产生的CERs有了稳定的需求方。
[3]
EU—ETS(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依然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
自运行以来,碳产品交易量与交易额一直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
2007年EUA的成交量是20亿,价值超过500亿美据悉,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目前最大的商业化碳交易机制,主要在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交易。
欧盟27国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果减量超过标准,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
反之,如果减排没有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
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大国,美国尽管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不承担减排义务,不受强制性减排约束,但美国在国内实施自愿碳减排,在州市级层面上业已形成区域减排市场,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近来,美国在碳减排问题上态度发生了转变,争取成为碳减排的新市场。
如利伯曼-华纳议案(Lieberman-WarnerBill),该法案建议建立一个覆盖全美75%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机制,比欧盟交易机制第二阶段的排放上限还要大2.5倍。
如果成真,这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体系。
此外,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于2009年1月1日启动,以限制美国东北部10个州固定式发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2008年RGGI已有部分拍卖)。
美国西部的7个州与加拿大的3个省组建并将于2010年引入西部气候行动计划(WCI)。
依据WCI规划,当完全实施时,将可创造一个具备每年10亿碳额度的排放交易市场。
当其于2012年开始实施时,其规模将为当年欧盟ETS的一半,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碳市场。
(二)关于碳交易的基金
由于附件I国家的中、小实体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运作能力去寻找和投资CDM项目,它们更倾向于直接购买CERs减排信用额。
而目前国际市场减排信用额价格波动较大,风险较高,使这些实体倾向于向从事CDM项目投资的基金组织和企业投资以获得较低价格和稳定的CERs回报,这就为专门从事投资的各种国际基金组织提供了市场机会。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一些专门从事CDM项目投资的基金组织到发展中国家开发CDM项目以获得CERs,并将所获得的CERs回报给投资者,如世界银行的PCF,荷兰的CERUOT等。
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牵头进行。
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而建立的新兴碳市场,世界银行通过不同种类的碳基金管理着8亿美元的资金,其中以原型碳汇基金组织(PCF)、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和生物碳基金(BioCF)最为有名。
(PCF)的特征是封闭性的共同基金。
其总资本额为1.45亿美元,来自于包括荷兰、芬兰、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银行在内的6个国家政府(每家政府1000万美元)和17个公司(每个公司500万美元)。
PCF现在二氧化碳的支付价格是3~4美元/吨。
在项目选择上,PCF遵循的原则是:
符合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气候变框架公约的标准;
每个项目的碳购买在300~1500万美元之间。
它关注于可待续发展的同时以较低成本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示范项目。
中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小孤山电项目就是由PCF购买的,它从这个项目中购买了300万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芬兰CDM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l/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
荷兰CERUPT是CDM项目的执行单位,它通过对其它国家CDM项目的投资为荷兰政府获得所需的CERs。
荷兰政府掌管CDM项目的房屋、空间计划与环境部指定了Senter公司专门负责CERUPT的招标工作。
CERUPT根据欧盟供给指南建立了公开的采购招标程度。
到2001年,荷兰一直计划购买至少300万个单位的CERs。
每个合同的购买量不低于10万个CERs,且不设上限。
Senter还具体规定了购买不同种类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最高价格:
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除外)为5.5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可持续使用的生物质产生的能量(垃圾除外)4.4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能源效率的提高为44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矿石燃料转换和甲烷回收为33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中国第一个注册成功的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就是CERUPT项目,合同的合约方为内蒙古风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荷兰政府的住宅、空间规划及环境部。
第三类是通过商业和发展银行进行交易。
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CDM基金(资金额40亿日元),德国KFW银行集团(资金额1000万欧元)等。
国际协力银行对支持中国沼气回收项目的合作,得到了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日本企业的协助,在陕西省普城寺河煤矿实施了CDM项目。
第四类是通过多边组织进行交易,通过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ICF(荷兰碳机构4400万欧元)。
ICF计划额度4400万欧元,项目投资主要是RE/EE、垃圾甲烷收集和气体燃烧等领域。
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双方进行,如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荷兰政府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
第六类是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ETS)交易。
欧盟制定了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allowanceplanNAP),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
因此,多数被限制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司都积极参与到基金运作中。
第七类是通过CERs的中间商获得融资。
包括国际能源系统公司(荷兰)RWE能源集团、英国益可环境集团(PLC)等。
荷兰国际能源系统公司(ESI)是CDM项目的发展商和咨询商,即中介兼买家,已经利用多种技术在中国开展CDM项目并将获得的CER出售给那些承担《京都议定书》和欧洲交易机制减排义务的参与者。
[4]
(三)碳金融
碳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并迅速发展,以欧洲最为繁荣。
碳金融是基于碳交易而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界定,一般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欧盟为推动低碳经济转型,建立了多渠道、多市场的“造血”机制,积极推动各类资金(包括私有部门的和公有部门的)进入低碳产业。
[5]
1.期货
期货市场主要从事大宗同质商品远期交易,而CERs满足交易量大、商品同质的要求,CERs价格的变化完全根据市场供需、谈判前景的变化而变化,不易受买方或卖方操纵,只要CDM市场够大,CERs很有可能成为期货市场的一种交易商品。
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自2005年4月开始到今年6月,总交易额已达165亿欧元(237亿美元),并预计将继续增加。
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成熟扩大,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和小麦、原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提供了减少排放的商业诱因。
2.直接投资
附件I国家的实体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并运营CDM项目,不仅享有CERs的产权,同时享有CDM项目的产权。
但这种方式必须分清楚的是附件I国家实体的投资除了作为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投资之外,是否用于弥补CDM项目由于减排而增加的成本。
3.产品支付与杠杆租赁
在筹措CDM项目的额外运行成本时,除运用传统股本融资或债务融资方式外,可以采用“产品支付”(ProductionPayment)模式或“杠杆租赁”(LeverageLease)模式进行融资。
所谓“产品支付”模式,是指建立在贷款人从项目中购买某一特定产品产量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权益的基础上的融资安排。
根据“产品支付协议”,贷款人远期购买项目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未来生产的资源性产品产量,这部分产量的收益将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
此外,由于CDM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到环保类大型专业设备的购买,也可采用“杠杆租赁”模式进行融资。
在这一模式下,设备出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对承租人选定的设备进行购买,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承担小部分设备购置成本,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补足大部分成本的业务。
[6]
(四)碳汇
近年来伴随着“碳中和”、“碳足迹”等概念的流行,碳汇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会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肯定。
森林是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森林中的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称为“汇”。
因此,森林具有碳汇功能。
森林的这种碳汇功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以至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以其巨大的生物量成为地生态系中最大的碳。
[7]
森林碳汇作为一种投融资方式基于如下的经济学特性:
1.公共物品(Publicgoods)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各种服务和设施总称。
森林碳汇具有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所以认为森林碳汇是公共物品性。
2.外部性(externalities),主要指某些个人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
森林碳汇具有正的外部性特征。
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价格(P);
横轴表示植树量(Q),一般情况下,森林碳汇与森林的规模成正比,数量与植树量同方向变动。
因此,可用植树量来表示森林碳汇数量;
MC表示植树的边际成本;
MSB表示植树带来的社会边际效益;
MPB表示植树带来的私人边际效益,即可通过市场实现的私人需求;
MEB则表示由森林碳汇服务所带来的边际效益,即外部边际效益(marginalexternalbenefit)。
众所周知,森林提供的产品包括林木等经济产品和碳汇服务等生态产品。
通常情况下,森林所提供的那部分经济产品的价值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得以实现的,它的需求曲线即为私人边际效益曲线MPB,此时由市场所决定的均衡点为MC与MPB的交点(Q1,P1),即均衡植树量为Q1而均衡价格为P1。
但是,森林所提供的碳汇服务这种生态产品却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反映。
然而,社会对这一服务存在一定的需求(需求曲线为MEB),也就是说,社会对森林产品的总需求是经济产品需求和生态产品需求之和,公式表示为:
MSB=MPB+MEB。
而当植树量为Q1时,曲线MSB仍然位于曲线MC的上方,说明此时的植树量还没有满足社会的总体需求,只有增加植树量到Q2,使MC与MSB交于一点即新的均衡点(Q2,P2)时,这种需求才能得到满足。
然而,对于森林提供者(产权人)来说,根据其边际成本曲线MC,只有价格达到P2时,才足以使其将植树量增加到Q2,但在Q2产量下够通过市场得到确认的价格仅仅为P3,还存在着一部分价差P2-P3没有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差就是林碳汇服务所带来的外部边际效益(MEB=MSB-MPB)。
因此得出结论:
涉及国际碳汇贸易林业项目的森林碳汇给项目所在国带来的效益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由碳汇贸易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另一部分是森林提供碳汇服务所带来的生态效益。
[8]
碳汇交易市场需要透明度是因为一方面价格必须保持稳定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吸引和鼓励各种组织及个人参与到市场中来并且信任它。
通常市场上有两种碳汇交易的运作方式:
拍卖和惯例。
拍卖是比较有效的交易模式,惯例则带有一定的政治性。
惯例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机构过去的排放量为标准给予核准额。
这样对新的参与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只会有利于较早参与到市场上的机构。
而拍卖则无论在价格上还是资源的配置上都是非常有效和公平的。
举例来讲,美国实施的酸雨计划中就采用拍卖来决定泄露的价格,从而对所有参加者都公平对待。
以此为鉴碳汇交易市场也应当多采用拍卖的方式。
[9]
(六)碳税(一种刺激性经济政策)
碳税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的税,旨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避免由此引起危险的气候变化。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并于1992年由欧盟推广。
理论上,碳税的征收原理如图1所示。
横坐标表示碳排放量,纵坐标表示成本,曲线MC表示碳减排的边际成本,曲线MD表示碳排放边际损害。
两条曲线的交点所对应的T*即为最佳碳税标准,相应的E*为最佳碳排放量。
[10]
碳税在导致碳减排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增长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不过瑞典政府有绝招。
瑞典的环境税收体系的逐步建立实际上是和发展“绿色税收”联系在一起的。
所谓“绿色税收”,即提高环境税,用增加的环境税收人替代经济系统中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如所得税等)。
[11]提高的环境税,特别是能源税,可以抑制污染排放,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以环境税取代所得税,可以鼓励就业,用获得的收人来减轻或消除经济中其他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进而导致税制本身效率的提高,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红利”(doubtedividend)。
[12]
法国政府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碳税,美国则提出将征收“碳关税”,我国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近日发布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建议,5年之内开征碳税。
可以说全球正在步入不可逆转的低碳经济时代。
三、适合中国的碳交易融资方式
以上所述投融资方式各有其特点和应用范围,具体选择时要考虑实际情况。
在碳排放交易的三种投融资模式中,不管是对项目业主来说还是对CERs投资方来说,高风险对应着高收益,低风险自然对应着低收益。
CERs的价格自然是远期购买最低,定金-CERs购买协议最高,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居中。
相比较而言,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稳定,长短期均适合投资。
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
但是目前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国际基金一般都具有发达国家政府、大银